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內容摘要
大慶2012年巖土工程師網上報名時間:2012年6月1日-6月14日
大慶2012年巖土工程師報名網址:黑龍江省人事考試網(http://www.rsks.gov.cn)
大慶2012年巖土工程師網上繳費時間:2012年6月11日-6月15日
大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做好2012年度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高新區組織人事勞動局,市屬企、事業單位人事部門,中省直單位人事部門,市直機關各有關部門:
根據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2012年度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23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2012年度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考試時間和科目
考 試 時 間 |
考 試 科 目 | |
2012年 9月15日 |
8:00-11:00 |
各專業知識考試(上) |
8:00-12:00 |
各專業基礎考試(上) | |
14:00-17:00 |
各專業知識考試(下) | |
14:00-18:00 |
各專業基礎考試(下) | |
2012年 9月16日 |
8:00-11:00 |
各專業案例考試(上) |
8:00-12:00 |
一、二級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上) | |
14:00-17:00 |
各專業案例考試(下) | |
14:00-18:00 |
一、二級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下) |
各專業考試均為非滾動管理考試,參加基礎考試或專業考試的考生應分別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基礎考試合格后,可獲得國家發放的成績合格通知單,作為報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專業考試審核的必備材料;專業考試合格后,方可獲得國家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
二、報名條件及程序
考生可根據自己的專業學歷、業務專長,在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化工工程師、環保工程師等專業中選一項報名。其中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按水利水電工程規劃、水工結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等五個專業方向選報。
2012年度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各專業報名條件詳見黑龍江省人事考試網(http://www.rsks.gov.cn)。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相應專業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該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2012年年底。
本次考試報名流程為:考生首先登錄黑龍江省人事考試網(http://www.rsks.gov.cn)進行網上報名,然后到大慶市人事考試中心進行現場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的考生自行網上繳費,網上繳費成功后,考生即完成報名流程。考生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現場資格審查或網上繳費,視為自動放棄,報名無效。
(一)網上報名
網上報名時間:2012年6月1日-6月14日。報名考生登錄黑龍江省人事考試網(http://www.rsks.gov.cn)的“網上報名”欄目,按照網上報名系統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網上填寫個人信息、上傳照片,從報名網上直接打印報名表(供現場資格審查時使用)。
注意事項:1、考生在網上報名時必須選擇大慶考區;2、考生在網上填寫工作單位欄時必須填寫“單位編碼+單位名稱”(如大慶油田建設集團,工作單位欄填為“2224大慶油田建設集團”,點擊可查看單位編碼或咨詢單位人事部門);3、上傳照片前,考生應認真檢查、核對報考信息,確保準確無誤后,點擊“照片維護”,按要求上傳近期白色背景的數碼照片。照片要求:長100-210像素,寬90-150像素,比例正常、清晰,形象莊重,不可遮擋面部主要特征(如眉、眼睛、耳朵等),jpg格式,大小5-35K;4、審核無誤后,再打印報名表(報名表一經打印,報考信息無法修改)。
(二)現場資格審查
現場資格審查時間:2012年6月11日-6月15日(節假日休息)。考生的報考材料須由單位人事工作人員統一攜帶到大慶市人事考試中心進行現場資格審查。報考的考生須提交:在網上打印的兩張報名表(報名表須加蓋單位印章,將兩張與網上報名同版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分別貼在報名表的右上角空白處,注意不要貼到上傳照片處)和符合報考條件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證明打印查檔證明表)。
考生應對提交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負責,如個人填報信息失實、不符合報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責任自負。
現場資格審查地址:大慶高新區興化街7號(人才大廈二樓大慶市人事考試中心)。
注意事項:在私企工作的報名考生可選擇在檔案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現場資格審查。
(三)網上繳費
網上繳費時間:2012年6月11日-6月15日。經現場資格審查合格的考生,須重新登錄黑龍江省人事考試網(http://www.rsks.gov.cn)的“網上報名”欄目,進入網上報名系統,點擊“查詢修改”重新登錄,按提示進行網上繳費。網上繳費后概不退費。
本次考試收費標準如下:
1、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按照《國家計委辦公廳關于調整注冊建筑師和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注冊收費標準的通知》(計辦價格[2000]299號)和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專業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批復》(黑價聯[2011]104號)規定,收取考試費標準為每人報名費15元,一級注冊結構基礎考試每人每科另加60元,專業考試每人每科另加120元;二級注冊結構專業考試每人每科另加120元。
2、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2546號)和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專業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批復》(黑價聯[2011]104號)規定,收取考試費標準為每人報名費15元,基礎考試每人每科另加60元,專業考試每人每科另加130元。www.Examw.com
3、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等四項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1003號)和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專業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批復》(黑價聯[2011]104號)規定,收取考試費標準為每人報名費15元,基礎考試每人每科另加54元,專業考試每人每科另加70元。
4、注冊環保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注冊環保工程師和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551號)和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專業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批復》(黑價聯[2011]104號)規定,收取考試費標準為每人報名費15元,基礎考試每人每科另加54元,專業考試每人每科另加60元。
網上繳費后,考生如需收據,請于2012年11月5日-11月9日到現場資格審查所在考區的考試管理機構領取收據。
三、打印準考證
本次考試實行網上打印準考證,考生須登錄黑龍江省人事考試網(http://www.rsks.gov.cn)的 “準考證打印”欄目,按要求錄入相關信息即可打印。準考證打印時間:2012年9月6日-9月11日,逾期不予受理。
考生打印準考證后,請仔細核對準考證上相關信息,如有問題須在2012年9月11日前與大慶市人事考試中心聯系。
四、考場設置中 華 考 試 網
2012年度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省人事考試中心統一在哈爾濱市設置考場,其它市(地)不設考場。
五、考試注意事項
(一)考生應考時必須攜帶準考證、身份證(軍人可持軍官證)原件,否則不允許參加考試。
(二)考生應考時應攜帶2B鉛筆、黑色墨水筆、三角板、橡皮以及無聲無文本編程功能的計算器。考場備有草稿紙,考后收回。
(三)各專業的基礎考試均為閉卷考試,今年將不再統一配發《基礎考試手冊》,禁止攜帶任何參考資料。各專業的基礎考試上午為統一試卷,下午為分專業試卷。
各專業的專業考試為開卷考試,允許考生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參考書和復習手冊。
(四)《基礎考試》和《專業知識考試》試卷全部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專業考試》以及其他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要求考生填涂答題卡的同時,須在試卷上寫出答案和解答過程。
(五)各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和標準請登錄黑龍江省人事考試網(http://www.rsks.gov.cn)或www.pqrc.org.cn查詢。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時間及要求做好本次考試的宣傳和組織報名及資格審查工作,以便整體工作如期完成。
附件: 1.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專業考試考生須知
2.2012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3.2012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時間安排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1: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專業考試考生須知
1.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專業考試均分為2天,第一天為專業知識考試,成績上、下午合并計分;第二天為專業案例考試,成績上、下午合并計分。考試時間每天上、下午各3小時。專業考試為非滾動管理考試,考生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
第一天為客觀題,上、下午各70道題,其中單選題40題,每題分值為1分,多選題30題,每題分值為2分,試卷滿分200分;第二天為案例題,上午25道必答題,下午25道必答題(對于有選擇作答的25道必答題,如考生在答題卡和試卷上作答超過25道題,按題目序號從小到大的順序對作答的前25道題評分,其他作答題無效),每題分值為2分,試卷滿分100分。
2.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均為一天,考試時間為上、下午各4小時。專業考試為非滾動管理考試,考生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
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均為主觀題,上、下午各40道題,均為單選題,每題1分,試卷滿分均為80分。
3.試卷作答用筆:黑色墨水筆。考生在試卷上作答時,必須使用試卷作答用筆,不得使用鉛筆等非作答用筆,否則視為無效試卷。
填涂答題卡用筆:2B鉛筆。
4.考生應考時應攜帶試卷作答用筆,2B鉛筆,三角板,橡皮和無聲、無文本編程功能的計算器。
5.參加專業考試的考生允許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參考書和復習手冊。
6.考生須用試卷作答用筆將工作單位、姓名、準考證號分別填寫在答題卡和試卷相應欄目內。在其它位置書寫單位、姓名、考號等信息的作為違紀試卷,不予評分。
7.對于2天的考試,考生都必須按題號在答題卡上將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用2B鉛筆涂黑。如有改動,請考生務必用橡皮將原選項的填涂痕跡擦凈,以免造成電腦讀卡時誤讀。在答題卡上書寫與題意無關的語言,或在答題卡上作標記的,均按違紀試卷處理。
8.考生在試卷上作答一、二級結構專業考試和其它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題時,必須在每道試題對應的答案()位置處填寫上該試題所選答案(即在規定的答案()內填寫上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并必須在相應試題“解答過程”下面的空白處寫明該題的案例分析或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及主要依據,同時還須將所選答案用2B鉛筆填涂在答題卡上。考生在試卷上書寫案例分析過程及公式時,字跡應工整、清晰,以免影響專家閱卷評分工作。對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如:未在試卷上試題答案()內填寫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僅在答案選項A、B、C、D處畫“√”等情況,視為違規,該試題不予復評計分。
2012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2012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基礎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職業實踐 最少時間 |
最遲畢 業年限 |
本 專 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2011年 |
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
2011年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 |
|
2011年 | ||
專科畢業 |
1年 |
2010年 |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建筑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2011年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
2011年 | ||
專科畢業 |
1年 |
2010年 |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1年 |
2010年 |
二、1971年(含1971年)以后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
2、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筑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不少于1項。
2012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 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I類人員 |
II類人員 |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
本 專 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4年 |
2008年 |
6年 |
1991年 |
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4年 |
2008年 |
Ⅱ類人員中 無此類人員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 |
5年 |
2007年 |
8年 |
1989年 | ||
專科畢業 |
6年 |
2006年 |
9年 |
1988年 |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5年 |
2007年 |
8年 |
1989年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6年 |
2006年 |
9年 |
1988年 | ||
專科畢業 |
7年 |
2005年 |
10年 |
1987年 |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8年 |
2004年 |
12年 |
1985年 |
注:表中“I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經通過,繼續報考專業考試的人員;“II類人員”指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只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該類人員可一直報考專業考試,直至通過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的人員。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定學歷要求,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的人員。
2012年度全國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類別 |
專 業 名 稱 |
學 歷 |
職業實踐 最少時間 |
最遲畢 業年限 | |
本專業 |
工業與民用建筑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2年 |
2010年 | |
普通大專畢業 |
3年 |
2009年 | |||
成人大專畢業 |
4年 |
2008年 | |||
普通中專畢業 |
6年 |
2006年 | |||
成人中專畢業 |
7年 |
2005年 | |||
相近專業 |
建筑設計技術 村鎮建設 公路與橋梁 城市地下鐵道 鐵道工程 鐵道橋梁與隧道 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電工程建筑 水利工程 港口與航道工程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4年 |
2008年 | |
普通大專畢業 |
6年 |
2006年 | |||
成人大專畢業 |
7年 |
2005年 | |||
普通中專畢業 |
9年 |
2003年 | |||
成人中專畢業 |
10年 |
2002年 | |||
不具備 規定學歷 |
從事結構設計工作滿13年以上,且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過三級(或中型工業建筑項目)不少于二項 |
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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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摘自(人發[2002]35號)文件
共同條件: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勘查技術與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專業,下同)或相近專業(指地質勘探、環境工程、工程力學專業,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年。
二、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4年。
(三)取得本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及以上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
(二)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
(三)1989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
(四)1987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五)1985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2年。
(六)1982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
(七)1977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或1972年及以前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新舊專業對應表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本專業 |
1、勘查技術與工程 |
巖土工程 |
相近專業 |
1、地質勘探 |
煤田地質勘查 |
其他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附件3:
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摘自(人發[2003]25號)文件
第三條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并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后,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 符合《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電氣工程、電氣工程自動化專業,詳見對照表,下同)或相近專業(指自動化、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詳見對照表,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 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注冊電氣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本專業 |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 高電壓與絕緣技術 電氣技術(部分) 電機電器及其控制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相近專業 |
自動化
電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計算機科學技術
|
工業自動化 自動化 自動控制 流體傳動及控制(部分) 飛行器制導與控制(部分) 電子工程 信息工程 應用電子技術 電磁場與微波技術 廣播電視工程 無線電技術與信息系統 電子與信息技術 通信工程 計算機通信 計算機及應用 |
其他工科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附件4: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摘自(人發[2003]24號)文件
第三條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并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后,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 符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公用設備專業工程中的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專業,詳見對照表,下同)或相近專業(詳見對照表,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 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
專業劃分 |
新 專 業 名 稱 |
舊 專 業 名 稱 |
暖 通 空 調 |
本專業 |
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 |
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 供熱空調與燃氣工程 城市燃氣工程 |
相近專業 |
國防工程內部環境與設備 飛行器環境與生命保障工程 |
飛行器環境控制與安全救生 | |
環境工程 |
環境工程 | ||
安全工程 |
礦山通風與安全 安全工程 | ||
食品科學與工程 |
冷凍冷藏工程(部分) | ||
熱能與動力工程 |
制冷與低溫技術 | ||
其他工科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
動
力 |
本專業 |
熱能與動力工程 |
熱力發動機 流體機械及流體工程 熱能工程與動力機械(含鍋爐、渦輪機、壓縮機等) 熱能工程 制冷與低溫技術 能源工程 工程熱物理 水利水電動力工程 冷凍冷藏工程(部分) |
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 |
城市燃氣工程 供熱空調與燃氣工程 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 |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化學工程 化工工藝 化學工程與工藝 煤化工(或燃料化工) | ||
食品科學與工程 |
冷凍冷藏工程(部分) | ||
相近專業 |
飛行器設計與工程 飛行器動力工程 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 油氣貯運工程 |
空氣動力學與飛行力學 飛行器動力工程 化工設備與機械 石油天然氣貯運工程 | |
給 水 排 水 |
其他工科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
本專業 |
給水排水工程 |
給水排水工程 | |
相近專業 |
環境工程 |
環境工程 | |
其他工科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附件5: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摘自(人發[2003]26號)文件
第三條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并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后,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 符合《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藥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詳見對照表,下同)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詳見對照表,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 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注冊化工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本
專
業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化學工程、化工工藝 |
高分子化工、精細化工 |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
生物化工(部分) | ||
工業分析 | ||
電化學工程 | ||
工業催化 | ||
石油工程 |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高分子材料與工程 |
高分子材料與工程 | |
復合材料(部分) |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 |
無機非金屬材料 | |
硅酸鹽工程 | ||
復合材料(部分) | ||
制藥工程 |
化學制藥 | |
制藥工程 | ||
生物制藥 | ||
中藥制藥 | ||
輕化工程 |
皮革工程 | |
制槳造紙工程 | ||
染整工程 | ||
食品科學與工程 |
制糖工程、油脂工程 | |
糧食工程 | ||
食品科學與工程 | ||
煙草工程 | ||
生物工程 |
生物化工(部分) | |
生物化學工程(部分) | ||
發酵工程 | ||
其他 |
如林產化工等 | |
相近專業 |
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 |
化工機械與設備 |
環境工程 |
環境工程、環境監測 | |
安全工程 |
安全工程 | |
其他 |
| |
其他工科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附件6: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摘自(人發[2003]27號)文件
第三條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并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后,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 符合《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專業,詳見參照表,下同)或相近專業(指船舶與海洋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土木工程專業,詳見參照表,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 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本專業 |
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 |
港口及航道工程 港口水工建筑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水道及港口工程 港口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 航道(或整治)工程 |
相近專業 |
船舶與海洋工程 水利水電工程 土木工程 |
水利水電工程建筑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 河川樞紐及水電站建筑物 河流泥沙與治河工程 水工結構工程 建筑工程 結構工程 工業與民用建筑 城鎮建設 地下工程與隧道工程 橋梁工程 鐵道工程 交通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及機場工程 |
其他工科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
|
|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附件7:
注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摘自(國人部發[2005]56號)文件
第二條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基礎考試合格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專業考試報名條件的,可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后,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三條 略……。
第四條 符合《注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八條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環境工程、環境科學、農業建筑環境與能源工程、農業資源與環境等專業,詳見參照表,下同)或相近專業(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給水排水工程、熱能與動力工程、土木工程等專業,詳見參照表,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 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含相近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含相近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注冊環保工程師新舊專業參照表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本 專 業 |
環境工程 |
環境工程 環境監測 環境規劃與管理 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 農業環境保護 |
環境科學 |
環境科學 環境學 生態學與環境生物學 | |
農業建筑環境與能源工程 |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農村能源開發與利用 | |
農業資源與環境 |
土壤與農業化學 | |
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 |
資源環境區劃與管理 |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 |
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 供熱空調與燃氣工程 城市燃氣工程 |
給水排水工程 |
給水排水工程 | |
熱能與動力工程 |
流體機械及流體工程 熱能工程與動力機械 熱能工程 能源工程 工程熱物理 | |
土木工程 |
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 |
水文與水資源工程 |
水文與水資源利用 |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化學工程與工藝 化學工程 化工工藝 | |
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 |
化工設備與機械 | |
安全工程 |
礦山通風與安全 安全工程 | |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 |
機械設計及制造 流體傳動及控制 設備工程與管理 機械制造工藝與設備 機械電子工程 | |
其他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附件8: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摘自(國人部發[2005]58號)文件
第二條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基礎考試合格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專業考試報名條件的,可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后,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證書》。
第三條 略……。
第四條 符合《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制度暫行規定》第八條要求,并具備下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水利水電工程、水文與水資源工程、農業水利工程、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專業,詳見參照表,下同)或相近專業(指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土木工程、勘查技術與工程等專業,詳見參照表,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 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含相近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含相近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專業勘察、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30年。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新舊專業參照表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本專業 |
水利水電工程 水文與水資源工程 農村水利工程 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 |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河川樞紐及水電站建筑、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土木水利工程、水工結構工程、水工建筑力學、水利水電、水電站 水文與水資源利用、水利規劃、水能利用、陸地水文、水力學及河流海岸動力學、河流力學及治河工程、水文氣象、水庫經濟、水利水電工程移民 農田水利工程、機電排灌工程、農村水電站 水土保持、土壤、土壤改良 |
相近專業 |
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 船舶與海洋工程 土木工程 工程力學 交通工程 勘查技術與工程、資源勘查工程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 給水排水工程 熱能與動力工程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與海洋工程、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港口工程、結構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給排水工程、橋梁工程、農業建筑及環境工程 沙漠治理、風景園林、土地與環境、環境監測、生態學與環境生物學、林學、環境科學、農學 水利水電工程地質,水利水電地質工程、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勘察工程、巖土工程 工程管理、工程力學、水利經濟、技術經濟金屬結構、機構制造及工藝設備、起重運輸與工程機械、水利水電動力工程、水電站動力設備、水力機械、水利機械、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電氣技術、工業自動化、自動控制、水電站自動化 |
其他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附件9: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專業考試
考 生 須 知
1.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專業考試均分為2天,第一天為專業知識考試,成績上、下午合并計分;第二天為專業案例考試,成績上、下午合并計分。考試時間每天上、下午各3小時。專業考試為非滾動管理考試,考生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
第一天為客觀題,上、下午各70道題,其中單選題40題,每題分值為1分,多選題30題,每題分值為2分,試卷滿分200分;第二天為案例題,上午25道必答題,下午25道必答題(對于有選擇作答的25道必答題,如考生在答題卡和試卷上作答超過25道題,按題目序號從小到大的順序對作答的前25道題評分,其他作答題無效),每題分值為2分,試卷滿分100分。
2.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均為一天,考試時間為上、下午各4小時。專業考試為非滾動管理考試,考生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
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均為主觀題,上、下午各40道題,均為單選題,每題1分,試卷滿分均為80分。
3.試卷作答用筆:黑色墨水筆。考生在試卷上作答時,必須使用試卷作答用筆,不得使用鉛筆等非作答用筆,否則視為無效試卷。
填涂答題卡用筆:2B鉛筆。
4.考生應考時應攜帶試卷作答用筆,2B鉛筆,三角板,橡皮和無聲、無文本編程功能的計算器。
5.參加專業考試的考生允許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參考書和復習手冊。
6.考生須用試卷作答用筆將工作單位、姓名、準考證號分別填寫在答題卡和試卷相應欄目內。在其它位置書寫單位、姓名、考號等信息的作為違紀試卷,不予評分。
7.對于2天的考試,考生都必須按題號在答題卡上將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用2B鉛筆涂黑。如有改動,請考生務必用橡皮將原選項的填涂痕跡擦凈,以免造成電腦讀卡時誤讀。在答題卡上書寫與題意無關的語言,或在答題卡上作標記的,均按違紀試卷處理。
8.考生在試卷上作答一、二級結構專業考試和其它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題時,必須在每道試題對應的答案()位置處填寫上該試題所選答案(即在規定的答案()內填寫上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并必須在相應試題“解答過程”下面的空白處寫明該題的案例分析或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及主要依據,同時還須將所選答案用2B鉛筆填涂在答題卡上。考生在試卷上書寫案例分析過程及公式時,字跡應工整、清晰,以免影響專家閱卷評分工作。對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如未在試卷上試題答案()填寫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僅在答案選項A、B、C、D處畫“√”等情況,視為違規,該試題不予復評計分。
附件10:
2012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1.《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
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
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
5.《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6.《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7.《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
8.《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J220-2002)
9.《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10.《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
11.《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
12.《混凝土異形柱結構技術規程》(JGJ149-2006)
13.《型鋼混凝土組合結構技術規程》(JGJ138-2001、J130-2001)
14.《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
15.《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范》(GB50018-2002)
16.《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
17.《建筑鋼結構焊接技術規程》(JGJ81-2002、J218-2002)
18.《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程》(JGJ99-98)
19.《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01)
20.《多孔磚砌體結構技術規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年版)
21.《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
22.《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2003)
23.《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2002)
24.《煙囪設計規范》(GB50051-2002)
25.《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
26.《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
27.《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
28.《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JTG D60-2004)
29.《公路圬工橋涵設計規范》(JTG D61-2005)
30.《公路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橋涵設計規范》(JTG D62-2004)
31.《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G D63-2007)
32.《公路橋涵鋼結構及木結構設計規范》(JTJ025-86)
33.《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JTJ004-89)
34.《公路橋梁抗震設計細則》)JTG/T B02-01-2008)
35.《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J041-2000)
36.《城市人行天橋與人行地道技術規范》(CJJ69-95)
2012年度全國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1.《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
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
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
5.《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6.《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7.《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J220-2002)
8.《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9.《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
10.《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
11.《混凝土異形柱結構技術規程》(JGJ149-2006)
12.《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
13.《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
14.《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01)
15. 《多孔磚砌體結構技術規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年版)
16.《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
17.《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2003)
18.《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2002)
19.《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
20.《煙囪設計規范》(GB50051-2002)
附件11:
2012年度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專業考試
所使用的規范、規程及法律法規
一、規范、規程類
1.《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2.《建筑工程地質勘探與取樣技術規程》(JGJ/T87-2012)
3.《工程巖體分級標準》(GB50218-94)
4.《工程巖體試驗方法標準》(GB/T50266-99)
5.《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1999)
6.《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GB50487-2008)
7.《港口巖土工程勘察規范》(JTS133-1-2010)
8.《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G C20-2011)
9.《鐵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TB10012-2007 J124-2007)
10.《地下鐵道、輕軌交通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307-1999)
11.《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50153-2008)
1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13.《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14.《港口工程地基規范》(JTS147-1-2010)
15.《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16.《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G D63-2007)
17.《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TB10002.5-2005)
18.《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 J220-2002)
19.《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范》(DL/T 5395-2007)
20.《公路路基設計規范》(JTG D30-2004)
21.《鐵路路基設計規范》(TB10001-2005)
22.《土工合成材料應用技術規范》(GB50290-98)
23.《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17-2004 J302-2004)
24.《鐵路路基支擋結構設計規范》(TB10025-2006)
25.《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
26.《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
27.《鐵路隧道設計規范》(TB10003-2005)
28.《公路隧道設計規范》(JTG D70-2004)
29.《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50025-2004)
30.《膨脹土地區建筑技術規范》(GBJ112-87)
31.《鐵路工程不良地質勘察規程》(TB10027-2001 J125-2001)
32.《鐵路工程特殊巖土勘察規程》(TB10038-2001 J126-2001)
33.《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國土資發[2004]69號
34.《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2001)
35.《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
36.《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DL5073-2000)
37.《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JTJ004-89)
38.《公路橋梁抗震設計細則》(JGT/T B02-01-2008)
39.《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 J256-2003)
40.《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2009)
41.《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 8-2007)
二、法律法規類
1. 主席令第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 主席令(九屆第1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4. 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5. 國務院令第293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6.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7. 建設部令第137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8. 建設部令第141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9. 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
10. 建設部令第81號:《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11.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工程勘察收費標準(2002年修訂本)》
12. 建設部:《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建設[2001]22號文件附件一)
13. 國務院令第394號:《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14. 建市[2010]105號:《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及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15. 主席令第7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6. 國務院令第393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
附件12:
2012年度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
專業考試所使用的主要工程技術標準及文件
工程技術標準類
1.《海港總平面設計規范》(JTJ 211-99)
2.《海港總平面設計規范》(JTJ 211-99)2002年局部修訂(航道邊坡坡度和設計船型尺度部分)(不含附錄A)
3.《海港總平面設計規范》(JTJ 211-99)2007年局部修訂(設計船型尺度部分)
4.《海港集裝箱碼頭設計船型標準》(JTS 165-2-2009)
5.《河港工程總體設計規范》(JTJ 212-2006)
6.《渠化工程樞紐總體布置設計規范》(JTS 182-1-2009)
7.《海港水文規范》(JTJ 213-98)
8.《內河航運工程水文規范》(JTS 145-1-2011)
9.《港口工程荷載規范》(JTS 144-1-2010)
10.《水運工程抗震設計規范》(JTJ 225-98)
11.《港口工程地基規范》(JTS 147-1-2010)
12.《港口工程樁基規范》(JTJ 254-98)
13.《港口工程樁基規范》(JTJ 254-98)2000年局部修訂(樁的水平承載力設計)
14.《港口工程嵌巖樁設計與施工規程》(JTJ 285-2000)
15.《港口工程灌注樁設計與施工規程》(JTJ 248-2001)
16.《港口工程后張法預應力混凝土大管樁設計與施工規程》(JTS 167-6-22011)
17.《水運工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JTS 151-2011)
18.《港口工程鋼結構設計規范》(JTJ 283-99)
19.《重力式碼頭設計與施工規范》(JTS 167-2-2009)
20.《高樁碼頭設計與施工規范》(JTS 167-1-2010)
21.《板樁碼頭設計與施工規范》(JTS 167-3-2009)
22.《斜坡碼頭及浮碼頭設計與施工規范》(JTJ 294-98)
23.《開敞式碼頭設計與施工技術規程》(JTJ 295-2000)
24.《港口工程地下連續墻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JTJ 303-2003)
25.《石油化工碼頭裝卸工藝設計規范》(JTS 165-8-2007)
26.《滾裝碼頭設計規范》(JTS 165-6-2008)
27.《防波堤設計與施工規范》(JTS 154-1-2011)
28.《港口及航道護岸工程設計與施工規范》(JTJ 300-2000)
29.《海港工程混凝土結構防腐蝕技術規范》(JTJ 275-2000)
30.《海港工程鋼結構防腐蝕技術規范》(JTS 153-3-2007)
31.《通航海輪橋梁通航標準》(JTJ 311-97)
32.《內河通航標準》(GB 50139-2004)
33.《碼頭附屬設施技術規范》(JTJ 297-2001)
34.《疏浚工程技術規范》(JTJ 319-99)
35.《航道整治工程技術規范》(JTJ 312-2003)
36.《疏浚巖土分類標準》(JTJ/T 320-96)
37.《船閘總體設計規范》(JTJ 305-2001)
38.《船閘水工建筑物設計規范》(JTJ 307-2001)
39.《船閘輸水系統設計規范》(JTJ 306-2001)
40.《船閘閘閥門設計規范》(JTJ 308-2003)
41.《干船塢設計規范》
總則
第一篇 工藝設計(JTJ 251-87)
第二篇 水工結構(JTJ 252-87)
第三篇 塢門及灌水排水系統(JTJ 253-87)
42.《港口工程環境保護設計規范》(JTS 149-1-2007)
43.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JTJ 237-99)
44.《水運工程節能設計規范》(JTS 150-2007)
45.《液化天然氣碼頭設計規范》(JT要165-5-2009)
46.《波浪模型試驗規程》(JTJ 234-2001)
47.《內河航道與港口水流泥沙模擬技術規程》(JTJ 232-98)
48.《海岸與河口潮流泥沙模擬技術規程》(JTS/T231-2-2010)
49.《通航建筑物水力學模擬技術規程》(JTJ 235-2003)
50.《港口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編制規定》(JTS 110-4-2008)
51.《航道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編制規定》(JTS 110-5-2008)
52.《海港集裝箱碼頭設計規范》(JTS 165-4-2011)
53.《水運工程設計通則》(JTS 141-2011)
54.《運河通航標準》(JTS 180-2-2011)
文件類
1.《沿海港口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規定》(交水發[2004]247號發布)
2.《內河航運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規定》(交基發[1998]112號發布)
3.《疏浚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規定》(交基發[1997]246號發布)
4.《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的通知》(發改投資[2006]325號
附件一 關于建筑項目經濟評價工作的若干規定
附件二 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
附件三 建設項目經濟評價參數
5.《港口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交規劃發[2009]712號發布)
6.《航道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交規劃發[2009]712號發布)
附件13: 2012年度全國注冊環保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標準更新
|
標準 | ||
序號 |
標準號+名稱 |
實施時間 |
代替標準 |
1、 |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
分期實施: |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
2、 |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2012.1.1 |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3、 |
《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
2012.7.1 |
《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 |
4、《鐵路邊界噪聲限值及其測量方法》(GB 12525-90)修改方案(環境保護部公告 2008年第38號)
附件14:
2012年度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一、水利水電工程規劃
1.水資源供需預測分析技術規范(SL429-2008)
2.調水工程設計導則(SL430-2008)
3.水利水電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SL525-2011)
二、水工結構
1. 灌溉與排水渠系建筑物設計規范(SL482-2011)
三、水利水電工程地質
1.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GB50487-2008)
2.水利水電工程水文地質勘察規范(SL373-2007)
3.水利水電工程注水試驗規程(SL345-2007)
4.《水利水電工程坑探工程》(SL166-2010)
四、 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
1.水土保持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規程(SL447-2009)
2.水土保持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SL448-2009)
3.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SL449-2009)
4.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規程(GB/T22490-2008)
5.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GB/T16453.1~6-2008)
6.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效益計算方法(GB/T15774-2008)
7.水土保持綜合治理驗收規范(GB/T15773-2008)
8.水土保持綜合治理規劃通則(GB/T15772-2008)
五、水利水電工程移民
1.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設計規范(SL290-2009)
2.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農村移民安置規劃設計規范(SL440-2009)
3.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導則(SL441-2009)
4.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實物調查規范(SL442-2009)
附件15: 2012年度全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專業考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一、規范和標準
1.安全閥的一般要求(GB/T12241-2005,國家標準)
2.綜合能耗計算通則(GB/T2589-2008,國家標準)
3.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96,國家標準)
4.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國家標準)
5.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99年修訂版)(GB50160-2008,國家標準)
6.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35-97,國家標準)
7.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2008年版)(GB50316-2000,國家標準)
8.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85,國家標準)
9.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國家標準)
10.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石化工業COD標準值修改單)(GB8978-1996,國家標準)
1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國家標準)
12.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J87-1985,國家標準)
13.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國家標準)
14.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HG20660-2000,行業標準)
15.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HG/T20667-2005,行業標準)
16.石油化工企業環境保護設計規范(SH3024-1995,行業標準)
17.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SH3063-1999,行業標準)
18.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規則(TSGR1001-2008)
19.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勞部發(1996)140號文)
20.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99版)(質技監局鍋發[1999]154號文)
21.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50073-2001,國家標準)
說明:
1、 標準、規范有效版本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10月31日。
2、 由于注冊化工工程師涉及的執業范圍較廣,本清單只包括了涉及、安全、環保、防火和通用的主要標準。
二、設計手冊和參考資料
1、時鈞等編《化學工程手冊》(第二版)化學工業出版社,1996年
2、中國石化集團上海工程公司編《化工工藝設計手冊》(第三版)化學工業出版社,2003年
3、王松漢主編《石油化工工藝設計手冊》,化學工業出版社
4、化工部工程建設標準編輯中心《化工裝置工藝系統工程設計規定》(二)
HG/T20570.1-20570-95(二)
5、《消防設計專篇》、《環境保護專篇》、《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勞動安全衛生》編制要求:
《建筑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1996年公安部30號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87)國環字第002號文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專篇編制導則(試行)》安監總危化[2007]225號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號(2006)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9號(2006)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1996年勞動部第3號令
附件16:2012年度全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序號 |
名 稱 |
標準號 |
備注 |
1 |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
GB 50019-2003 |
|
2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
GB 50016-2006 |
|
3 |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
GB 50045-95 |
2005年版 |
4 |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
GB 50067-97 |
暖通部分 |
5 |
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 |
GB 50038-2006 |
暖通部分 |
6 |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
GB 50098-2009 |
暖通部分 |
7 |
住宅建筑規范 |
GB 50368-2005 |
暖通部分 |
8 |
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
JGJ 26-2010 |
|
9 |
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
JGJ 134-2000 |
|
10 |
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
JGJ 75-2003 |
|
11 |
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
GB 50189-2005 |
|
12 |
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 |
GB 50176-93 |
|
13 |
地面輻射供暖技術規程 |
JGJ 142-2004 |
|
14 |
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
GB 50366-2005 |
2009年版 |
15 |
工業設備及管絕熱工程設計規范 |
GB 50264-1997 |
|
16 |
潔凈廠房設計規范 |
GB 50073-2001 |
|
17 |
冷庫設計規范 |
GB 50072-2010 |
|
18 |
建筑給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
GB 50242-2002 |
|
19 |
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
GB 50243-2002 |
|
20 |
既有彩暖居住建筑節能改造技術標準 |
JGJ 129-2000 |
|
21 |
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
GB 50411-2007 |
|
22 |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
GBZ 1-2010 |
|
23 |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
GBZ 2-2002 |
|
24 |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
GB 16297-1996 |
|
25 |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
GBJ 87-85 |
|
26 |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
GB 3095-1996 |
|
27 |
聲環境質量標準 |
GB 3096-2008 |
|
28 |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13271-2001 |
|
29 |
鍋爐房設計規范 |
GB 50041-2008 |
|
30 |
城鎮供熱管網設計規范 |
CJJ 34-2010 |
|
31 |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
GB 50028-2006 |
|
32 |
城鎮燃氣技術規范 |
GB 50494-2009 |
|
33 |
組合式空調機組 |
GB/T 14294-2008 |
設計選用部分 |
34 |
柜式風機盤管機組 |
JB/T 9066-1999 |
設計選用部分 |
35 |
風機盤管 |
GB/T 19232-2003 |
設計選用部分 |
36 |
組合式空氣處理機組噪聲限值 |
GB/T13326-2008 |
|
37 |
冷水機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 |
GB 19577-2004 |
|
38 |
單元式空氣調節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 |
GB 19576-2004 |
|
39 |
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 |
GB 12021.3-2010 |
|
40 |
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 |
GB 21454-2008 |
|
41 |
蒸氣壓縮循環冷水(熱泵)機組 工商業用和類似用途的冷水(熱泵)機組 |
GB/T 18430.1-2007 |
設計選用部分 |
42 |
蒸氣壓縮循環冷水(熱泵)機組 戶用和類似用途的冷水(熱泵)機組 |
GB/T 18430.2-2001 |
設計選用部分 |
43 |
溴化鋰吸收式冷(溫)水機組安全要求 |
GB 18361-2001 |
|
44 |
直燃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溫)水機組 |
GB/T 18362-2001 |
設計選用部分 |
45 |
蒸汽和熱水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水機組 |
GB/T 18431-2001 |
設計選用部分 |
46 |
水源熱泵機組 |
GB/T 19409-2003 |
設計選用部分 |
47 |
制冷設備、空氣分離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
GB 20574-2010 |
制冷設備部分 |
48 |
通風機能效限定值及節能評價值 |
GB/T 19761-2005 |
|
49 |
清水離心泵能效限定值及節能評價值 |
GB/T 19762-2005 |
|
50 |
供熱計量技術規程 |
JGJ 173-2009 |
|
51 |
蓄冷空調工程技術規程 |
JGJ 158-2008 |
|
52 |
離心式除塵器 |
GB/T 9054-2000 |
設計選用部分 |
53 |
回轉反吹類袋式除塵器 |
GB/T 8533-1997 |
設計選用部分 |
54 |
脈沖噴吹類袋式除塵器 |
GB/T 8532-1997 |
設計選用部分 |
55 |
內濾分室反吹類袋式除塵器 |
GB/T 8534-1997 |
設計選用部分 |
56 |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
GB 50015-2003 |
2009年版 |
57 |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
GB 12348-2008 |
|
58 |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
GB 50015-2003 |
2009年版 |
59 |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
GB 12348-2008 |
|
參考資料: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專業考試復習教材》第二版,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2006年
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專業管理委員會組織編寫
2012年度全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序號 |
名 稱 |
標準號 |
備注 |
1 |
室外給水設計規范 |
GB 50013-2006 |
|
2 |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
GB 50014-2006 |
|
3 |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
GB 50015-2003(2009年版) |
|
4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
GB 20016-2006 |
|
5 |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
GB 50045-95(2005年版) |
|
6 |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
GB 50084-2001(2005年版) |
|
7 |
建筑中水設計規范 |
GB 50336-2002 |
|
8 |
游泳池給水排水技術規程 |
CJJ 122-2008 |
|
9 |
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 |
GB 50555-2010 |
|
10 |
泵站設計規范 |
GB 50265-2010 |
|
11 |
工業循環水冷卻設計規范 |
GB/T 50102-2003 |
|
12 |
工業循環冷卻水處理設計規范 |
GB 50050-2007 |
|
13 |
工業用水軟化除鹽設計規范 |
GB/T 50192-2006 |
|
14 |
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
GB 50219-95 |
|
15 |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
GB 50067-97 |
|
16 |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
GB 50140-2005 |
|
17 |
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
GB 50370-2005 |
|
18 |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
GB 50193-93(2010年版) |
|
19 |
住宅設計規范 |
GB 50096-1999(2003年版) |
|
20 |
住宅建筑規范 |
GB 50368-2005 |
|
21 |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
GB 50261-2005 |
|
22 |
管道直飲水系統技術規程 |
CJJ 110-2006 |
|
23 |
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
CJ 3020-93 |
|
24 |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
GB 5749-2006 |
|
25 |
飲用凈水水質標準 |
CJ 94-2005 |
|
26 |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
GB 3838-2002 |
|
27 |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
GB 8978-1996 |
|
28 |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
CJ343-2010 |
|
29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類 |
GB/T 18919-2002 |
|
30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 |
GB/T 18920-2002 |
|
31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 |
GB/T 18921-2002 |
|
32 |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 |
GB 50335-2002 |
|
33 |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18918-2002 |
|
34 |
建筑與小區雨水利用工程技術規范 |
GB 50400-2006 |
|
35 |
給水排水工程基本術語標準 |
GB/T 50125-2010 |
|
推薦參考資料:
1.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專業執業資格考試教材 2011年版,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會
第1冊 給水工程
第2冊 排水工程
第3冊 建筑給水排工程
第4冊 常用資料
2.《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專業考試標準規范匯編》2011年版,中國計劃出版社
以上資料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專業管理委員會組織編寫
2012年度全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動力)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序號 |
名 稱 |
標準號 |
備注 |
1 |
鍋爐房設計規范 |
GB50041-2008 |
|
2 |
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 |
GB50049-2011 |
|
3 |
城鎮供熱管網設計規范 |
GJJ34-2010 |
|
4 |
火力發電廠汽水管道設計技術規定 |
DL/T5054-1996 |
|
5 |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
1996 |
|
6 |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
1997 |
|
7 |
工業鍋爐水質 |
GB/T1576-2008 |
|
8 |
城鎮直埋供熱管道工程技術規程 |
CJJ/T81-98 |
|
9 |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13271-2001 |
|
10 |
工業用水軟化除鹽設計規范 |
GB/T50109-2006 |
|
11 |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
GB50028-2006 |
|
12 |
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 |
GB50195-94 |
|
13 |
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 |
GB6222-2005 |
|
14 |
煉焦工藝設計規范 |
GB50432-2007 |
|
15 |
焦化安全規程 |
GB12710-2008 |
|
16 |
常壓固定床氣化用煤技術條件 |
GB/T9143-2008 |
|
17 |
中國煤炭分類 |
GB—T5751-2009 |
|
18 |
城鎮燃氣分類和基本特征 |
GB/T13611-2006 |
|
19 |
人工煤氣 |
GB13612-2006 |
|
20 |
氫氣站設計規范 |
GB50177-2005 |
|
21 |
氧氣站設計規范 |
GB50030-91 |
|
22 |
壓縮空氣站設計規范 |
GB50029-2003 |
|
23 |
加氫站技術規范 |
GB50516-2010 |
|
24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
GB50016-2006 |
|
25 |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
GB50045-95,2005年版 |
|
26 |
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 |
GB 50316-2000,2008年版 |
|
27 |
石油庫設計規范 |
GB50074-2002 |
|
28 |
聲環境質量標準 |
GB3096-2008 |
|
29 |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聲排放標準 |
GB12348-2008 |
|
30 |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
GB3095-96 |
|
31 |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
GB50187-1993 |
|
32 |
城鎮燃氣技術規范 |
GB50494-2009 |
|
推薦參考資料:
1.《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支力專業考試復習教材》第2版,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年
2.《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動力專業考試標準規范匯編》2011年版,中國計劃出版社
以上資料均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專業管理委員會組織編寫
附件17:2012年度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程、規范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2.《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GB50049;
3.《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
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
5.《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電力工程部分)
6.《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
7.《35~110kV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9;
8.《3~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GB50060;
9.《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50062;
10.《標準電壓》GB156;
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
12.《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50217;
13.《并聯電容器裝置設計規范》GB50227;
14.《火力發電廠與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
15.《電力設施抗震設計規范》GB50260;
16.《高壓輸變電設備的絕緣配合》GB311.1;
17.《高壓架空線路和發電廠,變電所環境污區分級及外絕緣選擇標準》
GB/T16434;
18.《同步電機勵磁系統》GB/T7409.1~7409.3;
19.《電力變壓器 第一部分 總 則》GB1094.1;
20.《電力變壓器 第二部分 溫 升》GB1094.2;
21.《油浸式電力變壓器技術參數和要求》GB/T6451;
22.《電力變壓器選用導則》GBT17468;
23.《高壓交流架空送電線無線電干擾限值》GB15707;
24.《電信線路遭受強電線路危險影響的允許值》GB6830;
25.《電能質量 供電電壓偏差》GB12325;
26.《電能質量 電壓波動和閃變》GB12326;
27.《電能質量 公用電網諧波》GB/T14549;
28.《電能質量 三 相電壓不平衡》GB/T15543;
29.《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技術規程》GB14285;
30.《火力發電廠設計技術規程》DL5000;
31.《火力發電廠廠用電設計技術規定》DL/T5153;
32.《水力發電廠機電設計規范》DL/T5186;
33.《水力發電廠廠用電設計規范》DL/T5164;
34.《電力工程直流系統設計技術規定》DL/T5044;
35.《火力發電廠和變電所照明設計技術規定》DL/T5390;
36.《水力發電廠照明設計規范》DL/T5140;
37.《水利水電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規范》DL5061;
38.《火力發電廠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設計規程》DL5053;
39.《220~500kV變電所設計技術規程》DL5182;
40.《220~500kV變電所所用電設計技術規程》DL/T5155;
41.《35kV~220kV變電站無功補償裝置設計技術規定》DL/T5242;
42.《330~750kV變電所無功補償裝置設計技術規定》DL5014;
43.《變電所總布置設計技術規程》DL/T5056;
44.《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5027;
45.《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程》DL/T5352;
46.《水利水電工程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SL311;
47.《導體和電器選擇設計技術規定》DL5222;
48.《大中型水輪發電機靜止整流勵磁系統及裝置技術條件》DL583
49.《大型汽輪發電機勵磁系統技術條件》DL/T843;
50.《35~110kV無人值班變電所設計規范》DL/T5103;
51.《火力發電廠、變電所二次接線設計技術規程》DL/T5136;
52.《220~500kV變電所計算機監控系統設計技術規程》DL/T5149
53.《電能量計量系統設計技術規程》DL/T5202;
54.《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DL/T620;
55.《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DL/T621;
56.《高壓直流輸電大地返回運行系統設計技術規定》DL/T5224;
57.《水力發電廠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設計技術導則》DL/T5090;
58.《水力發電廠接地設計技術導則》DL/T5091;
59.《110~750kV架空輸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DL/T50545;
60.《220~500kV緊湊型架空送電線路設計技術規定》DL/T5217;
61.《高壓直流架空送電線路技術導則》DL436;
62.《光纖復合架空地線》DL/T832;
63.《輸電線路對電信線路危險和干擾影響防護設計規程》DL5033;
64.《高壓架空電線無線電干擾計算方法》DL/T691;
65.《電力系統設計技術規程》DL/T5429;
66.《電力系統調度自動化設計技術規程》DL5003;
67.《地區電網調度自動化設計技術規程》DL5002;
68.《電力系統安全自動裝置設計技術規定》DL/T5147;
69.《電力系統電壓和無功電力技術導則》SD325;
70.《電力系統安全穩定控制技術導則》DL/T723;
71.《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DL/T755;
72.《35~220kV城市地下變電所設計規定》DL/T5216;
73.《隱極同步電機技術要求》GB/T7064;
74.《大中型水輪發電機基本技術條件》SL321。
注:以上所有規程、規范以考試年度1月1日以前實施的最新版本為準。
2012年度注冊電氣工程師(供配電)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程、規范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2.《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
3.《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50038;
4.《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
5.《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
6.《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
7.《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
8.《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50055;
9.《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
10.《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
11.《35~110kV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9;
12.《3kV~110kV高壓配電裝置》GB50060;
13.《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50062;
14.《電力裝置的電氣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GB50063;
15.《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
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
17.《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
18.《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GB50174;
19.《有線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200;
20.《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50217;
21.《并聯電容器裝置設計規范》GB50227;
22.《火力發電廠與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
23.《電力設施抗震設計規范》GB50260;
24.《城市電力規劃規范》GB50293;
25.《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T50311;
26.《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50314;
27.《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16;
28.《高壓輸變電設備的絕緣配合》GB311.1;
29.《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DL/T620;
30.《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DL/T621;
31.《導體和電器選擇設計技術規定》DL5222;
32.《嚴酷條件下戶外場所電氣設施》GB9089.1~9089.2;
33.《電能質量 供電電壓偏差》GB12325;
34.《電能質量 電壓波動和閃變》GB12326;
35.《電能質量 公用電網諧波》GB/T14549;
36.《電能質量 三相電壓不平衡》GB/T15543;
37.《電擊防護 裝置和設備的通用部分》GB/T17045;
38.《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
39.《電流通過人體的效應》GB/T13870.1(第一部分:常用部分);
40.《電流通過人體的效應》GB/T13870.2(第二部分:特殊情況);
41.《系統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術要求》GB14050;
42.《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6158;
43.《建筑物電氣裝置》GB16895.21(第4-41部分:安全防護-電擊防護);
44.《建筑物電氣裝置》GB16895.2(第4-42部分:安全防護-熱效應保護);
45.《建筑物電氣裝置》GB16895.3(第5-54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接地配置、保護導體和保護聯結導體);
46.《建筑物電氣裝置》GB16895.4(第5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第53章: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47.《建筑物的電氣裝置》GB16895.5(第4部分:安全防護第43章:過電流保護);
48.《建筑物電氣裝置》GB16895.6(第5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第52章:布線系統);
49.《建筑物電氣裝置》GB16895.8(第7部分:特殊裝置或場所的要求第706節:狹窄的可導電場所);
50.《建筑物電氣裝置》GB/T16895.9(第7部分:特殊裝置或場所的要求第707節:數據處理設備用電氣裝置的接地要求);
51.《低壓電氣裝置第4-44部分:安全防護電壓騷擾和電磁騷擾防護》GB/T16895.10(第4部分:安全防護第45章:欠電壓保護);
52.《建筑物電氣裝置的電壓區段》GB/T18379;
53.《安全防范工程設計規范》GB50348;
54.《電力工程直流系統設計技術規定》DL/T5044;
55.《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GB50061;
56.《工業電視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115。
注:以上所有規程、規范以考試年度1月1日以前實施的最新版本為準。
附件2:2012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時間安排表
2012年6月1日-6月14日 |
網上報名 |
2012年6月11日-6月15日 |
現場資格審查(節假日休息) |
2012年6月11日-6月15日 |
網上繳費 |
2012年9月6日-9月11日 |
網上打印準考證 |
2012年9月15日、16日 |
考試 |
2012年11月5日-11月9日 |
領取收據 |
2013年1月上旬左右 |
登錄黑龍江省人事考試網(http://www.rsks.gov.cn)查詢成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