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包括項目編碼、項目名稱、計量單位和工程數量。采集者退散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根據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中規定的統一項目編碼、項目名稱、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編制。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編碼,一至九位應按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的規定設置;十至十二位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名稱由其編制人設置,并應自001起順序編制。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名稱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 項目名稱應根據擬建工程和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中的項目名稱與項目特征確定。
2 編制工程量清單,出現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中未包括的項目,編制人可暫行補充,并應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省級)備案。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計量單位應按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規定的計量單位確定。
工程數量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計算。
1 工程數量的計算應按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中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執行。
2 工程數量的有效位數應遵守下列規定。
以“噸”為單位,應保留三位小數,第四位小數四舍五入;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為單位,應保留二位小數,第三位小數四舍五入;
以“個”、“項”等為單位,應取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