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3 工程量清單編制
本章6節21條,與“03規范”相比,新增加了2節,新增6條,其中強制性條文由5條增加為8條。規定了工程量清單編制人及其資質、工程量清單的組成內容、編制依據和各組成內容的編制要求。
3.1 一般規定
本節共5條,與“03規范”相比,新增加了2條,新增強制性條文1條。規定了工程量清單的編制主體及其責任,工程量清單的作用、組成內容、編制依據。
規范條目 | 規范原條文 | 操作與應用解讀 | ||
3 工程量清單的編制 |
3.1 一般規定 |
3.1.1 | 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 【保留條文做了局部修改】 |
本條規定了工程量清單的編制主體:招標人應負責編制工程量清單,若招標人不具備工程量清單編制能力,可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根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49號令),受委托編制工程量清單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必須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并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與03《規范》相比,將“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改為“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避免了歧義。 |
3.1.2 | 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善性由招標人負責。【強制性規定】【保留條文做了局部修改】 | 本條上升為強制性條文,并且是“必須”,規定更為嚴格。工程施工招標發包可采用多種方式,但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項目,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人應將工程量清單連同招標文件的其它內容一并發(或發售)給投標人。 招標人對編制的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數量)和完整性(不缺項、漏項)負責,如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其責任仍由招標人承擔。 投標人依據工程量清單進行投標報價,對工程量清單不負有核實義務,更不具有修改和調整的權利。 | ||
3 工程量清單的編制 |
3.1 一般規定 |
3.1.3 | 工程量清單是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礎,應作為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計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調整合同價款、辦理竣工結算以及工程索賠等的依據之一。 | 本條規定了工程量清單在工程量清單計價中的基礎性作用,是整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的重要依據之一,貫穿于整個施工過程中。 |
3.1.4 | 工程量清單應由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規費項目清單、稅金項目清單組成。【保留條文做了局部修改】 | 本條規定了工程量清單的組成內容。 | ||
3.1.5 | 編制工程量清單應依據 1.本規范 2.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依據和辦法; 3.建設工程設計文件; 4.與建設工程項目有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 5.招標文件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 6.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 7.其他相關資料。 |
本條規定了工程量清單的編制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