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71.投標偏差分為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
72.評標委員會推薦的鐘表侯選人應當限定在1~3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73.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時限30日前確定中標人。
74.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合同。
75.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要在5個工作日內。
76.建筑工程合同分為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77.總價合同:合同中確定一個完成項目的總價,承包人據此完成項目全部內容的合同。它僅適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夠精確計算、工程較短、技術不太復雜、風險不大的項目。
78.單價合同適用范圍較為廣泛;它的關鍵在于雙方對單價和工程量的計算和確認,其一般原則是“量變價不變”;單價的固定性,單價合同又可以分為固定單價合同和可調單價合同。
79.成本加酬金合同: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并按照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金的合同類型。
酬金的約定2種方式:
1)固定酬金;
2)按照實際成本的比率計取酬金。
80.成本加酬金合同適用于項目:
1)需要立即開展工作項目,如震后的救災工作;
2)新型的工程項目,或者對項目內容及技術經濟指標未確定;
3)風險很大的項目。
81.承包人的義務:
1)按合同規定和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的要求提交工程進度報告和進度計劃;
3)負責施工場地安全保衛工作,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及要標志;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
5)合同工程或其某單項工程已竣工未交付發包人之前,負責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
82.合同價款調整因素:
1)工程量的偏差;
2)工程變更;
3)物價及后繼法律法規的變化;
4)費用索賠時間或發包人負責的其他情況;
5)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造價調整;
6)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調整因素。
83.支付的程序:
1)由承包人向造價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價額報告和支付申請等資料;
2)由造價工程師計量、核實,并在收到上述資料后的28天內報發包人批準后向發包人簽發支付證書;
3)由發包人在收到支付證書后的14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并通知造價工程師。[具體支付期的時間由專用條款約定;專用條款沒有約定的,以月為支付期。]
84.工程量超過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10%兩種情況。
85.索賠的程序:
1)承包人發出索賠通知;
2)承包人提交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
3)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核實索賠;
4)與承包人進行協商;
5)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發出索賠處理結果;
6)當事人是否接受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的索賠處理結果。
86.造價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的14天內對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額進行核實,并核實結果同時承包人,抄報發包人。
87.對于因工程量偏差和設計原因導致最終完成的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且該變化使扣除預留金和零星工作項目費后的合同價款變化超過了0.01%,則超過10%部分的綜合單價應予調整。因工程量偏差使分部分工程項目費的變化超過10%,則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超過10%部分的措施項目費應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