各市州人事局、建設局(建委、建設規劃局、建工局),省直及中央在長有關單位: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09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建注[2009]5號)精神,為做好我省2009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時間為9月19日至20日。各市州要按照《湖南省2009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計劃》(附件1)的要求,認真做好有關考務工作。
二、報考人員可根據自己的專業學歷、業務特長,在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化工工程師、環保工程師等專業中選一項報名。其中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按水利水電工程規劃、水工結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等五個專業方向選報。各市州人事、建設部門要嚴格按照《2009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基礎考試、專業考試報考條件,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附件2)以及《轉發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湘人發[2003]63號)、《轉發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湘人發[2003]64號)、《轉發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湘人發[2003]65號)、《轉發人事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印發<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湘人發[2003]80號)等文件的規定,認真做好報名和資格審查工作。
三、各專業執業資格考試均為非滾動管理考試,參加基礎考試或專業考試的應試人員應分別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基礎考試合格并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后方能報考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后方可獲得執業資格證書。考試管理采用《人事考試管理信息系統(PTMIS)》進行管理,考試類別、級別、專業及科目代碼見附件3。
四、各專業的基礎考試均為閉卷考試,只允許應試人員使用統一配發的《考試手冊》(考后收回),禁止攜帶其它參考資料。各專業的基礎考試上午為統一試卷,下午為分專業試卷。
各專業的專業考試為開卷考試,允許應試人員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參考書和復習手冊。
考生參考時,應攜帶2B鉛筆、黑色墨水筆或簽字筆、三角板、橡皮以及無聲無文本編程功能的計算器。草稿紙由考點統一配發(數量應滿足考生作答需要),考后收回。
五、《基礎考試》和《專業知識考試》試卷全部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專業考試》以及其他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要求應試人員在填涂答題卡的同時,在試卷上寫出答案和解答過程。
六、今年,部分專業修訂了綱,請應試人員根據新的綱按照《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專業考試考生須知》(附件4)第10條要求做好準備。為幫助應試人員做好考試準備,請各市州考試主管部門在資格審核現場將本文件的相關附件及時印發給參加專業考試的應試人員,或告知其在指定網站www.pqrc.org.cn下載。具體發放要求如下:
報考類別 |
需要印發給考生的附件 |
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 |
附件4、附件5 |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 |
附件4、附件6 |
注冊環保工程師 |
附件4、附件7 |
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 |
附件4 |
七、本次考試采取網上報名、現場資格審查、現場繳費的方式進行。具體程序如下:
(一)報考人員須在2009年7月13日至17日期間,登陸湖南人事考試網(http://pta.hnrst.gov.cn/),點擊主頁上“網上報名”進行報名。報考人員報名前需仔細閱讀報考條件,按有關要求在網上填寫本人真實報考信息,上傳本人近期免冠數碼電子照片(照片采用JPG格式,小為10-20KB,像素高寬為170*130),確認所填信息準確無誤后打印資格考試登記表(資格考試登記表一經打印,報考人員對信息負責,不得進行修改),并由單位人事部門核實后加蓋公章。
(二)網上報名成功后,報考人員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原件、加蓋公章的資格考試登記表等資格審查相關材料,按屬地原則到人事考試部門指定地點進行資格審查和相關費用的繳納。省直及中央在長單位的報考人員請于2009年7月29日至31日到湖南人才市場(地點:長沙市湘府中路168號,電話:4688383)二樓進行資格審查和現場繳費。各市州資格審查和繳費的時間、地點由各市州人事部門自行確定。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時,須經省直(市、州)人事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資格考試登記表》上簽字蓋章方有效。各市州進行現場資格審查時,必須嚴格掌握報考條件,認真核對報考人員的身份證件和資格證書。對弄虛作假的報考人員將根據原人事部《人事部關于資格考試工作中有關問題》(人辦發[1996]52號)和原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各市州人事考試部門須于8月5日前做好通過資格審查并已繳費人員的信息上報工作。資格審查合格并繳費的報考人員請于2009年9月14日至17日登陸湖南人事考試網打印準考證。
八、收費標準:根據《國家計委辦公廳關于調整注冊建筑師和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注冊收費標準的通知》(計辦價格[2000]299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254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注冊環保工程師和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55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等四項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1003號)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人事編制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2]281號)、《湖南省物價局關于核定建設行業執業資格考試、注冊收費標準的批復》(湘價函[2004]4號)、《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明確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價費[2003]129號)精神,下列各類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如下:
(一)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為:基礎考試(二科)每人每科105元(含上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每人每科42元);一級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二科)每人每科165元(含上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每人每科84元);二級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二科)每人每科165元(含上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每人每科36元);報名費每人每科15元。
(二)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為:基礎考試(二科)每人每科105元(含上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每人每科60元);專業考試(四科)每人每科175元(含上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每人每科130元);報名費每人每科20元。
(三)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為:基礎考試(二科)每人每科69元(含上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每人每科24元);專業考試(四科)每人每科85元(含上繳國務院國資委、交通運輸部每人每科40元);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報名費每人每科20元。
(四)注冊環保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為:基礎考試(二科)每人每科69元(含上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每人每科24元);專業考試(四科)每人每科75元(含上繳環境保護部、水利部每人每科30元)。
上述考試考務費由人事考試部門收取,報名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
2009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由省人事考試院負責組織實施,執業資格注冊、培訓及考試輔導教材征訂發行工作由省注冊工程師管委會組織進行。應試人員自愿參加培訓或征訂教材。各地人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領導,嚴格管理,密切配合,確保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附件:
1、湖南省2009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計劃
2、2009年度全國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3、考試類別、級別、專業及科目代碼表
4、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專業考試考生須知
5、2009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2009年度全國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6、2009年度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專業考試所使用的法規、規范、標準及設計手冊
7、2009年度注冊環保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標準、規范及設計手冊
湖南省人事廳
湖南省建設廳
二○○九年七月一日
附件1:
湖南省2009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計劃
7月13日-17日 |
網上報名 |
7月29日-31日 |
省直及中央在長單位報考人員現場資格審查及繳費 |
8月5日前 |
各市州完成通過資格審查并已繳費人員的信息上報工作 |
9月14日-17日 |
報考人員登陸湖南人事考試網打印準考證 |
考
試 |
9月19日 |
上午 |
8:00-11:00 各專業知識考試(上) |
8:00-12:00 各專業基礎考試(上) |
下午 |
14:00-17:00 各專業知識考試(下) |
14:00-18:00 各專業基礎考試(下) |
9月20日 |
上午 |
8:00-11:00 各專業案例考試(上)
8:00-12:00 一、二級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上) |
下午 |
14:00-17:00 各專業案例考試(下)
14:00-18:00 一、二級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下) |
12月底前 |
公布確認的考試成績 |
附件2:
2009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基礎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本
專
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2008年 |
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
2008年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
|
2008年 |
專科畢業 |
1年 |
2007年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2008年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
2008年 |
專科畢業 |
1年 |
2007年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1年 |
2007年 |
二、1971年(含1971年)以后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
2、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筑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型項目不少于1項。
附件3:考試類別、級別、專業及科目代碼表
考試名稱及代碼 |
級別名稱及代碼 |
專業名稱及代碼 |
科目名稱及代碼 |
03.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 |
1.一級 |
01.基礎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0 2.專業 |
3.專業考試(上) |
4.專業考試(下) |
04.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 |
2.二級 |
01.專業 |
1.專業考試(上) |
2.專業考試(下) |
08.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 |
1.基礎 |
01.基礎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2.專業 |
01.專業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11.注冊電氣
工程師(發輸變電) |
1.基礎 |
01.基礎.發輸變電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2.專業 |
01.專業.發輸變電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12.注冊電氣
工程師(供配電) |
1.基礎 |
01.基礎.供配電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2.專業 |
01.專業.供配電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考試名稱及代碼 |
級別名稱及代碼 |
專業名稱及代碼 |
科目名稱及代碼 |
13.注冊公用
設備工程師
(給水排水) |
1.基礎 |
01.基礎.給水排水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2.專業 |
01.專業.給水排水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14.注冊公用
設備工程師
(暖通空調)
|
1.基礎 |
01.基礎.暖通空調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2.專業 |
01.專業.暖通空調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15.注冊公用
設備工程師
(動力) |
1.基礎 |
01.基礎.動力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2.專業 |
01.專業.動力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16.注冊化工工程師
|
1.基礎 |
01.基礎.化工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2.專業 |
01.專業.化工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考試名稱及代碼 |
級別名稱及代碼 |
專業名稱及代碼 |
科目名稱及代碼 |
17.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
|
1.基礎 |
01.基礎.
港口與航道工程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2.專業 |
01.專業.
港口與航道工程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78注冊環保工程師
|
1.基礎 |
01.基礎.環保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2.專業 |
01.專業.環保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77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水利水電工程規劃)
|
1.基礎 |
01.基礎.工程規劃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2.專業 |
01.專業.工程規劃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76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水工結構)
|
1.基礎 |
01.基礎.水工結構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2.專業 |
01.專業.水工結構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考試名稱及代碼 |
級別名稱及代碼 |
專業名稱及代碼 |
科目名稱及代碼 |
75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
|
1.基礎 |
01.基礎.工程地質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2.專業 |
01.專業.工程地質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74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
|
1.基礎 |
01.基礎.工程移民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2.專業 |
01.專業.工程移民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73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
|
1.基礎 |
01.基礎.水土保持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2.專業 |
01.專業.水土保持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附件4:(報名時印發給參加各專業考試的考生)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專業考試
考生須知
1.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專業考試均分為2天,第一天為專業知識考試,成績上、下午合并計分;第二天為專業案例考試,成績上、下午合并計分。考試時間每天上、下午各3小時。專業考試為非滾動管理考試,考生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
第一天為客觀題,上、下午各70道題,其中單選題40題,每題分值為1分,多選題30題,每題分值為2分,試卷滿分200分;第二天為案例題,上午25道必答題,下午25道必答題(對于有選擇作答的25道必答題,如考生在答題卡和試卷上作答超過25道題,按題目序號從小到的順序對作答的前25道題評分,其他作答題無效),每題分值為2分,試卷滿分100分。
2.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均為一天,考試時間為上、下午各4小時。專業考試為非滾動管理考試,考生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
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均為主觀題,上、下午各40道題,均為單選題,每題1分,試卷滿分為80分。
3.試卷作答用筆:黑色墨水筆。考生在試卷上作答時,必須使用試卷作答用筆,不得使用鉛筆等非作答用筆,否則視為無效試卷。
填涂答題卡用筆:2B鉛筆。
4.考生應考時應攜帶試卷作答用筆,2B鉛筆,三角板,橡皮和無聲、無文本編程功能的計算器。
5.參加專業考試的考生允許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參考書和復習手冊。
6.考生須用試卷作答用筆將工作單位、姓名、準考證號分別填寫在答題卡和試卷相應欄目內。在其它位置書寫單位、姓名、考號等信息的作為違紀試卷,不予評分。
7.對于2天的考試,考生都必須按題號在答題卡上將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用2B鉛筆涂黑。如有改動,請考生務必用橡皮將原選項的填涂痕跡擦凈,以免造成電腦讀卡時誤讀。在答題卡上書寫與題意無關的語言,或在答題卡上作標記的,均按違紀試卷處理。
8.一、二級結構專業考試和其它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試卷已把試題、答案選項、答題預留位置全部匯總于一本試卷中,不再另配答題紙。
9.考生在作答一、二級結構專業考試和其它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題時,必須在每道試題對應的答案位置處填寫上該試題所選答案(即在規定的“()”內填寫上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并必須在相應試題“解答過程”下面的空白處寫明該題的案例分析或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及主要依據,同時還須將所選答案用2B鉛筆填涂在答題卡上。考生在試卷上書寫案例分析過程及公式時,字跡應工整、清晰,以免影響專家閱卷評分工作。對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視為無效,該試題不予計分。
10.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專業考試均按新公布的綱規定內容進行。詳見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關于公布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綱的通知》(注工〔2008〕2號)。其中,公用設備工程師各專業考試科目、分值、時間分配及題型特點保持不變。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的基礎考試下午的專業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均按新公布的綱內容進行。詳見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關于公布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資格綱的通知》(注工〔2009〕2號)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基礎考試上午的公共基礎綱按新公布內容進行。詳見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關于公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考試公共基礎綱的通知》(注工〔2009〕3號)。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專業考試均按新公布的綱內容進行。詳見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關于公布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綱的通知》(注工〔2009〕4號)。
2009年度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專業考試所使用的法規、規范、標準及設計手冊
一、規范、規程類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2001)
2. 《建筑工程地質鉆探技術標準》 (JGJ 87-92)
3. 《工程巖體分級標準》(GB 50218-94)
4. 《工程巖體試驗方法標準》(GB/T 50266-99)
5. 《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 50123-1999)
6.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2001)(2006年版)
7.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02)
8. 《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 94-2008)
9.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01)(2008年局部修訂)
10. 《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 79-2002)
11. 《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 50025-2004)
12. 《膨脹土地區建筑技術規范》(GBJ 112-87)
13. 《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99)
14. 《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J 064-98)
15. 《公路路基設計規范》(JTG D30-2004)
16. 《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G D63-2007)
17. 《公路隧道設計規范》(JTG D70-2004)
18. 《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JTJ 004-89)
19. 《鐵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TB 10012-2007)
20. 《鐵路路基設計規范》(TB 10001-2005)
21. 《鐵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TB 10002.5-2005)
22. 《鐵路路基支擋結構設計規范》(TB 10025-2001)
23. 《鐵路工程不良地質勘察規程》(TB 10027-2001)
24. 《鐵路工程特殊巖土勘察規程》(TB 10038-2001)
25. 《鐵路特殊路基設計規范》(TB 10035-2002)
26. 《鐵路隧道設計規范》(TB 10003-2005)
27. 《港口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J 240-97)
28. 《港口工程地基規范》(JTJ 250-98)
29. 《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GB 50287-99)
30. 《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DL 5073-2000)
31. 《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范》(SL 274-2001)
32. 《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 50330-2002)
33. 《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 18306-2001)
34. 《土石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SL 60-94)
35. 《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8-2007)
36. 《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 106-2003)
37.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2-2002)
38. 《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2001)
39.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17-2004 J302-2004)
40. 《土工合成材料應用技術規范》(GB 50290-98)
41. 《地下鐵道、輕軌交通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307-1999)
42. 《地下鐵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99-1999)(2003年版)
43.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國土資發〔2004〕69號
二、法律法規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4.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5.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6.國家計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7.建設部:《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8.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9.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
10.建設部:《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11.國家計委、建設部:《工程勘察收費標準(2002年修訂本)》
12.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文本》
13.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
14.建設部:《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建設〔2001〕22號文件附件一)
三、設計手冊類
1.常士驃、張蘇民主編:《工程地質手冊》(第四版)。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7
2.龔曉南主編:《地基處理手冊》(第三版)。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8
3.樁基工程手冊編寫委員會:《樁基工程手冊》。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1995
4.《公路設計手冊·路基》(第二版)。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
5.鐵路第一勘察設計院主編:《鐵路工程設計技術手冊》(路基)。中國鐵道出版社,1995
6.鐵路第一勘察設計院主編:《鐵路工程地質手冊》。中國鐵道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