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第一節 建筑工程量計算規則總則
一、為統一山東省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計算,特制定本規則。工程量計算規則是對工程消耗數量的計算做出的有關規定。即設計文件中的可讀數量和施工技術措施方案可計算的量,套用消耗定額或企業定額,就可計算出人工、材料、機械消耗數量。
二、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計價活動中的工程量計算,應依據本規則。
三、本規則可與《山東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配套使用。除第八章有綜合項外,全部定額項目都為單項。
四、工程量計算除依據本規則及《山東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有關規定外,尚應依據以下文件:
(一) 經審定的施工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二) 經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技術措施方案。
(三) 經審定的其他有關技術經濟文件。
五、本規則的計算尺寸,以設計圖紙表示的尺寸或設計圖紙能讀出的尺寸為準。除另有規定外,工程量的計量單位應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 以體積計算的為立方米(m3)。
(二) 以面積計算的為平方米(m2)。
(三) 以長度計算的為米(m)。
(四) 以重量計算的為噸或千克(t或kg)。
(五)以件(個或組)計算的為件(個或組)。
六、匯總工程量時,其準確度取值:
立方米、平方米、米取小數點后兩位;噸取小數點后三位;千克、件取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