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注:*適用于上海地區,相近軟土地區可參照使用。中 華 考 試 網
箱基的容許沉降量和容許整體傾斜值,應根據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及其對相鄰建筑物可能造成的影響,按地區經驗和規范規定值確定。最終沉降量的允許值可按規范中高聳結構項目采用,考慮到采用箱基的高層建筑總高度一般小于100m,故對高壓縮性土地區宜控制在小于350mm,對中、低壓縮性土則不宜超過200mm。對于橫向整體傾斜的計算值 ,在非地震區宜符合下式要求:
對于地震烈度大于或等于8度、中軟或軟弱地基土上的建筑可采用上限1/200;對于地震烈度為8度以下、中硬或堅硬地基土上的建筑可采用下限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