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一)參加質量專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遵守有關質量工作法律法規,熱愛質量專業工作,恪守職業道德。
(二)參加質量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第(一)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
(三)參加質量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第(一)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4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2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1年。
5.取得博士學位。
6.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上述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質量專業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四)《暫行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師的質量專業人員,可免試《質量專業相關知識》科目;受聘擔任工程師職務的人員,可免試《質量專業綜合知識》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