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內容提要:東莞2012年巖土工程師考試報名時間6月18日—7月13日,考生在上述時間登錄“東莞市專業資格考試信息網”(dg.gdkszx.com.cn),進行網上報名。
關于2012年度全國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的通知
根據廣東省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廣東省人事考試局《關于2012年度全國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粵建注發〔2012〕14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名辦法
報名分兩個步驟:網上報名、交費確認。
(一)網上報名
網上報名時間:2012年6月 18日9:00- 7月 13日17:00。
考生在上述時間登錄“東莞市專業資格考試信息網”(dg.gdkszx.com.cn)進入我市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水利水電工程)資格考試網上報名系統報名,報考條件和提交材料要求見附件1。
(二)交費確認
交費確認按照屬地原則進行。
我市采取現場刷卡繳交考務費報名確認方式。
我市“報名確認”時間:2012年7月9日—13日;
地點:新城市中心區石竹路2號東莞市商業學校南城校區東門內(即原南城職業中學)。
聯系電話:22203889。
二、考試時間及科目
(一)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考 試 時 間 |
科 目 | ||
9月15日 |
上午 |
8:00-12:00 |
基礎考試(上) |
下午 |
14:00-18:00 |
基礎考試(下) | |
9月16日 |
上午 |
8:00-12:00 |
專業考試(上) |
下午 |
14:00-18:00 |
專業考試(下) |
(二)注冊環保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水利
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
考 試 時 間 |
科 目 | ||
9月15日 |
上午 |
8:00—11:00 |
專業知識考試(上) |
8:00—12:00 |
基礎考試(上) | ||
下午 |
14:00—17:00 |
專業知識考試(下) | |
14:00—18:00 |
基礎考試(下) | ||
9月16日 |
上午 |
8:00—11:00 |
專業案例考試(上) |
下午 |
14:00—17:00 |
專業案例考試(下) |
三、考試方式
(一)各專業執業資格考試均為非滾動管理考試,參加基礎考試或專業考試的考生均應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
(二)各專業的基礎考試均為閉卷考試,今年將不再統一配發《基礎考試手冊》,考生禁止攜帶任何參考資料。各專業的基礎考試上午為統一試卷,下午為分專業試卷。
各專業的專業考試為開卷考試,允許考生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參考書和復習手冊。
考生應考時,應攜帶2B鉛筆、黑色墨水筆、三角板、橡皮以及無聲無文本編程功能的計算器。草稿紙由各考點配發,考后收回。
(三)《基礎考試》和《專業知識考試》試卷全部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專業考試》以及其他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同時配有試卷和計算機計分答題卡。考生答卷時,須在試卷和計算機計分答題卡相應的位置填上姓名、準考證號和工作單位。每道案例題都應在試卷上指定位置寫明試題答案,并在試題答案下面寫明本題的主要案例分析或計算過程及結果,同時將所選正確答案用2B鉛筆填涂在計算機計分答題卡上。試卷上的答題過程及公式務必書寫清楚,字跡勿潦草。對于不按上述規定填寫試卷和答題卡,以及案例題不按要求在試卷上指定位置寫明試題答案及主要案例分析或計算過程及結果的考生試卷,其考試成績無效。
四、其他
(一)考場設置
考場設在廣州,考場的詳細地址以準考證的標注為準。
(二)準考證的獲取
考生在9月10日9:00-9月14日17:00自行登錄“廣東省人事考試局專業資格考試網”(www.gdkszx.com.cn)下載準考證,并用A4紙打印。逾期未打印,其后果由考生自負。
(三)收費
1.根據省物價局粵價〔2001〕52號規定,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費:每人每科10元;考務費:基礎考試每人每科60元;專業考試每人每科120元。
2.根據省物價局粵價〔2002〕419號規定,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費:每人每科10元;考務費:基礎考試每人每科60元;專業考試每人每科130元。
3.根據廣東省物價局粵價〔2009〕286號規定,注冊環保工程師基礎考試89元/科,專業考試95元/科;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基礎考試60元/科;專業考試130元/科。
(四)考試用書
考生可在“廣東省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網站(www.gdzczx.com)查詢考試用書的有關信息。
附件:1.2012年度全國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2.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專業考試考生須知
3.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4.2012年度全國注冊環保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標準更新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2012年度全國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一、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基礎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本
專
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2011年 |
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
2011年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 |
|
2011年 | ||
專科畢業 |
1年 |
2010年 |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2011年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
2011年 | ||
專科畢業 |
1年 |
2010年 |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1年 |
2010年 |
(二)1971年(含1971年)以后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
2.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筑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不少于1項。
二、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 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Ⅰ類人員 |
Ⅱ類人員 |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
本
專
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4年 |
2008年 |
6年 |
1991年 |
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4年 |
2008年 |
Ⅱ類人員中 無此類人員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 |
5年 |
2007年 |
8年 |
1989年 | ||
專科畢業 |
6年 |
2006年 |
9年 |
1988年 |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5年 |
2007年 |
8年 |
1989年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6年 |
2006年 |
9年 |
1988年 | ||
專科畢業 |
7年 |
2005年 |
10年 |
1987年 |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8年 |
2004年 |
12年 |
1985年 |
注:表中“Ⅰ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經通過,繼續報考專業考試的人員;“Ⅱ類人員”指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只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該類人員可一直報考專業考試,直至通過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的人員。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定學歷要求,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的人員。
三、全國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類別 |
專 業 名 稱 |
學 歷 |
職業實踐 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
本
專
業 |
工業與民用建筑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2年 |
2010年 | |
普通大專畢業 |
3年 |
2009年 | |||
成人大專畢業 |
4年 |
2008年 | |||
普通中專畢業 |
6年 |
2006年 | |||
成人中專畢業 |
7年 |
2005年 |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設計技術 村鎮建設 公路與橋梁 城市地下鐵道 鐵道工程 鐵道橋梁與隧道 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電工程建筑 水利工程 港口與航道工程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4年 |
2008年 | |
普通大專畢業 |
6年 |
2006年 | |||
成人大專畢業 |
7年 |
2005年 | |||
普通中專畢業 |
9年 |
2003年 | |||
成人中專畢業 |
10年 |
2002年 | |||
不 具 備 規定學歷 |
從事結構設計工作滿13年以上,且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過三級(或中型工業建筑項目)不少于二項 |
13年 |
| ||
四、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基礎考試報考條件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專業工作 |
最遲畢業年限 |
本專業 |
勘查技術與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專業 |
大學本科及以上 |
|
2011年 |
大學專科 |
1年 |
2010年 | ||
相近 專業 |
地質勘探、環境工程、工程力學專業 |
大學本科及以上 |
|
2011年 |
大學專科 |
1年 |
2010年 | ||
其它工科專業 |
大學本科及以上 |
1年 |
2010年 |
五、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Ⅰ類人員 |
Ⅱ類人員 | ||
專業工作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專業工作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
本 專 業 |
勘查技術與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專業 |
博士學位 |
2年 |
2010年 |
6年 |
1991年 |
碩士學位 |
3年 |
2009年 | ||||
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 |
4年 |
2008年 |
7年 |
1991年 | ||
大學本科 |
5年 |
2007年 |
8年 |
1989年 | ||
大學專科 |
6年 |
2006年 |
9年 |
1987年 | ||
中專 |
|
|
10年 |
1977年 | ||
相 近 專 業 |
地質勘探、環境工程、工程力學專業 |
博士學位 |
3年 |
2009年 |
7年 |
1991年 |
碩士學位 |
4年 |
2008年 |
1991年 | |||
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 |
5年 |
2007年 |
8年 |
1991年 | ||
大學本科 |
6年 |
2006年 |
9年 |
1989年 | ||
大學專科 |
7年 |
2005年 |
10年 |
1987年 | ||
中專 |
|
|
10年 |
1972年 | ||
其他工科專業 |
大學本科及以上 |
8年 |
2004年 |
12年 |
1985年 | |
大學專科及以上 |
|
|
9年 |
1982年 |
注:1.“專業工作”指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
2.“Ⅰ類人員”指已通過基礎考試人員,“Ⅱ類人員”指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人員。
3.以上專業名稱為“新專業名稱”,與“舊專業名稱”對照見附件3。
六、2012年度注冊環保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和往年相同,各市考試管理機構和考生可登錄網站(www.gdkszx.com.cn),在首頁右上角“考試規定”欄目內查詢有關暫行規定和實施辦法。
七、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發放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基礎考試成績合格通知單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6號)要求,為便于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基礎考試合格人員報考專業考試,從2010年起對參加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基礎考試合格人員發放成績合格通知單,該通知單作為報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專業考試審核的必備材料。2010年前基礎考試合格人員按原有途徑在省人事考試局網站自行下載打印成績合格證明。外省基礎考試合格人員須提供所在省考試機構蓋章的成績合格轉出證明。
八、提交材料的要求
1. 報名發證登記表(考生從網上自行下載,用A4紙雙面打印,經單位審核蓋章)一份。
2. 本人有效身份證、學歷(位)證書或工作業績證明材料(不具備學歷者)的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3. 報考開始日前半年內的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證件照片2張,點貼在身份證復印件空白處,所交照片須與上傳照片一致。
4. 基礎考試合格,并且學歷及專業設計工作年限符合條件,申請參加專業考試的考生,還須提供基礎考試合格的成績單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對后退回,復印件均須使用A4紙,并加蓋驗印公章,由驗證人簽名。
考生對提交的報考資歷、學歷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在報考階段如提交虛假、無效資歷、學歷的,一經發現,取消報考資格;已參加考試成績合格的,取消已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不給予發放資格證書。情節嚴重者,兩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附件2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專業考試
考 生 須 知
1.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水利水電工程)、注冊環保工程師專業考試均分為2天,第一天為專業知識考試,成績上、下午合并計分;第二天為專業案例考試,成績上、下午合并計分。考試時間每天上、下午各3小時。專業考試為非滾動管理考試,考生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
第一天為客觀題,上、下午各70道題,其中單選題40題,每題分值為1分,多選題30題,每題分值為2分,試卷滿分200分;第二天為案例題,上午25道必答題,下午25道必答題(對于有選擇作答的25道必答題,如考生在答題卡和試卷上作答超過25道題,按題目序號從小到大的順序對作答的前25道題評分,其他作答題無效),每題分值為2分,試卷滿分100分。
2.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均為一天,考試時間為上、下午各4小時。專業考試為非滾動管理考試,考生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
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均為主觀題,上、下午各40道題,均為單選題,每題1分,試卷滿分為80分。
3.試卷作答用筆:黑色墨水筆。考生在試卷上作答時,必須使用試卷作答用筆,不得使用鉛筆等非作答用筆,否則視為無效試卷。
填涂答題卡用筆:2B鉛筆。
4.考生應考時應攜帶試卷作答用筆、2B鉛筆、三角板、橡皮和無聲、無文本編程功能的計算器。
5.參加專業考試的考生允許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參考書和復習手冊。
6.考生須用試卷作答用筆將工作單位、姓名、準考證號分別填寫在答題卡和試卷相應欄目內。在其它位置書寫單位、姓名、考號等信息的作為違紀試卷,不予評分。
7.對于2天的考試,考生都必須按題號在答題卡上將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用2B鉛筆涂黑。如有改動,請考生務必用橡皮將原選項的填涂痕跡擦凈,以免造成電腦讀卡時誤讀。在答題卡上書寫與題意無關的語言,或在答題卡上作標記的,均按違紀試卷處理。
8.考生在試卷上作答一、二級結構專業考試和其他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題時,必須在每道試題對應的答案()位置處填寫上該試題所選答案(即在規定的答案()內填寫上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并必須在相應試題“解答過程”下面的空白處寫明該題的案例分析或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及主要依據,同時還須將所選答案用2B鉛筆填涂在答題卡上。考生在試卷上書寫案例分析過程及公式時,字跡應工整、清晰,以免影響專家閱卷評分工作。對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如:未在試卷上試題答案()內填寫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僅在答案選項A、B、C、D處畫“√”等情況,視為違規,該試題不予復評計分。
附件3
2012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1.《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
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
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
5.《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6.《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7.《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
8.《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J220-2002)
9.《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10.《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
11.《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
12.《混凝土異形柱結構技術規程》(JGJ149-2006)
13.《型鋼混凝土組合結構技術規程》(JGJ138-2001、J130-2001)
14.《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
15.《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范》(GB50018-2002)
16.《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
17.《建筑鋼結構焊接技術規程》(JGJ81-2002、J218-2002)
18.《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程》(JGJ99-98)
19.《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01)
20.《多孔磚砌體結構技術規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年版)
21.《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
22.《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2003)
23.《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2002)
24.《煙囪設計規范》(GB50051-2002)
25.《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
26.《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
27.《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
28.《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JTG D60-2004)
29.《公路圬工橋涵設計規范》(JTG D61-2005)
30.《公路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橋涵設計規范》
(JTG D62-2004)
31.《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G D63-2007)
32.《公路橋涵鋼結構及木結構設計規范》(JTJ025-86)
33.《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JTJ004-89)
34.《公路橋梁抗震設計細則》(JTG/T B02-01-2008)
35.《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J041-2000)
36.《城市人行天橋與人行地道技術規范》(CJJ69-95)
2012年度全國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1.《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
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
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
5.《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6.《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7.《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J220-2002)
8.《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9.《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
10.《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
11.《混凝土異形柱結構技術規程》(JGJ149-2006)
12.《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
13.《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
14.《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01)
15.《多孔磚砌體結構技術規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年版)
16.《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
17.《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2003)
18.《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2002)
19.《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
20. 《煙囪設計規范》(GB50051-2002)
2012年度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規程及法律法規
一、規范、規程類
1.《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2.《建筑工程地質勘探與取樣技術規程》(JGJ/T87-2012)
3.《工程巖體分級標準》(GB50218-94)
4.《工程巖體試驗方法標準》(GB/T50266-99)
5.《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1999)
6.《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GB50487-2008)
7.《港口巖土工程勘察規范》(JTS133-1-2010)
8.《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G C20-2011)
9.《鐵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TB10012-2007 J124-2007)
10.《地下鐵道、輕軌交通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307-1999)
11.《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50153-2008)
1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13.《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14.《港口工程地基規范》(JTS 147-1-2010)
15.《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16.《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G D63-2007)
17.《鐵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TB10002.5-2005)
18.《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 J220-2002)
19.《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范》(DL/T 5395-2007)
20.《公路路基設計規范》(JTG D30-2004)
21.《鐵路路基設計規范》(TB10001-2005)
22.《土工合成材料應用技術規范》(GB50290-98)
23.《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17-2004 J302-2004)
24.《鐵路路基支擋結構設計規范》(TB10025-2006)
25.《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
26.《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
27.《鐵路隧道設計規范》(TB10003-2005)
28.《公路隧道設計規范》(JTG D70-2004)
29.《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50025-2004)
30.《膨脹土地區建筑技術規范》(GBJ112-87)
31.《鐵路工程不良地質勘察規程》(TB10027-2001 J125-2001)
32.《鐵路工程特殊巖土勘察規程》(TB10038-2001 J126-2001)
33.《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國土資發【2004】69號
34.《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2001)
35.《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
36.《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DL5073-2000)
37.《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JTJ004-89)
38.《公路橋梁抗震設計細則》(JTG/T B02-01-2008)
39.《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 J256-2003)
40.《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2009)
41.《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 8-2007)
二、法律法規類
1.主席令第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主席令(九屆第1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4.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5.國務院令第293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6.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7. 建設部令第137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8. 建設部令第141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9.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
10.建設部令第81號:《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11.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工程勘察收費標準(2002年修訂本)》
12.建設部:《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建設【2001】22號文件附件一)
13. 國務院令第394號:《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14. 建市【2009】105號:《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及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15.主席令第7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6.國務院令第393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
(報名時印發給參加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專業考試的考生)
2012年度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一、水利水電工程規劃
1.水資源供需預測分析技術規范(SL429-2008)
2.調水工程設計導則(SL430-2008)
3水利水電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SL525-2011)
二、水工結構
1.灌溉與排水渠系建筑物設計規范(SL482-2011)
三、水利水電工程地質
1.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GB50487-2008)
2.水利水電工程水文地質勘察規范(SL373-2007)
3.水利水電工程注水試驗規程(SL345-2007)
4《水利水電工程坑探規程》(SL166-2010)
四、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
1.水土保持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規程(SL447-2009)
2.水土保持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SL448-2009)
3.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SL449-2009)
4.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規程(GB/T22490--2008)
5.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GB/T16453.1~6-2008)
6.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效益計算方法(GB/T15774-2008)
7.水土保持綜合治理驗收規范(GB/T15773-2008)
8.水土保持綜合治理規劃通則(GB/T15772-2008)
五、水利水電工程移民
1.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設計規范(SL290-2009)
2.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農村移民安置規劃設計規范(SL440-2009)
3.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導則(SL441-2009)
4.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實物調查規范(SL442-2009)
附件4
2012年度全國注冊環保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標準更新
|
標 準 | ||
序號 |
標準號+名稱 |
實施時間 |
代替標準 |
1 |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 |
分期實施: 2012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以及直轄市和省會城市; |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3095-1996) |
2 |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3223-2011) |
2012.1.1 |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3223-2003) |
3 |
《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12523-2011) |
2012.7.1 |
《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 (GB12523-90) |
4.《鐵路邊界噪聲限值及其測量方法》(GB 12525-90)修改方案(環境保護部公告 2008年第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