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考試中心《關于2011年度社會工作者、土地登記代理人、質量職業資格(水平)考試考務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考函〔2010〕70號)文件規定,現將2011年度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土地登記代理人、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報名組織
上述資格(水平)考試全部采用網上提交報名信息。請考生直接登陸德州人事考試信息網(http://222.133.32.5/),根據網上報名流程如實填寫、提交本人報考信息并上傳照片,下載《資格考試報名表》,經單位核實、蓋章后,按照屬地原則集中到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集中進行現場資格審核;市區個人及民營、私營企業考生按規定時間到德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現場資格審核(聯系電話:2671782);市直及中、省直駐德單位統一按規定時間到德州市考試測評中心(原長城飯店院內南樓三樓,電話:2345119)進行審核確認;審核通過的考生登錄德州人事考試信息網辦理網上繳費。考生在報名時,由于自身原因報錯級別、專業或填錯個人信息的,由本人承擔相應責任。
審核和確認時應提供的材料包括: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單位蓋章后的《資格考試報名表》(一式兩份);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各縣市區人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審核確認后要將復印件統一上交市考試測評中心存檔備查,對免試科目的考生,要將本人的原件復印件一并提交市考試測評中心審核確認。
網上報名時間:2011年1月27日至2011年2月20日;
現場確認時間:2011年2月21日至2011年2月23日;
網上繳費時間:2011年2月23日至2011年2月25日。
二、考試時間及科目
各資格(水平)考試科目及具體考試時間見附件。
三、有關事項和要求
(一)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有關建設工程教育綱和教材事宜,請與中國社會出版社聯系。
為便于考生學習,國土資源部地籍司組織專家編寫了《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地籍調查》、《土地登記代理實務》4本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叢書,由中國農業出版社出版。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有關建設工程教育綱、考試用書事宜,請與該出版社聯系。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有關建設工程教育綱、考試用書方面的問題,請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系。
(二)考試具體要求。
考生應考時,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不得攜帶計算器,其它兩項資格考試可攜帶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各項考試答題所用草稿紙由省人事考試中心統一發放,考后收回。
各資格(水平)考試客觀題科目在答題卡上作答。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土地登記代理實務》科目在答題紙上作答;社會工作者考試《社會工作實務(中級)》科目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采用計算機網絡閱卷,考生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時應注意:
1.答題前要仔細閱讀作答須知(答題卡首頁);
2.使用黑色墨水筆、2B鉛筆作答;
3.在答題卡劃定的題號和區域內作答。
(三)準考證的發放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兩項考試報名成功的考生請于2011年6月6日至12日登陸山東人事考試信息網(網址:WWW.RSKS.SDRS.GOV.CN)下載打印準考證。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成功的考生請于2011年6月6日至11日登陸德州人事考試信息網(http://222.133.32.5/)下載打印準考證。各報名點務必將下載打印準考證的網址、時間、方式通知到每一位考生,確保考生順利參加考試。
(四)考試收費標準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按照魯價費發〔2010〕125號文件執行,即:《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級)》、《社會工作實務(初級)》、《社會工作綜合能力(中級)》、《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每人每科62元,《社會工作實務(中級)》每人每科68元。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魯價費發〔2004〕56號和魯價費發〔2004〕196號文件執行,即每人每科62元。質量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魯價費發〔2004〕196號文件執行,即每人每科60元。
四、報名條件
(一)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參加質量專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遵守有關質量工作法律、法規,熱愛質量專業工作,恪守職業道德。
參加質量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
參加質量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4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2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1年。
5、取得博士學位。
6、本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名資格有關的各項條件。
對在《暫行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師、工程師職務的質量專業人員,只參加“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或“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一個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者即可取得質量專業相應級別的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