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國家機關不能在經濟生活中擔當擔保證人的角色,這是國家早就作出的規定。但有些地方政府偏是要“觸電”,結果往往將自己陷于尷尬。
1994年1月,廣東省東源縣公路發展總公司與深圳康達爾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簽定合同,由康達爾公司投資1000萬元給東源縣公路公司,用于205國道東源路段改造工程,東源縣人民政府為該合作擔保。此后,事情的發展令東源縣政府陷入了尷尬的境地。1998年,東源縣公路發展總公司由于種種原因,企業衰敗,無力履行合同,被告上法庭。東源縣政府由于是擔保,也成為第二被告,被判對1200萬元的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由于東源縣公路發展總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法院曾多次前往作為擔保人的東源縣政府協調,要求其主動償還公路公司所欠的債務,然而東源縣政府卻一直拒不償還,今年3月22日,在多次調解無效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東源縣政府財產進行了強行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