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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賓2012年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內容摘要
來賓2012年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時間3月22日-4月11日
各市人社局人事考試機構、自治區直屬機關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12年度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 5號)精神,結合廣西實際情況,現將2012年度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考試時間及科目        
2012年6月17日  
上 午 09∶00-12∶00 質量專業相關知識(初級) 質量專業綜合知識(中級)
下 午 14∶00-17∶00 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級) 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中級)
二、報考條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文件《關于印發〈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0〕123號)規定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根據原人事部辦公廳《關于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45號)、原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原人事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規定,應屆本科畢業生以及符合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均可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各地在組織報名過程中要嚴格審核報考條件。 三、報考程序 報考人員須完成網上報名、現場資格審核和網上繳納報名考試費等報考程序,方為報考成功。 (一)網上報名 1.報名時間。報考人員于2012年3月22日上午9∶00起至2012年4月11日下午17∶00止統一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www.gxpta.com.cn)報名。 2.填報流程。報考人員填寫《2012年度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報名表》,同時上傳一寸當年正面免冠照片(具體操作按網上“照片上傳說明”進行)。    (二)現場資格審核 1.區直報名點現場資格審核時間:2012年4月11日至2012年4月12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 — 17∶00),審核地點:廣西人事考試報考大廳(南寧市金洲路33號廣西人才大廈三樓)。 各市報名點現場資格審核時間原則上與區直報名點一致?,F場資格審核截止時間不推遲,如有特殊情況,須經廣西人事考試院同意后由各市另行通知。 2.現場資格審核提供材料。報考人員須攜帶單位初審并加蓋公章的報名表、居民身份證和符合報考條件的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等相應證件(驗審原件,提交復印件)到所選擇的報名點現場辦理資格審核確認手續;符合免試科目條件的須提供單位出具的免試證明(可登陸廣西人事考試網“辦事指南”欄目中參照“執業資格考試申請免試證明材料樣本”)和符合免試科目條件的相應證件(驗審原件,提交復印件)到所選擇的報名點現場辦理資格審核手續。 (三)網上繳納報名考試費 1.全區報名點全部實行網上繳費(具體程序見附件1)。報考人員現場資格審核通過后,自行在網上繳費。 2.繳費時間。2012年4月11日上午9∶00起至2012年4月13日下午17∶00止。 3.收費標準。按區物價局、區財政廳桂價費字〔2004〕44號文規定,報考人員應繳納報名費每人次10元,考試費每人每科45元。 4.發票領取。區直報名點報考人員:⑴憑網上繳費的資格考試報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證領取發票;⑵發票領取時間:網上繳費后于2012年5月3日-13日全天辦理,逾期的,只在每周星期二辦理,發票領取時間至2012年6月17日截止;(3)發票領取地點:南寧市新竹路20號廣西人事考試院303室(所開票據均為事業性統一收據),(4)凡超過截止日期不領取發票的,視為不需要票據。 各市報名點報考人員:各市報名點的發票領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5.各市報名點各組織報名費10元/人由廣西人事考試院返還支付。 (四)報考要求。報考人員對提交報考材料及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如提交虛假材料、信息的,一經發現,將按相關規定處理,取消報考資格;已參加考試且成績合格的,取消已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不給予發放資格證書;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情節嚴重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未按規定時間進行報名和繳費的報考人員視為自動放棄報考資格,不再受理補報手續。 四、準考證打印 報考人員于2012年6月7日上午9∶00起至2012年6月17日下午14∶30止可登陸廣西人事考試網打印準考證(須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自貼照片無效)。 五、試題類型 (一)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分初級和中級2個級別,初級設質量專業相關知識(客觀題)、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客觀題)2個科目。中級設質量專業綜合知識(客觀題)、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客觀題)2個科目??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六、參加考試及注意事項 (一)考生應考時,只能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存儲功能的計算器。 (二)考試時考生必須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準考證參加考試,兩證缺一不可。 (三)考生要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遵守考場紀律,若有違紀違規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七、考場設置 本次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場設在南寧市,全區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寧應考。     八、成績管理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初級、中級各設2個科目(符合免試的為1個科目),報考人員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資格證書。     九、成績查詢與證書辦理     1.考試后三個月可在廣西人事考試網查詢成績,咨詢電話:0771-5505211。     2.證書辦理具體時間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職業資格查詢”專欄公布為準。辦理地點:南寧市怡賓路6號  (廣西政務服務中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窗口),咨詢電話:0771-5595807。     十、考試大綱及考試用書     有關考試大綱、考試用書方面的問題,請與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的工作機構聯系,聯系電話010-84387034,84380505。     十一、咨詢電話 政策文件咨詢:0771-5864453(自治區人社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網上報名考務咨詢:0771-5505211(廣西人事考試院考務部) 考試報名票據咨詢:0771-5853282(廣西人事考試院綜合部)
附件: 1.廣西人事考試網上繳費程序及相關說明 2.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文件摘選) 3. 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0﹞123號) 4. 人事部辦公廳《關于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45號) 5. 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 6. 人事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考試院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1:   廣西人事考試網上繳費程序及相關說明       一、廣西人事考試網上繳費程序 報考人員使用網上銀行在線支付的銀行卡需在持卡銀行開通個人網上銀行。 網上銀行在線支付考試費用程序: 第一步:資格審核通過后,在網上報名系統中點擊“網上繳費”進入在線支付系統,選擇銀行進行支付; 第二步:支付成功后,點擊網上報名系統中的“信息查看”查看支付結果。 第三步:支付成功后,即完成網上報名工作,不需到報名點進行現場確認或提交材料。 二、相關說明 (一)注意事項 1. 在線支付前,請認真核對報考信息,繳費后無法修改報考信息。 2.請使用IE瀏覽器到網銀頁面付款; 3.支付平臺提示支付成功后,用戶需要點擊“返回商戶”按鈕; 4.在網銀支付過程中請不要關閉瀏覽器,待支付完成以后出現提示信息方可關閉。 (二)網上銀行在線繳納報名費常見問題處置 1.付款提示失敗,卻又扣款了該怎么辦? 由于您的支付信息銀行沒有即時傳輸給廣西人事考試院或者其他因素,造成支付后銀行提示失敗卻又扣了款,我們感到非常抱歉。不過請放心,我們會在第二個工作日進行對帳,確認您的劃款后,您可以通過廣西人事考試網的報名系統中的“信息查看”得到確認。 2.付款成功,我院網站報名系統卻沒有確認付款信息該怎么辦? 由于信息即時傳輸故障或者其他因素,報名系統確認信息沒有即時更新付費狀態,請耐心等待,系統會在一至兩個工作日內再次更新。 (三)重復多次付款該怎么辦? 由于您的支付信息銀行沒有即時傳輸給考試報名系統或者其他因素,造成銀行重復扣款,我們感到非常抱歉。不過請放心,我們會在第二個工作日進行對帳,確認您的劃款后,重復支付款項會直接在考試報名系統記錄。待我院統計后統一退款到原支付賬戶上。 (四)同一個網上銀行帳戶可以為多個報考人員繳費。 (五)關于報考人員登陸密碼和安全性 1.報考人員有妥善保管其登陸密碼的義務,因考生對自己的密碼安全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損失,由其本人負全部責任。 2. 報考人員若發現任何程序問題或安全漏洞情況,請立即通知廣西人事考試院。 3. 報考人員用于銀行支付的密碼系由銀行提供,應屬于考生本人知曉,我院無權獲知,亦不對其銀行密碼安全承擔任何責任。   附件2: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文件摘選) 根據原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文件《關于印發〈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0〕123號)文件規定,報名條件如下:     一、 參加質量專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遵守有關質量工作法律法規,熱愛質量專業工作,格守職業道德。     二、 參加質量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一條規定所列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     三、 參加質量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茖W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 5 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 4 年。    (三)取得雙學土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 2 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 1 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    (六)本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 5 年。 四、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名資格有關的各項條件。     對在《暫行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師、工程師職務的質量專業人員,只參加 “ 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 ” 或 “ 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 ” 一個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者即可取得質量專業相應級別的資格證書。      附件3: 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關于印發《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0年12月22日   人發﹝2000﹞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為適應加人世貿組織和完善市場經濟需要,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質量專業技術人才,加強質量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產品質量水平和產品竟爭力,經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研究決定,在工程系列質量專業實行全國統一的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現將《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精神及關于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及相關工作的人員,在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機構從事專職檢驗工作的人員除外。     第三條  國家對質量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人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規劃。     第四條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 “ 質量專業資格 ” )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由國家統一組織、統一時間、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標準、統一證書。 質量專業實行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后,不再進行工程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  質量專業資格實行一考多用的原則。通過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并獲得該專業相應級別職業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表明其已具備質量專業相應崗位職業資格和擔任相應級別工程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質量專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六條  質量專業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一)取得初級資格,作為質量專業崗位職業資格的上崗證,可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工程技術員或助理質量工程師職務。    (二)取得中級資格,作為某些重要產品生產企業關鍵質量崗位職業資格的必備條件,可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質量工程師職務。    (三)高級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條  參加質量專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遵守有關質量工作法律法規,熱愛質量專業工作,格守職業道德。     第八條  參加質量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     第九條  參加質量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茖W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 5 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 4 年。    (三)取得雙學土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 2 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 1 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    (六)本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 5 年。     第十條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共同負責。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擬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考試命題、編寫考試用書、研究建立考試題庫,組織或授權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和試題,會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考試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十一條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用印的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二條  質量專業資格證書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 3 年登記 1 次。持證者應按規定到國家質量技術監召局指定的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對有偽造學歷或資歷證明、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質量專業技術人員,一經發現,將取消其資格,收回其證書, 2 年內不得再參加質量專業資格考試。     第十四條  本規定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質量專業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第十五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也可按本規定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六條  某些重要產品生產企業關鍵質量崗位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根據《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 “ 質量專業資格 ” )考試在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兩部門成立 “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 ” 和 “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 ” ,辦公室設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司,負責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人事(職改)部門共同負責。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 1 次,考試日期定于每年 6 月。首次考試擬定于 2001 年 9 月進行。     第三條  質量專業初級資格考試設:質量專業相關知識、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兩個科目。     質量專業中級資格考試設:質量專業綜合知識、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兩個科目。     各級別考試均分兩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 3 個小時。     第四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名資格有關的各項條件。     對在《暫行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師、工程師職務的質量專業人員,只參加 “ 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 ” 或 “ 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 ” 一個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者即可取得質量專業相應級別的資格證書。     第五條  凡符合報名條件并申請參加質量專業資格考試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件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報名時,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核從事質量專業工作經歷。經考試管理機構核準后,向應考人員核發準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第六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專院?;蚋呖级c學校。     第七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名義,編寫、發行考試用書和舉辦各種與質量專業資格有關的考前培訓,使考生利益受到損害。     第八條  為保證培訓工作健康有序進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質量專業資格考試的師資培訓。     各地要認真做好培訓工作,組織培訓要有計劃的進行。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推薦,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     第九條  培訓必須堅持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條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一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作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并追究領導責任。 附件4: 關于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人廳發〔2004〕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部分副省級市人事局:   經與各有關部門研究,現就2004年度部分專業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劃》(國人廳發〔2003〕20號)中個別專業考試日期調整如下。
專業名稱 原定考試日期 調整后考試日期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9月25日、26日 11月20日、21日
審計 10月10日 10月17日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 11月6日
二、根據《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4〕16號)要求,經與建設部研究決定,一級建造師首次考試于2004年11月13日、14日舉行。   三、根據經濟、會計、統計、審計、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質量、出版、外銷員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規定,應屆畢業生參加本年度經濟、會計、統計、審計、衛生、質量、出版專業初級資格或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的,在報名時,對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可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到本地區相應專業考試考務管理機構報名。   四、各地考試考務管理機構,要努力提高考試各環節工作效率,縮短考試工作周期,及時公布成績和發放證書。按照《關于對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進行檢查驗收的通知》(國職辦〔1992〕9號)精神,在各項考試評閱試卷工作結束后,經檢查驗收合格,并對數據庫數據核對確認無誤,即可向社會公布考試人員成績。   各地人事行政部門、有關專業行政部門和考試考務管理機構,要抓緊做好考試日期調整的相應專業考試準備工作,具體考試科目、時間和考務工作安排由相應部門或考務管理機構另行通知。   附件5: 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 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部分副省級市人事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經與各有關部門協商,現將香港、澳門居民報名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軌道)、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化工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稅務師、注冊資產評估師、監利工程師、造價工程師、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建造師、執業藥師、拍賣師、價格鑒證師、企業法律顧問、假肢與矯形器制作師、棉花質量檢驗師、礦業權評估師、注冊設備監利師、土地登記代理人、國家商務、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和質量、翻譯、計算機技術與軟件、衛生、經濟、統計、審計、會計等37項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相應的專業考試。
    二、2000年5月,經國務院港澳辦同意,已允許香港居民報名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考試。自2005年度起,符合該專業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澳門居民也可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本專業考試。
    三、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相應專業考試,在報名時應向當地考試報名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凡報名條件中有專業學歷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規定的,在報名時,還應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以及相應專業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各級考試考務機構應積極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有關準備工作,確保香港、澳門居民順利報名并參加相應專業考試。
    五、凡以往各專業資格考試規定中有關條款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6: 關于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 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7〕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臺辦,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為促進海峽兩岸專業技術人員的交流與合作,經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從今年起再向臺灣居民開放15類(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F將開放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開放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15類(項)專業名稱分別為:經濟、會計、衛生、計算機技術與軟件、質量管理、翻譯、拍賣師、執業藥師、棉花質量檢驗師、注冊資產評估師(含珠寶評估專業)、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造價工程師、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和注冊稅務師。 二、自本通知發布后,凡符合上述15類(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臺灣居民,均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則,在大陸的任何省、自治區、直轄市相應專業考試考務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報名并參加考試。 三、需要報名參加相應專業考試的臺灣居民,應按照人事部辦公廳發布的本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劃要求,并根據所在地的省級相應專業考試考務管理機構規定的報名日期、程序和相關要求,到當地考試報名機構辦理考試報名手續。 四、在報名時,臺灣居民應向當地考試報名機構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凡本專業考試報名條件中有專業學歷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規定的,還應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和本人工作單位出具的從事相應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經本專業考試考務管理機構審查合格后,向申請人核發準考證、安排考場。申請人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本專業考試。 五、由于部分專業考試科目的成績實行滾動管理辦法,臺灣居民報名和參加同一專業各科目考試的地點應相對固定。確有特殊情況,需在異地報名并參加剩余科目考試的,在報名時應按規定向當地考試管理機構提交本人上次參加本專業考試的檔案號,以便合成考試成績和頒發資格證書。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臺辦和相應專業考試管理機構,應積極做好臺灣居民報名參加新開放的15類(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相關準備工作,并繼續做好已開放的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資格和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的相關工作。在開展臺灣居民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工作中,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確保臺灣居民順利有序地參加相應專業的考試。 本次開放考試的15類(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制度規定中,有關條款與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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