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實行違紀通報制度,凡違紀違規考生一律通報到本人所在單位并給予嚴肅處理;凡嚴重違紀違規考生,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國家閱卷時將對所有考生試卷進行雷同試卷檢測鑒定,無論抄襲、被抄襲、通訊工具作弊等產生的雷同試卷或試卷代碼異常,一律取消考試成績。考生在嚴格遵守考試紀律的同時,要樹立強烈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誠信考試意識,堅決防止被他人抄襲。嚴禁將手機等通訊工具帶入考場座位,一經發現,不論使用與否,一律按違紀處理。
附件2
報考條件考試 類別 | 所學 專業 | 學位或學歷 | 取得學位或學歷后 從事建筑設計的 最少時間 | 對應的最遲畢業年限 | |||
一級注冊建筑師 | 建筑學 建筑設計 | 本科及以上 |
建筑學碩士或以上畢業 |
2年 | 2010年 | ||
建筑學學士 |
3年 | 2009年 | |||||
五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5年 | 2007年 | |||||
四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7年 | 2005年 | |||||
專科 |
三年制畢業 |
9年 | 2003年 | ||||
二年制畢業 |
10年 | 2002年 | |||||
城市規劃 城鄉規劃 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 風景園林 建筑裝飾技術 環境藝術 | 本科及以上 |
工學博士 |
2年 | 2010年 |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 |
6年 | 2006年 | |||||
五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7年 | 2005年 | |||||
四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8年 | 2004年 | |||||
專科 |
三年制畢業 |
10年 | 2002年 | ||||
二年制畢業 |
11年 | 2001年 | |||||
其它工科 | 本科及以上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 |
7年 | 2005年 | |||
五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8年 | 2004年 | |||||
四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9年 | 2003年 | |||||
一、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首次報考人員需滿足下列條件: (一)專業、學歷及工作時間按上述要求執行; (二)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人員,應從事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且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注冊建筑師執業制度實施以前,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民用建筑設計三級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一項。 2、在注冊建筑師執業制度實施以前,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其他類型建筑設計中型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或特種建筑項目不少于一項。 說明:“民用建筑設計”、“其它類型建筑設計”等級的劃分參見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關于發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375號)及《工程設計收費標準(1992年修訂本)》中的工程等級劃分部分。 (三)職業實踐要求:按照一級注冊建筑師職業實踐標準,申請報名考試人員應完成不少于700個單元的職業實踐訓練。報考人員應提供本人的《一級注冊建筑師職業實踐登記手冊》,以供審查。 二、根據國家人事部、建設部《關于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成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8]31號),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的有效期由原5年調整為8年。2004年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試成績的有效期分別延長到8個考試年度。自2008年起,符合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在連續的8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本級別資格全部科目考試并合格,方可獲得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 | |||||||
二級注冊建筑師 | 本科及以上 | 建筑學 |
大學本科(含以上)畢業 |
2年 | 2010年 | ||
相近專業 |
大學本科(含以上)畢業 |
3年 | 2009年 | ||||
大專 |
建筑學(建筑設計) |
畢業 | 3年 | 2009年 | |||
相近專業 |
畢業 | 4年 | 2008年 | ||||
中專(不含職業中專) |
建筑學(建筑設計技術) |
四年制(含高中起點三年制)畢業 |
5年 | 2007年 | |||
建筑學(建筑設計技術) |
三年制(含高中起點二年制)畢業 |
7年 | 2005年 | ||||
相近專業 |
四年制(含高中起點三年制)畢業 |
8年 | 2004年 | ||||
相近專業 |
三年制(含高中起點二年制)畢業 |
10年 | 2002年 | ||||
建筑學(建筑設計技術) |
三年制成人中專畢業 |
8年 | 2004年 | ||||
相近專業 |
三年制成人中專畢業 |
10年 | 2002年 | ||||
一、“相近專業”:本科及以上為城市規劃、建筑工程、環境藝術;大專為城鄉規劃、風景園林、建筑裝飾技術、房屋建筑工程、環境藝術;中專為建筑裝飾、城鎮規劃、工業與民用建筑、村鎮建設。 二、二級注冊建筑師首次報考人員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專業、學歷及工作時間按上述要求執行; 2、具有助理建筑師、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從事建筑設計或相關業務3年(含3年)以上人員。 3、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人員,應從事工程設計工作滿13年,且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注冊建筑師執業制度實施以前,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民用建筑設計四級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三級以上項目不少于一項。 (2)在注冊建筑師執業制度實施以前,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其他類型建筑設計小型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中型項目不少于一項。 三、根據國家人事部、建設部《關于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成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8]31號),二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的有效期由原2年調整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試成績的有效期分別延長到4個考試年度。自2008年起,符合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本級別資格全部科目考試并合格,方可獲得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 |
考試 類別 | 所學專業 | 學位或學歷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
二級 建造師 | 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 | 中專以上 | 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 |||||||||
1、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人員必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能取得資格證書。 2、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按新考生)報名參加考試。考試合格后核發相應專業資格證明。作為注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 ||||||||||||
社會 工作者 |
社會 工作師 | 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博士學位 | 不限 | |||||||||
取得社會工作專業碩士學位 | 從事社會工作滿 1 年 | |||||||||||
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 | 從事社會工作滿 3年 | |||||||||||
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學歷 | 從事社會工作滿 4 年 | |||||||||||
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 從事社會工作年限相應增加 2 年 | |||||||||||
高中或者中專學歷,并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后 | 從事社會工作滿 6 年 | |||||||||||
助理社會工作師 | 社會工作專業本科應屆畢業生 | 學生證和學校應屆畢業生證明 | ||||||||||
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學歷 | 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 | |||||||||||
取得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 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 | |||||||||||
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 | 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 |||||||||||
取得高中或者中專學歷 | 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 |||||||||||
1、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的人員,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2、社會工作師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的人員應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3、通過考試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可聘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 | ||||||||||||
土地登記代理人 |
理工、經濟、法律 | 大學專科畢業滿6年 | 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4年 | |||||||||
大學本科畢業滿4年 | 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2年 | |||||||||||
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滿3年 | 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 |||||||||||
碩士學位滿2年 | 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 |||||||||||
博士學位 | 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 |||||||||||
1、考試實行每2年為一個周期的成績滾動考試。參加全部4個考試科目人員須在連續2個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符合免試條件,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必須當年成績全部通過為合格。 2、2002年12月18日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可免試《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和《地籍調查》2個科目,只參加《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 ||||||||||||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 |
初級 | 不限 | 中專以上學歷 |
不限 | ||||||||
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生 |
學生證和學校應屆畢業生證明 | |||||||||||
中級 | 不限 | 專科 |
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 |||||||||
本科 |
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4年 | |||||||||||
雙學士或研究生班 |
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2年 | |||||||||||
碩士學位 |
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1年 | |||||||||||
博士學位 |
不限 | |||||||||||
2002年12月22日前受聘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 ||||||||||||
1、報考人員在2000年12月22日前已受聘擔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師、工程師職務的質量專業技術人員,可分別參加本級別的《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1個科目的考試。 2、考試成績不實行滾動管理,必須在當年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為合格。 3、通過考試取得初級資格,可聘任質量工程技術員或助理質量工程師職務;取得中級資格,可聘任質量工程師職務。 | ||||||||||||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
1、須一次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方可取得相應級別的資格證書。 2、取得初級資格可聘任技術員或助理工程師職務;取得中級資格可聘任工程師職務;取得高級資格可聘任高級工程師職務。 | ||||||||||||
一級英語、二、三級英語、日語筆譯 翻譯 | 一級英語 筆譯翻譯 |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翻譯行業相關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一級翻譯考試。 1、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相應語種、類別二級翻譯證書; 2、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翻譯專業職務。 | ||||||||||
二、三級英語、 日語筆譯翻譯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
1、根據《關于印發〈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51號),一級翻譯是翻譯系列副高級職稱,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取得。一級翻譯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參加一級翻譯考試的人員,由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統一核發相應語種、相應類別一級翻譯考試成績通知書。達到國家統一確定的考試合格標準的考試成績長期有效。 2、二、三級翻譯考試須一次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方可取得相應級別的資格證書。取得二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證書者,可聘任翻譯職務;取得三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證書者,可聘任助理翻譯職務。 3、全國現有159所翻譯碩士專業學位(MTI)教育試點單位(見附件4)在校翻譯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憑學校開具的《翻譯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在讀證明表》( 見附件5,加蓋學校公章),在報考二級筆譯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時免試《筆譯綜合能力》科目,只參加《筆譯實務》科目考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