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承包商最普遍的抱怨就是業主及其顧問在承包商執行工程的過程中對承包商的干預。業主可能想對承包商的工作方法、工序甚至是設計過程提出他的看法。我們在很多合同中,甚至在設計施工合同及交鑰匙(EPC)合同中,看到業主想保留其在工程設計每一階段提出意見的權利,而不僅僅是最后的確認權。在設計施工合同及EPC合同中看到這樣的規定是尤其令人感到吃驚的,因為這些合同的目的就在于由于價格在一定程度上是固定的,則業主應當給予承包商在合同規定的標準范圍內選擇成本最低的設計的自由。
實際上,業主和根據合同所雇用的工程師參與承包商對工程的執行是不可避免的,也是適當和正確的。至少原則上這種做法沒有什么不妥。業主和工程師可能需要或希望參與工程的執行,是為了:檢查工作的執行情況;審核由承包商負責編制的圖紙,以確保這些圖紙與合同要求相符,以及看看他們是否喜歡這些圖紙。第二種理由常被人遺忘,但如果業主為編制圖紙付了錢,他想看看自己是否喜歡這些圖紙也就不足為奇了。還有就是引入變更。
上述種種理由似乎都沒有什么值得令人奇怪的。既然如此,為什么業主或工程師的參與會引起麻煩呢?我認為可能是因為以下幾個原因:
業主或工程師沒有意識到其對項目的參與可能對工程的進度有直接和嚴重的影響,從而也就使他們不認為自己的行為實際上是影響了承包商以自己的方式履約的能力。
業主不愿就其以及工程師的參與計劃方式和時間制定詳細的程序,而這種程序恰恰有助于減弱因業主和工程師的參與給工程進度造成的不良影響。而業主這樣做的理由似乎是因為其和工程師不喜歡自己的行動自由受既定程序的約束。
業主不愿對其干預的內容承擔責任,例如他要保留評論承包商負責的設計工作之權利,而又說這種保留是基于"批準并不意味著接受",或其有權改變設計,但承包商只有在這種改變影響到工作的履行時(而不論是否成本因而增加)才能作出索賠。
雖然良好的項目組織理論可能意味著一旦由承包商執行項目,業主或工程師應盡量避免再參與到工程中去,但我們開始討論的情況似乎并不是他們的參與應盡量減少。造成法律問題并非是因為業主或工程師的參與這一事實引起的,而是未能好好地對這種參與作出計劃,并事先明確這種參與的含義。我的處理原則是接受業主參與這一事實,并就此規定合同程序,以避免雙方應此產生爭議。
所以我們建議合同雙方應首先對業主或工程的參與程度以及參與的方式達成一致,并以明確的條文在合同中加以規定。然后就參與的含義達成一致,再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去履行,而不是試圖使用諸如設計評議程序作為作出改變的手段。在這兩個階段中,還應對未計劃的參與留有空間。雖然這樣說與上面講到的似乎有些予盾,但事實上各種未經計劃的事件的確時時有發生,不接受這一點是沒有任何意義的。一個精心起草的合同將至少對那些容易作出預測的一些事件作出預測。
我們可以具體舉例說明人們對合同的期望值,其中許多例子可在合同管理手冊中看到。出于這個原因,我們通常建議把它們作為正式合同的附表,或作為一份如同合同管理手冊一樣的獨立文件,但此時在正式合同中應當有關于該文件具有合同效力的規定。這樣在合適的時候該手冊可以作為為合同方進行有效工程管理很形象的指引。當情況發生變化時,經各方同意可以隨時對手冊中的程序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