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第二節 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與合同價款的確定
一、施工招投標概述
施工招標是指招標單位的施工任務發包,鼓勵施工企業投標競爭,從中選出技術能力強、管理水平高、信譽可靠且報價合理的承建單位,并以簽訂合同的方式約束雙方在施工過程中行為的經濟活動。投標實際上是各施工單位完成該項目任務的技術、經濟、管理等綜合能力的競爭。
招標單位或其委托代理機構,以及投標單位都應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參與招投標活動。招標代理機構根據規模等因素可分為甲、乙兩級。
二、招標標底的編制與審查
(一)標底的概念
標底是指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編制的完成招標項目所需的全部費用,是根據國家規定的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計算出來的工程造價,是招標人對建設工程的期望價格。
(二)標底的編制原則和依據
1.標底價格編制的原則
(1)根據國家公布的統一工程項目劃分、統一計量單位、統一計算規則以及施工圖紙、招標文件,并參照國家、行業或地方批準發布的定額和國家、行業、地方規定的技術標準規范,以及要素市場價格確定的工程量編制標底。
(2)按工程項目類別計價。
(3)標底作為建設單位的期望價格,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吻合,要有利于競爭和保證工程質量。
(4)標底應由直接工程費、間接費、利潤、稅金等組成,一般應控制在批準的總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資包干的限額內。
(5)標底應考慮人工、材料、設備、機械臺班等價格變化因素,還應包括不可預見費(特殊情況)、預算包干費、措施費(趕工措施費、施工技術措施費)、現場因素費用、保險以及采用固定價格的工程的風險金等。工程要求優良的還應增加相應的費用d
(6)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7)標底編制完成后,直至開標時,所有接觸過標底價格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漏。
(三)標底的編制程序
(1)確定標底的編制單位。
(2)收集編制資料。
(3)參加交底會及現場勘察;
(4)編制標底。
(5)審核標底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