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2)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 2.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中標候選人中排名第一的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或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與排名第二的候選人進行談判。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在候選人中直接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價增加工程量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3.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時限30個工作日前確定中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d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建沒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5d內未通知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招標人可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