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索賠類合同價款調整事項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圍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現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范圍一般包括因戰爭、敵對行動(無論是否宣戰)、入侵、外敵行為、軍事政變、恐怖主義、騷動、暴動、空中飛行物墜落或其他非合同雙方當事人責任或原因造成的罷工、停工、爆炸、火災等,以及當地氣象、地震、衛生等部門規定的情形。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不可抗力的范圍以及具體的判斷標準。
2.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承擔
(1)費用損失的承擔原則。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費用增加,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工期的處理。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二)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與誤期賠償
1.提前竣工(趕工補償)
(1)趕工費用。發包人應當依據相關工程的工期定額合理計算工期,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20%,超過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增加趕工費用。
(2)提前竣工獎勵。發承包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提前竣工的獎勵條款,明確每日歷天應獎勵額度。約定提前竣工獎勵的,如果承包人的實際竣工日期早于計劃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數與合同約定的每日歷天應獎勵額度的乘積計算的提前竣工獎勵。一般來說,雙方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提前竣工獎勵的最高限額(如合同價款的5%)。提前竣工獎勵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與結算款一并支付。發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后與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并修訂合同工程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發承包雙方也可在合同中約定每日歷天的趕工補償額度,此項費用作為增加合同價款,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與結算款一并支付。
2.誤期賠償
發承包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誤期賠償費,明確每日歷天應賠償額度。如果承包人的實際進度遲于計劃進度,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實際延誤天數與合同約定的每日歷天應賠償額度的乘積計算的誤期賠償費。一般來說,雙方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如合同價款的5%)。誤期賠償費列入進度款支付文件或竣工結算文件中,在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除。
合同工程發生誤期的,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如果約定的誤期賠償費低于發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的,承包人還應繼續賠償。即使承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和義務。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內的某單項(或單位)工程已通過了竣工驗收,且該單項(或單位)工程接收證書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誤,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產生了工期延誤,則誤期賠償費應按照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單項(或單位)工程造價占合同價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減。
(三)索賠
1.索賠的概念及分類
工程索賠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一方當事人因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原因而遭受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通過合同約定的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和(或)時間補償要求的行為。
(1)按索賠的當事人分類。根據索賠的合同當事人不同,可以將工程索賠分為:
1)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索賠。該類索賠發生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既包括承包人向發包人的索賠,也包括發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賠。但是在工程實踐中,經常發生的索賠事件,大都是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的,本教材中所提及的索賠,如果未作特別說明,即是指此類情形。
2)總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間的索賠。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索賠事件發生后,無論是發包人的原因還是總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分包人都只能向總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而不能直接向發包人提出。
(2)按索賠的目的和要求分類。根據索賠的目的和要求不同,可以將工程索賠分為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
1)工期索賠。工期索賠一般是指承包人依據合同約定,對于非因自身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向發包人提出工期順延的要求。工期順延的要求獲得批準后,不僅可以免除承包人承擔拖期違約賠償金的責任,而且承包人還有可能因工期提前獲得趕工補償(或獎勵)。
2)費用索賠。費用索賠的目的是要求補償承包人(或發包人)的經濟損失,費用索賠的要求如果獲得批準,必然會引起合同價款的調整。
(3)按索賠事件的性質分類。根據索賠事件的性質不同,可以將工程索賠分為:
1)工程延誤索賠。因發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條件,或因發包人指令工程暫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提出索賠;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拖延,發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2)加速施工索賠。由于發包人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縮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財力的額外開支,承包人提出的索賠。
3)工程變更索賠。由于發包人指令增加或減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設計、變更工程順序等,造成工期延長和(或)費用增加,承包人就此提出索賠。
4)合同終止的索賠。由于發包人違約或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終止,承包人因其遭受經濟損失而提出索賠。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合同非正常終止,或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發包人可以就此提出索賠。
5)不可預見的不利條件索賠。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間,施工現場遇到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預見的不利施工條件或外界障礙,例如地質條件與發包人提供的資料不符,出現不可預見的地下水、地質斷層、溶洞、地下障礙物等,承包人可以就因此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6)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賠。工程施工期間,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而遭受損失的一方,可以根據合同中對不可抗力風險分擔的約定,向對方當事人提出索賠。
7)其他索賠。如因貨幣貶值、匯率變化、物價上漲、政策法令變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賠。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的通用合同條款中,按照引起索賠事件的原因不同,對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索賠可能給予合理補償工期、費用和(或)利潤的情況,分別作出了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