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2008年真題
一、案例分析題
1.某外商擬在某地投資建設一基礎設施項目,有多個場址方案可供選擇。該項目不屬于《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范圍,但可能對環境造成輕度影響。因項目前期工作的需要,該外商采用公開投標方式選聘咨詢單位,經過資格預審,有A、B、C、D、E五家咨詢單位進入短名單。招投標和咨詢工作中發生以下事件。
事件1:評標委員會共有7人,其中外商代表1名、招標代理機構代表2名,技術專家2名,經濟專家2名。
由于招標人原因,投標有效期需要延長,招標人通知了所有投標人:因B咨詢單位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招標人允許其撤回投標文件,但拒絕退還投標保證金。
事件2:最終D咨詢單位中標,并接受委托開展項目場址比選。D咨詢單位認為項目選址應從建設條件和建設費用等方面進行綜合比選。
事件3:外商要求D咨詢單位完成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并協助外商完成《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填報。
事件4:擬建項目場址為荒地,D咨詢單位建議外商征求當地規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外商認為項目不占耕地,只需得到規劃部門的批準而不必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許可。
事件5:外商認為擬建項目不在《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無需政府核準或審批。只需向當地政府備案即可。同時,為獲得建設項目備案,需先得到環保部門的環評批準文件。
問題:
1、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2、事件2中,D咨詢單位對該項目進行場址比選時,除考慮建設條件和建設費用外,還需考慮哪些方面的內容?
3、分別指出事件3、4、5中外商的意見是否妥當,并簡述理由。
知識點:本題考點涉及教材《工程咨詢概論》中的投資建設各階段工程咨詢服務內容和工程咨詢招標與投標的相關內容。還涉及教材《項目決策分析與評價》中場址比選和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有關內容。
正確答案:
1、不妥之處一:技術和經濟專家的人數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2/3,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技術和經濟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2/3。
不妥之處二:招標方拒絕退回B咨詢單位投標保證金的做法不妥,因為按照有關規定,如果投標人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有權撤回其投標文件,并收回投標保證金。
2、咨詢單位對該項目進行場址比選時,除考慮建設條件和建設費用外,還需考慮運營費用、環境保護條件、運輸費用、安全條件。
3、事件3中該項目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妥,因為該項目會對環境造成輕度影響,按照有關規定,該項目應該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事件4中外商認為項目不占耕地,只需得到規劃部門的批準而不必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許可的做法不妥。因為新建項目無論是否占用耕地,都應征求當地主管部門的意見,其中包括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
事件5中外商認為擬建項目不在《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無需政府核準或審批,不妥,因為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要求,外商投資項目需要核準,如果是項目備案,應先備案后取得環境批復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