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鄂人社考[2010]16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住建委(建設局),省直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 根據原人事部、原建設部《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77號),原人事部、原建設部《關于實施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1998]8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0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計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117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10年度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25號)及我省有關文件精神,為做好我省2010年度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工程造價專業大專畢業后,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大專畢業后,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6年。
2、工程造價專業本科畢業后,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4年;工程或工程經濟類本科畢業后,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3、獲上述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獲碩士學位后,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4、獲上述專業博士學位后,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二)根據原人事部、原建設部《關于實施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1998]8號)文件規定:在《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77號)下發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兩個科目,只參加“工程造價計價與控制”、“工程造價案例分析”兩個科目的考試: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本科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滿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大專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滿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專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滿25年。 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可按照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人事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有關要求,參加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港澳臺居民在報名時,須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相應專業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等材料。臺灣居民還須提交《臺灣居民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