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7.1.3 對地基計算的要求
在《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中,根據地基損壞造成建筑物破壞后果(為及人的性命、造成經濟損失、社會影響及修復的可能性)的嚴重性,將建筑物分為三個安全等級(表7-1)。
根據建筑物的安全等級和其它情況,地基基礎計算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1.各級建筑物的基礎底面積均應按地基承載力設計值進行計算。
2.一級建筑物及表7-16所列范圍以外的二級建筑物,應進行變形計算??荚囉脮?/P>
3.對經常承受水平荷載作用的高層建筑和高聳結構,以及建造在斜坡上的建筑物,尚應驗算其穩定性。
7.1.4 關于荷載取值的規定
按現行國家標準,荷載分為永久荷載、可變荷載和偶然荷載,荷載采用標準值或設計值表達。荷載設計值等于其標準值乘以荷載分項系數。在地基基礎設計中,作用在基礎上的各類荷載及其取值方法,可按下列各項規定或做法選取。
1.上部結構作用在基礎上的永久荷載,其分項系數為1.2,而可變荷載的分項系數為1.4。當采用某些結構分析程序進行電算時,可取永久荷載和可變荷載的綜合分項系數為1.25。
2.按地基承載力確定基礎面積及埋深時,傳至基礎頂面上的荷載應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計算。
3.計算地基穩定性(以及滑坡推力)和重力式擋土墻上土壓力時,荷載應按基本組合,但荷載分項系數均為1.0。
4.計算基礎的最終沉降量時,傳至基礎底面上的荷載應按長期效應組合,且不計入風荷載和地震作用,荷載采用標準值。
5.進行基礎截面及配筋計算時,荷載均采用設計值。
6.設計鋼筋混凝土擋土墻結構時,土壓力應按設計值計算,且所取分項系數不小于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