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開標、評標與定標
考綱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廢標處理:1)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2)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評標委員會認定投標人低于成本報價競標的;
3)有重大偏差,未能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的。
3.詳細評審: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4.評標報告與定標: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3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來源:考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