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內容摘要
吉林2012年質量職(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時間: 2012年3月17日—27日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駐省中直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有關部委文件精神,為做好我省2012年度全國一、二級注冊建筑師、二級建造師、社會工作者、土地登記代理人、質量職(執)業資格、上半年翻譯、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考務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名時間、地點及辦法
上述考試全部實行網上報名、現場確認、網上交費、網上打印準考證。
(一)網上報名時間: 2012年3月17日—27日。
考生登陸吉林省人事考試網(www.jlzkb.com)便捷通道“網上報名”欄目,點擊 “網上報名”,選擇相應考試進行報名。報名時須注意下列事項:
1.選擇考區。考生按屬地原則報名,省(中)直駐長春市單位考生選擇“省(中)直考區”,各市(州)考生按照所在市(州)選擇考區,長白山管委會及省(中)直駐其他市(州)單位考生就近選擇考區。
2.選擇考試。考生應對照考試報名文件,按要求選擇考試類別、級別、專業、科目。
3.填報信息。填報信息由考生本人負責,考生應如實、準確填報考試信息。考生錯報姓名、身份證號、考試類別、級別、專業、科目等考試相關信息,責任自負。
4.上傳照片。考生須上傳近期6個月內正面免冠證件數碼彩色照片。上傳前,必須使用網上報名流程中提供的“照片處理工具”將照片處理成寬120×高160像素,以保證格式的正確。
5.打印報名表。考生確認報考信息準確無誤后,可在網上自行打印《資格考試報名表》,打印報名表前考生可以更改本人報考信息,打印后不得更改報考信息。
6.填寫聯系電話。考生須在《資格考試報名表》上手工填寫真實有效的聯系電話,否則責任自負。
(二)現場確認時間: 2012年3月19日—28日(省直報名點:08:30—11:00、13:00—15:30,周六周日不休息)。
網上報名完成后,考生務必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所選擇的考區,到省或各市(州)人事考試機構指定的報名現場進行報考資格審查確認。
選擇省(中)直考區報名的考生,統一到吉林省人事考試中心3樓報名大廳進行資格審查確認。地點:長春市南關區南環城路1958號(請點擊查看路線圖 http://map.baidu.com/)。
選擇各市(州)考區報名的考生,現場報考資格審查確認由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負責,地點由當地另行通知。
現場確認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1.經本人所在單位或人事檔案存放單位審核合格,由審核人和考生本人在考生承諾欄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的《資格考試報名表》。
2.報名條件要求的畢業證書和相關證書原件(二、三級翻譯專業和計算機軟件考試除外)。
3.身份證復印件1張(貼在報名表背面)。
4.近期6個月內同一底片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張(貼在身份證復印件上)。
(三)網上繳費時間:2012年3月19日—30日。
經現場資格審查合格的考生,即可自行在網上繳費,收費標準見附件1。考生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現場確認或網上繳費,視為自動放棄。網上繳費后概不退費。考生務必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全部報名手續。
(四)準考證打印:各項考試考前一周內,考生登陸吉林省人事考試網便捷通道“打印準考證”欄目,用A4紙自行打印。考生須持本人準考證、正式有效身份證(軍官證、護照)參加考試。
二、考試時間及科目
考試類別 | 考試 日期 | 考試時間及內容 | 備注 | ||
一級注冊建筑師 |
5月12日 |
上午8:00-11:30 建筑設計
下午13:30-15:30 建筑經濟、施工與設計業務管理 下午16:00-18:00 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 |
帶“*”號的5個作圖題考試科目的考生于考試前30分鐘進入考場作準備。 考生應攜帶無聲、無編程功能的計算器、三角板一套、丁字尺、建筑模板、繪圖筆(墨線制圖)、鉛筆、橡皮、刀片(刮圖用)、訂書器、比例尺、圓規、圖釘及膠帶紙。 作圖題目草圖紙為A2草圖紙,統一配發。按每科每位考生4張準備,根據考生實際需要下發,考后收回。 考生注意事項見附件3。 | ||
5月13日 |
上午8:00-11:30 *場地設計(作圖題)
下午13:30-17:30 建筑結構 | ||||
5月14日 |
上午8:00-10:30 建筑材料與構造
下午12:30-18:30 *建筑方案設計(作圖題) | ||||
5月15日 |
上午8:00-10:30 建筑物理與建筑設備
下午12:30-18:30 *建筑技術設計(作圖題) | ||||
二級注冊建筑師 |
5月12日 |
上午8:00-11:30 *建筑構造與詳圖(作圖題)
下午13:30-16:30 法律、法規、經濟與施工 | |||
5月13日 |
上午8:00-11:30 建筑結構與設備
下午12:30-18:30 *場地與建筑設計(作圖題) | ||||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 |
5月26日 |
高級 |
信息系統 項目管理師 | 上午9:00-11:30 綜合知識 下午1:30-3:00 案例分析 下午3:20-5:20 論文 |
考試大綱和教材見工業和信息化部教育與考試中心網站:www.ceiaec.org
考生可攜帶2B鉛筆、橡皮、黑色鋼筆或簽字筆。 |
系統分析師 | |||||
中級 |
軟件設計師 |
上午9:00-11:30
基礎知識
下午2:00-4:30
應用技術 | |||
網絡工程師 | |||||
信息系統監理師 | |||||
系統集成項目管理工程師 | |||||
信息系統管理工程師 | |||||
數據庫系統工程師 | |||||
多媒體應用設計師 | |||||
初級 |
程序員 |
上午9:00-11:30
基礎知識
下午2:00-4:30
應用技術 | |||
網絡管理員 | |||||
信息處理技術員 |
上午9:00-11:30
基礎知識 | ||||
下午1:00-3:30 應用技術(A卷) 4:30-7:00 應用技術(B卷) | |||||
5月27日 |
上午 9:00-11:30 應用技術(C卷) | ||||
一級英語、 二、三級英語、日語筆譯 | 5月27日 |
上午9:30-11:30 二、三級筆譯綜合能力
下午2:00-5:00 一、二、三級筆譯實務 |
1、各級別筆譯采用紙筆作答,分為主觀題和客觀題兩種,考生應帶黑色墨水筆、橡皮和2B鉛筆(涂卡用)。 2、參加《筆譯實務》科目考試時可攜帶紙質中外、外中詞典各一本。 3、注:各語種口譯翻譯考試登陸全國翻譯考試網www.catti.net.cn查詢。 | ||
二級建造師 | 6月16日 | 上午:9:00-12:00 建設工程施工管理 下午:3:00-5:00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包括主觀題和客觀題,采取計算機網絡閱卷,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請考生務必注意: 1、答題前要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試卷封二)和作答須知(答題卡首頁); 2、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題卡劃定的題號和區域內作答。 其他科目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生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及橡皮,無聲無編程功能的計算器。各科試卷卷本可作草稿紙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發草稿紙。 | ||
6月17日 | 上午:9:00-12:00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6個專業: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礦業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工程) | ||||
社會工作者 | 6月16日 | 下午:2:00- 4:00 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中級) |
《社會工作實務(中級)》科目為主觀題,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采取計算機網絡閱卷。請考生務必注意:
1、答題前要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試卷封二)和作答須知(答題卡首頁); 2、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題卡劃定的題號和區域內作答。 其他科目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考生應考時,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不得攜帶計算器。草稿紙統一配發,考后收回。 | ||
6月17日 | 上午:9:00-11:00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中級) 下午:2:00-4:00 社會工作實務(初級) 下午:2:00- 4:30社會工作實務(中級) | ||||
土地登記代理人 | 6月16日 | 上午:9:00- 11:00 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 下午:2:00- 4:00 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 | 《土地登記代理實務》為主觀題,在答題紙上作答,其他科目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生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編輯存儲功能計算器。各科試卷卷本可作草稿紙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發草稿紙。 | ||
6月17日 | 上午:9:00- 11:00 地籍調查(自備函數計算器) 下午:2:00- 4:30 土地登記代理實務(自備計算器) | ||||
質量專業 | 6月17日 | 上午9:00-12:00質量專業相關知識(初、中級) 下午2:00-5:00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初級) 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中級) | 各科目試卷全部由客觀題組成,在答題卡上作答。考生應考時須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草稿紙統一配發,考后收回。 |
三、考試相關政策及事項
凡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符合報考條件且身體健康能夠適應考試者均可報考,具體報考條件見附件2。凡不具備規定學歷,或弄虛作假提供假學歷、假證明、假證件等,或與報考條件不符,以及在人事考試中替考、通訊工具作弊等嚴重違紀違規在停考期內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否則后果自負。
實行違紀通報制度,凡違紀違規考生一律通報到本人所在單位并給予嚴肅處理;凡嚴重違紀違規考生,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國家閱卷時將對所有考生試卷進行雷同試卷檢測鑒定,無論抄襲、被抄襲、通訊工具作弊等產生的雷同試卷或試卷代碼異常,一律取消考試成績。考生在嚴格遵守考試紀律的同時,要樹立強烈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誠信考試意識,堅決防止被他人抄襲。嚴禁將手機等通訊工具帶入考場座位,一經發現,不論使用與否,一律按違紀處理。
四、考試用書征訂及考前培訓
(一)一、二級注冊建筑師、二級建造師考試用書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系,電話:0431-88957382、88952786。
(二)計算機技術與軟件考試用書,考生可登陸工業和信息產業部電子教育與考試中心網站查詢:www.ceiaec.org。 (三)筆譯翻譯考試用書,考生可登陸全國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網站查詢:www.catti.net.cn。 (四)社會工作者考試用書與省民政廳聯系,電話:0431-89152086、13089138585。 (五)質量考試用書和培訓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培訓中心聯系,電話:0431-85311126。 (六)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用書與中國農業出版社聯系,網址:www.ccap.com.cn/。五、成績發布與證書領取
國家下發考試成績和證書后,省人事考試網發布成績查詢和證書領取通知。考試合格人員證書領取辦法為:考生持網上打印的本人《成績通知單》和身份證原件領取證書。在省(中)直考區報名的,到省人事考試中心3樓報名大廳領取;在各市州考區報名的,按當地人事考試機構通知的時間、地點領取。
六、工作要求
1.認真做好各環節的考試服務工作。要加強考試宣傳,為考生提供優質快捷的考試服務。現場確認時,要嚴格審查報考資格,實行雙審制,確保報考質量。 2.要高度重視考試工作。要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強化措施,認真貫徹執行人社部12號令,嚴格考試管理,嚴肅考風考紀,確保考試安全。附件:
1、考試收費標準
2、報考條件
3、2012年全國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考生注意事項
4、全國159所翻譯碩士專業學位(MTI)教育試點單位
5、翻譯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在讀證明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主題詞:資格考試 考務 通知
抄送:吉林省軍區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12年2月日印發
附件1
考試收費標準考試項目 | 收費標準 | 收費依據 | 備注 | |
報名費 | 考務費 | |||
一、二級 注冊建筑師 | 13元/人 | 客觀題考試每人每科60元。 作圖題考試每人每科120元。 | 《國家計劃委員會辦公廳關于調整注冊建筑師和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注冊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委價格[2000]299號)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吉省價收函字[2001]52號) | 各市(州)人事職考部門留用報名費13元/人 |
二級建造師 | 13元/人 | 每人每科36元。 | 吉省價收函字[2001]52號 | 同上 |
社會工作者 | 13元/人 | 《社會工作實務(中級)》每人每科54元。其他每人每科48元。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助理社會工作師和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573號)和吉省價收函字[2001]52號 | 同上 |
土地登記 代理人 | 13元/人 | 每人每科48元。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1108號)和吉省價收函字[2001]52號 | 同上 |
質量專業 職業資格 | 13元/人 | 每人每科交考務費46元。 |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和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1〕1969號)和吉省價收函字[2001]52號 | 同上 |
計算機 技術與軟件 | 10元/人 | 每人每科60元。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和水平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148號)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和水平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吉省價收函[2001]23號) | 各市(州)人事職考部門留用報名費10元/人 |
一級英語、 二、三級英語、日語筆譯翻譯 | 13元/人 | 一級英語筆譯每人1036元。 二級筆譯每人432元。 三級筆譯每人372元。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調整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1586號)和吉省價收函字[2001]52號 | 各市(州)人事職考部門留用報名費13元/人 |
附件2
報考條件考試 類別 | 所學 專業 | 學位或學歷 | 取得學位或學歷后 從事建筑設計的 最少時間 | 對應的最遲畢業年限 | |||
一級注冊建筑師 | 建筑學 建筑設計 | 本科及以上 |
建筑學碩士或以上畢業 |
2年 | 2010年 | ||
建筑學學士 |
3年 | 2009年 | |||||
五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5年 | 2007年 | |||||
四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7年 | 2005年 | |||||
專科 |
三年制畢業 |
9年 | 2003年 | ||||
二年制畢業 |
10年 | 2002年 | |||||
城市規劃 城鄉規劃 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 風景園林 建筑裝飾技術 環境藝術 | 本科及以上 |
工學博士 |
2年 | 2010年 |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 |
6年 | 2006年 | |||||
五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7年 | 2005年 | |||||
四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8年 | 2004年 | |||||
專科 |
三年制畢業 |
10年 | 2002年 | ||||
二年制畢業 |
11年 | 2001年 | |||||
其它工科 | 本科及以上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 |
7年 | 2005年 | |||
五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8年 | 2004年 | |||||
四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9年 | 2003年 | |||||
一、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首次報考人員需滿足下列條件: (一)專業、學歷及工作時間按上述要求執行; (二)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人員,應從事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且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注冊建筑師執業制度實施以前,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民用建筑設計三級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一項。 2、在注冊建筑師執業制度實施以前,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其他類型建筑設計中型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或特種建筑項目不少于一項。 說明:“民用建筑設計”、“其它類型建筑設計”等級的劃分參見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關于發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375號)及《工程設計收費標準(1992年修訂本)》中的工程等級劃分部分。 (三)職業實踐要求:按照一級注冊建筑師職業實踐標準,申請報名考試人員應完成不少于700個單元的職業實踐訓練。報考人員應提供本人的《一級注冊建筑師職業實踐登記手冊》,以供審查。 二、根據國家人事部、建設部《關于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成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8]31號),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的有效期由原5年調整為8年。2004年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試成績的有效期分別延長到8個考試年度。自2008年起,符合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在連續的8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本級別資格全部科目考試并合格,方可獲得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 | |||||||
二級注冊建筑師 | 本科及以上 | 建筑學 |
大學本科(含以上)畢業 |
2年 | 2010年 | ||
相近專業 |
大學本科(含以上)畢業 |
3年 | 2009年 | ||||
大專 |
建筑學(建筑設計) |
畢業 | 3年 | 2009年 | |||
相近專業 |
畢業 | 4年 | 2008年 | ||||
中專(不含職業中專) |
建筑學(建筑設計技術) |
四年制(含高中起點三年制)畢業 |
5年 | 2007年 | |||
建筑學(建筑設計技術) |
三年制(含高中起點二年制)畢業 |
7年 | 2005年 | ||||
相近專業 |
四年制(含高中起點三年制)畢業 |
8年 | 2004年 | ||||
相近專業 |
三年制(含高中起點二年制)畢業 |
10年 | 2002年 | ||||
建筑學(建筑設計技術) |
三年制成人中專畢業 |
8年 | 2004年 | ||||
相近專業 |
三年制成人中專畢業 |
10年 | 2002年 | ||||
一、“相近專業”:本科及以上為城市規劃、建筑工程、環境藝術;大專為城鄉規劃、風景園林、建筑裝飾技術、房屋建筑工程、環境藝術;中專為建筑裝飾、城鎮規劃、工業與民用建筑、村鎮建設。 二、二級注冊建筑師首次報考人員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專業、學歷及工作時間按上述要求執行; 2、具有助理建筑師、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從事建筑設計或相關業務3年(含3年)以上人員。 3、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人員,應從事工程設計工作滿13年,且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注冊建筑師執業制度實施以前,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民用建筑設計四級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三級以上項目不少于一項。 (2)在注冊建筑師執業制度實施以前,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其他類型建筑設計小型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中型項目不少于一項。 三、根據國家人事部、建設部《關于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成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8]31號),二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的有效期由原2年調整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試成績的有效期分別延長到4個考試年度。自2008年起,符合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本級別資格全部科目考試并合格,方可獲得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 |
考試 類別 | 所學專業 | 學位或學歷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
二級 建造師 | 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 | 中專以上 | 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 |||||||||
1、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人員必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能取得資格證書。 2、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按新考生)報名參加考試。考試合格后核發相應專業資格證明。作為注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 ||||||||||||
社會 工作者 |
社會 工作師 | 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博士學位 | 不限 | |||||||||
取得社會工作專業碩士學位 | 從事社會工作滿 1 年 | |||||||||||
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 | 從事社會工作滿 3年 | |||||||||||
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學歷 | 從事社會工作滿 4 年 | |||||||||||
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 從事社會工作年限相應增加 2 年 | |||||||||||
高中或者中專學歷,并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后 | 從事社會工作滿 6 年 | |||||||||||
助理社會工作師 | 社會工作專業本科應屆畢業生 | 學生證和學校應屆畢業生證明 | ||||||||||
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學歷 | 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 | |||||||||||
取得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 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 | |||||||||||
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 | 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 |||||||||||
取得高中或者中專學歷 | 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 |||||||||||
1、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的人員,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2、社會工作師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的人員應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3、通過考試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可聘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 | ||||||||||||
土地登記代理人 |
理工、經濟、法律 | 大學專科畢業滿6年 | 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4年 | |||||||||
大學本科畢業滿4年 | 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2年 | |||||||||||
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滿3年 | 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 |||||||||||
碩士學位滿2年 | 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 |||||||||||
博士學位 | 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 |||||||||||
1、考試實行每2年為一個周期的成績滾動考試。參加全部4個考試科目人員須在連續2個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符合免試條件,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必須當年成績全部通過為合格。 2、2002年12月18日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可免試《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和《地籍調查》2個科目,只參加《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 ||||||||||||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 |
初級 | 不限 | 中專以上學歷 |
不限 | ||||||||
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生 |
學生證和學校應屆畢業生證明 | |||||||||||
中級 | 不限 | 專科 |
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 |||||||||
本科 |
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4年 | |||||||||||
雙學士或研究生班 |
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2年 | |||||||||||
碩士學位 |
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1年 | |||||||||||
博士學位 |
不限 | |||||||||||
2002年12月22日前受聘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 ||||||||||||
1、報考人員在2000年12月22日前已受聘擔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師、工程師職務的質量專業技術人員,可分別參加本級別的《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1個科目的考試。 2、考試成績不實行滾動管理,必須在當年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為合格。 3、通過考試取得初級資格,可聘任質量工程技術員或助理質量工程師職務;取得中級資格,可聘任質量工程師職務。 | ||||||||||||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
1、須一次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方可取得相應級別的資格證書。 2、取得初級資格可聘任技術員或助理工程師職務;取得中級資格可聘任工程師職務;取得高級資格可聘任高級工程師職務。 | ||||||||||||
一級英語、二、三級英語、日語筆譯 翻譯 | 一級英語 筆譯翻譯 |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翻譯行業相關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一級翻譯考試。 1、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相應語種、類別二級翻譯證書; 2、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翻譯專業職務。 | ||||||||||
二、三級英語、 日語筆譯翻譯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
1、根據《關于印發〈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51號),一級翻譯是翻譯系列副高級職稱,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取得。一級翻譯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參加一級翻譯考試的人員,由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統一核發相應語種、相應類別一級翻譯考試成績通知書。達到國家統一確定的考試合格標準的考試成績長期有效。 2、二、三級翻譯考試須一次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方可取得相應級別的資格證書。取得二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證書者,可聘任翻譯職務;取得三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證書者,可聘任助理翻譯職務。 3、全國現有159所翻譯碩士專業學位(MTI)教育試點單位(見附件4)在校翻譯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憑學校開具的《翻譯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在讀證明表》( 見附件5,加蓋學校公章),在報考二級筆譯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時免試《筆譯綜合能力》科目,只參加《筆譯實務》科目考試。 |
附件3
2012年度全國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 考生注意事項參加知識題考試:
一、考生必須攜帶2B鉛筆和橡皮參加考試。參加一級注冊建筑師“建筑結構”科目考試的考生,還必須攜帶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
二、在答題前,考生必須認真閱讀印于試卷封二的“考生須知”,必須將工作單位、姓名、準考證號如實填寫在試卷規定的欄目內,將姓名、科目代碼和準考證號填寫或填涂在答題卡相應的欄目內。在其它位置書寫單位、姓名、準考證號等信息的按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三、按題號在答題卡上將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用2B鉛筆涂黑。如有改動,必須用橡皮擦凈痕跡,以防電腦閱卷時誤讀。
參加作圖題考試:
一、考生于考試前30分鐘進入考場做準備。
二、考生必須攜帶以下工具和文具參加作圖題考試: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三角板一套,圓規,丁字尺,比例尺,建筑模板,繪圖筆一套,鉛筆,橡皮,訂書機,刮圖刀片,膠帶紙等。參加一級注冊建筑師“建筑技術設計”和“場地設計”科目考試的考生還需攜帶2B鉛筆。不得攜帶草圖紙、涂改液、涂改帶等。
三、正式答題前,考生必須認真閱讀本作圖題考試科目的“考試須知”,將姓名、準考證號如實填寫在試卷封面規定的欄目內。參加一級注冊建筑師“建筑技術設計”和“場地設計”科目考試的考生,還須將姓名、科目代碼和準考證號填寫或填涂在答題卡相應的欄目內。
四、作圖題必須按規定的比例用黑色繪圖筆繪制在試卷上。所有線條應光潔、清晰,不易擦去。各科目里若有允許徒手繪制的線條,其有關說明見相應作圖題科目“考試須知”中的規定。
五、考生可將試卷拆開以便作答,試卷答完后由考生本人將試卷中的每一頁按照試卷頁碼編號順序用訂書機重新裝訂成冊,訂書釘應訂在封面指定位置。
六、一級注冊建筑師“建筑技術設計”和“場地設計”兩個作圖題考試科目試卷上有選擇題,考生完成考試須做三項步驟:1.作圖;2.根據作圖在試卷上對選擇題用繪圖筆填空作答;3.根據作圖在答題卡上用2B鉛筆填涂作答。若漏做其中一項均視為無效卷,不予評分。選擇題只能選擇一個正確答案,且要求試卷上對選擇題所選答案與答題卡所填涂答案一致。
特別提請注意,作圖題試卷出現下列情況的按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1、在試卷指定位置以外的其他位置書寫姓名、準考證號等信息;
2、使用彩色筆、鉛筆、非制圖用圓珠筆及泛藍色鋼筆等非黑色繪圖筆制圖;
3、將考場配發的草圖紙夾帶或粘貼在試卷上;
4、在試卷上做與考題作答無關的標記;
5、用涂改液或涂改帶修改圖紙;
6、試卷缺頁。
附件4
全國翻譯碩士專業學位(MTI)教育試點單位名單(159所)
序號 | 院校名稱 | 序號 | 院校名稱 | 序號 | 院校名稱 |
1 | 安徽大學 | 31 | 東北大學 | 61 | 河北大學 |
2 |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 32 | 大連海事大學 | 62 | 華北電力大學(保定) |
3 | 合肥工業大學 | 33 | 遼寧師范大學 | 63 | 河北聯合大學 |
4 | 安徽師范大學 | 34 | 沈陽師范大學 | 64 | 河北師范大學 |
5 | 北京大學 | 35 | 大連外國語學院 | 65 | 燕山大學 |
6 | 北京交通大學 | 36 | 內蒙古大學 | 66 | 鄭州大學 |
7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 37 | 內蒙古師范大學 | 67 | 山東科技大學 |
8 | 北京理工大學 | 38 | 寧夏大學 | 68 | 南京理工大學 |
9 | 北京科技大學 | 39 | 山東大學 | 69 | 青島科技大學 |
10 | 北京郵電大學 | 40 | 中國海洋大學 | 70 | 濟南大學 |
11 | 北京林業大學 | 41 | 中國礦業大學 | 71 | 山東師范大學 |
12 | 北京師范大學 | 42 | 中國石油大學 | 72 | 曲阜師范大學 |
13 | 首都師范大學 | 43 | 中國地質大學 | 73 | 聊城大學 |
14 | 北京外國語大學 | 44 | 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 | 74 | 魯東大學 |
15 | 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 | 45 | 廈門大學 | 75 | 青島大學 |
16 | 北京語言大學 | 46 | 福州大學 | 76 | 煙臺大學 |
17 |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 47 | 福建師范大學 | 77 | 山東財政學院 |
18 | 外交學院 | 48 | 蘭州大學 | 78 | 山西大學 |
19 | 國際關系學院 | 49 | 西北師范大學 | 79 | 太原理工大學 |
20 | 華北電力大學 | 50 | 中山大學 | 80 | 山西師范大學 |
21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 51 | 暨南大學 | 81 | 西北大學 |
22 | 河海大學 | 52 | 華南理工大學 | 82 | 西安交通大學 |
23 | 南京農業大學 | 53 | 華南師范大學 | 83 | 西北工業大學 |
24 | 南京師范大學 | 54 |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 84 |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
25 | 徐州師范大學 | 55 | 廣西大學 | 85 | 陜西師范大學 |
26 | 揚州大學 | 56 | 廣西師范大學 | 86 | 西安外國語大學 |
27 | 南昌大學 | 57 | 廣西民族大學 | 87 | 復旦大學 |
28 | 江西師范大學 | 58 | 貴州大學 | 88 | 同濟大學 |
29 | 遼寧大學 | 59 | 貴州師范大學 | 89 | 上海交通大學 |
30 | 大連理工大學 | 60 | 海南大學 | 90 | 上海理工大學 |
序號 | 院校名稱 | 序號 | 院校名稱 | 序號 | 院校名稱 |
91 | 上海海事大學 | 114 | 中南大學 | 137 | 天津外國語大學 |
92 | 東華大學 | 115 | 湖南科技大學 | 138 | 天津財經大學 |
93 | 河南科技大學 | 116 | 長沙理工大學 | 139 | 新疆大學 |
94 | 河南大學 | 117 | 湖南師范大學 | 140 | 新疆師范大學 |
95 | 河南師范大學 | 118 | 吉林大學 | 141 | 云南大學 |
96 | 信陽師范學院 | 119 | 華東師范大學 | 142 | 云南師范大學 |
97 | 黑龍江大學 | 120 | 上海師范大學 | 143 | 云南民族大學 |
98 | 哈爾濱工業大學 | 121 | 上海外國語大學 | 144 | 浙江大學 |
99 | 哈爾濱理工大學 | 122 | 上海對外貿易學院 | 145 | 浙江師范大學 |
100 | 哈爾濱工程大學 | 123 | 上海大學 | 146 | 浙江工商大學 |
101 | 東北林業大學 | 124 | 四川大學 | 147 | 寧波大學 |
102 | 哈爾濱師范大學 | 125 | 西南交通大學 | 148 | 重慶大學 |
103 | 武漢大學 | 126 | 電子科技大學 | 149 | 西南大學 |
104 | 華中科技大學 | 127 | 西南石油大學 | 150 | 重慶師范大學 |
105 | 東南大學 | 128 | 成都理工大學 | 151 | 四川外語學院 |
106 | 武漢理工大學 | 129 | 西南科技大學 | 152 | 西南政法大學 |
107 | 華中師范大學 | 130 | 西華大學 | 153 | 延邊大學 |
108 | 湖北大學 | 131 | 四川師范大學 | 154 | 東北師范大學 |
109 |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 132 | 西南財經大學 | 155 | 北華大學 |
110 | 中南民族大學 | 133 | 南開大學 | 156 | 吉林師范大學 |
111 | 三峽大學 | 134 | 天津大學 | 157 | 南京大學 |
112 | 湘潭大學 | 135 | 天津理工大學 | 158 | 蘇州大學 |
113 | 湖南大學 | 136 | 天津師范大學 | 159 | 吉林華僑外國語學院 |
姓 名 |
性 別 |
所在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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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證 號 |
學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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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讀 證 明 |
茲證明:學生 自 年 月 至今就讀于我校 學院 系翻譯碩士專業(MTI)學習。如成績合格將于 年 月取得學位證書。
學院蓋章 學校教務處 (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 ||||
備 注 |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翻譯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與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證書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學位〔2008〕28號)文件規定,在校翻譯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憑此證明,在報考二級口、筆譯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時,免試《口(筆)譯綜合能力》科目,只參加《口(筆)譯實務》科目考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