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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2年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各市、州、直轄市、神農架林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根據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站制定了《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實施細則》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造價員(以下簡稱“造價員”)管理,提高造價員業務水平,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辦法》(中價協[2011]021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造價員是指通過造價員資格考試,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從事工程造價業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以下簡稱“省站”)負責全省造價員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編制工程計量與計價培訓教材、組織全省造價員資格考試;

  (二)負責制訂全省造價員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省造價員證(章)發放、登記、變更、驗證工作;

  (四)監督檢查造價員從業行為。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以下簡稱“市站”)負責本區域造價員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區域造價員資格考試組織工作;

  (二)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造價員繼續教育工作;

  (三)負責本區域造價員證(章)發放、登記、變更、驗證的初審工作;

  (四)監督檢查本區域造價員從業行為。

  第四條 全省造價員考試報名、登記、變更、驗證、信用檔案等事項,使用中價協編制的“造價員管理系統”,實行網上申請、受理和審核。

  第二章 造價員資格考試

  第五條 造價員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實行全省統考,考試專業分為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兩項(園林工程、市政工程專業參加建筑工程專業考試)。考試內容為《工程造價基礎知識》和《工程計量與計價》兩個科目,其中《工程計量與計價》按專業不同分為《建筑工程計量與計價》和《安裝工程計量與計價》。

  第六條《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考試大綱》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考試培訓教材,由中價協統一編寫;《工程計量與計價》考試培訓教材由省站組織編寫。

  第七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造價員資格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工程造價專業在校生;

  (二)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三)其他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活動滿1年。

  第八條 已取得資格證書,申請增項專業的考生,免試《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

  第九條 申請參加造價員資格考試,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考試報名表》(造價員管理系統下載);

  (二)申請人學歷證書(學生證)及身份證復印件(查驗原件);(三)申請人工作單位出具的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四)申請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二張。

  申請參加增項專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只需提交資格證書復印件(查驗原件)。

  第十條 申請人登陸“湖北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進入“造價員管理系統”進行網上報名,按照提示打印報名表,經所在單位簽署審核意見后,到單位(學校)所在地市站進行報名確認。省直單位及省屬高校學生到省站進行報名確認。

  第十一條 考試報名合格人員,應在考試前,登錄“造價員管理系統”下載“造價員資格考試準考證”,持準考證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 考點設置根據各地報名人數確定,原則上報名人數達到60人以上的設立考點。

  第十三條 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須兩門科目同時合格,方可取得資格證書。在校生考試合格者,憑學生證、身份證領取考試合格證明。增項專業考試的造價員,免考基礎知識。

  第三章 造價員登記管理

  第十四條 造價員實行登記從業管理制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登記取得從業印章后,方能以造價員的名義從業。

  第十五條 登記條件:

  (一)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一個建設、設計、施工、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咨詢或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

  (三)無本辦法第十九條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十六條 造價員資格考試合格人員(不含在校生)的考試報名單位即為首次登記的從業單位。取得資格合格證明的在校生就業后,經就業單位向省、市站申請登記,領取資格證書和從業印章。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申請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從業的;

  (三)逾期登記且未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已取得注冊造價工程師證書,且在有效期內的;

  (五)受刑事處罰未執行完畢的;

  (六)在工程造價從業活動中,受行政處罰,且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兩年的;

  (七)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登記被注銷的,自被注銷登記之日起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兩年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條 造價員變更工作單位或工作單位名稱變更,應在變更之日起六十天內,完成網上變更申報,并到所屬市站辦理變更登記初審手續后,到省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省直、中央在鄂單位造價員到省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造價員辦理變更登記應攜帶資格證書、從業印章,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變更申請表(一式三份 造價員管理系統下載)

  (二)現聘用單位的聘用合同;

  (三)原聘用單位的解聘證明;

  (四)若變更單位為中介機構,需提供人事存檔和社保證明。以上資料提供復印件,審核原件。

  第二十條 造價員辦理變更登記后,再次申請變更的時間不得少于1年。

  第四章 造價員繼續教育和驗證

  第二十一條 造價員應接受繼續教育,每兩年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于20學時,完成繼續教育后由省站在資格驗證記錄欄加蓋繼續教育合格印章。

  第二十二條 繼續教育由省站統一組織,確定培訓教材,并負責實施省直、中央在漢單位造價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各市站負責本區域造價員的繼續教育實施工作。繼續教育可采用網絡教育和集中面授等形式。

  第二十三條 資格證書和從業印章的有效期為四年。資格證書每四年驗證一次,驗證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和注銷三種。合格者由省站記錄在資格證書“驗證記錄欄”內加蓋公章,并更換新從業印章。

  第二十四條 造價員申請驗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造價員驗證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

  (三)從事工程造價活動業績的單位證明。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驗證不合格,應限期整改:

  (一)四年內無工作業績,且不能說明理由的;

  (二)四年內參加繼續教育不滿40學時的,或繼續教育未達到合格標準的;

  (三)到期無故不參加驗證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銷資格證書及從業印章:

  (一)驗證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達到要求的;

  (二)有本辦法三十三條列舉行為之一的;

  (三)信用檔案信息有不良行為記錄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和從業印章的;

  (六)其他導致證書失效的情形。

  第五章 造價員從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造價員應從事與本人取得的資格證書專業相符合的工程造價活動。

  第二十八條 造價員應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加蓋從業印章,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造價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二)使用造價員名稱;

  (三)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從業水平;

  (四)保管、使用本人的資格證書和從業印章。

  第三十條 造價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執行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方法,保證從業工作質量;

  (三)與當事人有利益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四)保守從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三十一條 造價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從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牟取合同約定外的不正當利益;

  (二)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或從業印章;

  (三)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從業;

  (四)不執行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方法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造價員脫離工程造價崗位二年或二年以上者,應申請暫停從業,并到省、市站辦理暫停從業手續。需要恢復從業的,應當達到繼續教育要求,并到省、市站辦理恢復從業手續。

  第三十三條 遺失資格證書和從業印章的,應在公眾媒體上聲明后申請補發。

  第六章 自律規定

  第三十四條 造價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忠于職守,恪守職業道德,自覺抵制商業賄賂;應自覺遵守工程造價有關技術規范和規程,保證工程造價活動質量。

  第三十五條 省、市站應在“造價員管理系統”中記錄造價員的信用檔案信息。造價員信用檔案信息應包括造價員的基本情況、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在從業活動中,受到各級主管部門或協會的獎勵、表彰等,應當作為造價員良好行為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核實的、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造價員不良行為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六條 省、市站對造價員的違紀違規行為,視其情節輕重可給予以下自律懲戒:

  (一)談話提醒;

  (二)書面警告,并責令書面檢討;

  (三)通報批評,記入信用檔案,取消造價員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站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原《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辦法湖北省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鄂建造價[2007]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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