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工程價款結算
一、建筑安裝工程價款結算
(一)工程價款結算的意義
工程價款結算,是指承包商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依據承包合同中關于付款的規定和已經完成的工程量,以預付備料款和工程進度款的形式,按照規定的程序向業主收取工程價款的一項經濟活動。
工程價款結算是工程項目承包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表現為:
1、工程價款結算是反映工程進度的主要指標
在施工過程中,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之一就是已完成的工程量。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越多,所應結算的工程價款就越多,根據累計已結算的工程價款占合同總價款的比例,能夠近似地反映出工程的進度情況,有利于準確掌握工程進度。
2、工程價款結算是加速資金周轉的重要環節
對于承包商來說,只有當工程價款結算完畢,才意味著其獲得了工程成本和相應的利潤,實現了既定的經濟效益目標。
(二)工程預付款結算
1、預付款的數額和撥付時間
預付款的數額和撥付時間,以合同專用條款第24條中的約定為準。
價款結算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
價款結算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業主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
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業主與承包商可根據工程實際和價款結算辦法的這一原則,確定具體的數額和撥付時間。
2、預付款的撥付及違約責任
業主應該在合同約定的時間撥付約定金額的預付款。否則,按款項結算辦法的規定處理。
價款結算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業主不按約定預付,承包商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后10天內向業主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業主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商可在發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業主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商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并承擔違約責任。
注意:合同通用條款第24條中預付款的撥付及違約責任,與上述價款結算辦法的規定有出入。根據價款結算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該以價款結算辦法為準。
3、預付款的扣回
雙方應該在合同專用條款第24條中約定預付款的扣回時間、比例。
價款結算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4、其他
價款結算辦法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業主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