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Ⅳ.18 本章相關問題,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8 水塔基礎、塔身、水箱應分別編碼列項。筒式塔身應以筒座上表面或基礎底板上表面為界;柱式(框架式)塔身應以柱腳與基礎底板或梁頂為界,與基礎板連接的梁應并入基礎體積內。塔身與水箱應以箱底相連接的圈梁下表面為界,以上為水箱,以下為塔身。依附于塔身的過梁、雨蓬、挑檐等,應并入塔身體積內;柱式塔身應不分柱、梁合并計算。依附于水箱壁的柱、梁,應并入水箱壁體積內。
19 現澆構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撐鋼筋、雙層鋼筋用的“鐵馬”、伸出構件的錨固鋼筋、預制構件的吊鉤等,應并入鋼筋工程量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