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根據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站制定了《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實施細則》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造價員(以下簡稱“造價員”)管理,提高造價員業務水平,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辦法》(中價協[2011]021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造價員是指通過造價員資格考試,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從事工程造價業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以下簡稱“省站”)負責全省造價員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編制工程計量與計價培訓教材、組織全省造價員資格考試;
(二)負責制訂全省造價員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省造價員證(章)發放、登記、變更、驗證工作;
(四)監督檢查造價員從業行為。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以下簡稱“市站”)負責本區域造價員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區域造價員資格考試組織工作;
(二)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造價員繼續教育工作;
(三)負責本區域造價員證(章)發放、登記、變更、驗證的初審工作;
(四)監督檢查本區域造價員從業行為。
第四條 全省造價員考試報名、登記、變更、驗證、信用檔案等事項,使用中價協編制的“造價員管理系統”,實行網上申請、受理和審核。
第二章 造價員資格考試
第五條 造價員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實行全省統考,考試專業分為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兩項(園林工程、市政工程專業參加建筑工程專業考試)。考試內容為《工程造價基礎知識》和《工程計量與計價》兩個科目,其中《工程計量與計價》按專業不同分為《建筑工程計量與計價》和《安裝工程計量與計價》。
第六條《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考試大綱》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考試培訓教材,由中價協統一編寫;《工程計量與計價》考試培訓教材由省站組織編寫。
第七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造價員資格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工程造價專業在校生;
(二)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三)其他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活動滿1年。
第八條 已取得資格證書,申請增項專業的考生,免試《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
第九條 申請參加造價員資格考試,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考試報名表》(造價員管理系統下載);
(二)申請人學歷證書(學生證)及身份證復印件(查驗原件);(三)申請人工作單位出具的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四)申請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二張。
申請參加增項專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只需提交資格證書復印件(查驗原件)。
第十條 申請人登陸“湖北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進入“造價員管理系統”進行網上報名,按照提示打印報名表,經所在單位簽署審核意見后,到單位(學校)所在地市站進行報名確認。省直單位及省屬高校學生到省站進行報名確認。
第十一條 考試報名合格人員,應在考試前,登錄“造價員管理系統”下載“造價員資格考試準考證”,持準考證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 考點設置根據各地報名人數確定,原則上報名人數達到60人以上的設立考點。
第十三條 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須兩門科目同時合格,方可取得資格證書。在校生考試合格者,憑學生證、身份證領取考試合格證明。增項專業考試的造價員,免考基礎知識。
第三章 造價員登記管理
第十四條 造價員實行登記從業管理制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登記取得從業印章后,方能以造價員的名義從業。
第十五條 登記條件:
(一)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一個建設、設計、施工、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咨詢或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
(三)無本辦法第十九條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十六條 造價員資格考試合格人員(不含在校生)的考試報名單位即為首次登記的從業單位。取得資格合格證明的在校生就業后,經就業單位向省、市站申請登記,領取資格證書和從業印章。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申請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從業的;
(三)逾期登記且未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已取得注冊造價工程師證書,且在有效期內的;
(五)受刑事處罰未執行完畢的;
(六)在工程造價從業活動中,受行政處罰,且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兩年的;
(七)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登記被注銷的,自被注銷登記之日起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兩年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條 造價員變更工作單位或工作單位名稱變更,應在變更之日起六十天內,完成網上變更申報,并到所屬市站辦理變更登記初審手續后,到省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省直、中央在鄂單位造價員到省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造價員辦理變更登記應攜帶資格證書、從業印章,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變更申請表(一式三份 造價員管理系統下載)
(二)現聘用單位的聘用合同;
(三)原聘用單位的解聘證明;
(四)若變更單位為中介機構,需提供人事存檔和社保證明。以上資料提供復印件,審核原件。
第二十條 造價員辦理變更登記后,再次申請變更的時間不得少于1年。
第四章 造價員繼續教育和驗證
第二十一條 造價員應接受繼續教育,每兩年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于20學時,完成繼續教育后由省站在資格驗證記錄欄加蓋繼續教育合格印章。
第二十二條 繼續教育由省站統一組織,確定培訓教材,并負責實施省直、中央在漢單位造價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各市站負責本區域造價員的繼續教育實施工作。繼續教育可采用網絡教育和集中面授等形式。
第二十三條 資格證書和從業印章的有效期為四年。資格證書每四年驗證一次,驗證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和注銷三種。合格者由省站記錄在資格證書“驗證記錄欄”內加蓋公章,并更換新從業印章。
第二十四條 造價員申請驗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造價員驗證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
(三)從事工程造價活動業績的單位證明。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驗證不合格,應限期整改:
(一)四年內無工作業績,且不能說明理由的;
(二)四年內參加繼續教育不滿40學時的,或繼續教育未達到合格標準的;
(三)到期無故不參加驗證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銷資格證書及從業印章:
(一)驗證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達到要求的;
(二)有本辦法三十三條列舉行為之一的;
(三)信用檔案信息有不良行為記錄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和從業印章的;
(六)其他導致證書失效的情形。
第五章 造價員從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造價員應從事與本人取得的資格證書專業相符合的工程造價活動。
第二十八條 造價員應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加蓋從業印章,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造價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二)使用造價員名稱;
(三)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從業水平;
(四)保管、使用本人的資格證書和從業印章。
第三十條 造價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執行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方法,保證從業工作質量;
(三)與當事人有利益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四)保守從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三十一條 造價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從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牟取合同約定外的不正當利益;
(二)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或從業印章;
(三)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從業;
(四)不執行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方法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造價員脫離工程造價崗位二年或二年以上者,應申請暫停從業,并到省、市站辦理暫停從業手續。需要恢復從業的,應當達到繼續教育要求,并到省、市站辦理恢復從業手續。
第三十三條 遺失資格證書和從業印章的,應在公眾媒體上聲明后申請補發。
第六章 自律規定
第三十四條 造價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忠于職守,恪守職業道德,自覺抵制商業賄賂;應自覺遵守工程造價有關技術規范和規程,保證工程造價活動質量。
第三十五條 省、市站應在“造價員管理系統”中記錄造價員的信用檔案信息。造價員信用檔案信息應包括造價員的基本情況、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在從業活動中,受到各級主管部門或協會的獎勵、表彰等,應當作為造價員良好行為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核實的、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造價員不良行為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六條 省、市站對造價員的違紀違規行為,視其情節輕重可給予以下自律懲戒:
(一)談話提醒;
(二)書面警告,并責令書面檢討;
(三)通報批評,記入信用檔案,取消造價員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站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原《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辦法湖北省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鄂建造價[2007]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