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01-03 共1頁
關于2010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
根據省財政廳、省人事廳《關于2010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財會〔2009〕74號)的部署和安排,現將我市2010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報名條件
考試報名條件嚴格按照省財政廳、省人事廳《轉發財政部人事部修訂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財會〔2000〕48號,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執行。
(一)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4、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上述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三)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上述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1、取得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2、取得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
5、取得博士學位。
(四)對通過全國統一的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初級資格的人員,并具備本規定上述所列的基本條件,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五)對符合《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中相應級別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可按照《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財政部辦公廳、人事部辦公廳《關于調整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會〔2004〕25號)的有關要求,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港澳居民在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時,應根據相應級別報名條件規定,填寫報考人員登記表,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高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事會計工作年限證明、居民身份證明和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等證明材料。
(六)報名資格所要求的從事會計工作的年限,計算到2009年12月底止。
二、考試級別、科目及考試成績管理
(一)考試級別、科目
1、初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初級會計實務、經濟法基礎;
2、中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經濟法。
(二)考試成績管理
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人員,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全部科目考試均合格者,可獲得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證書;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證書。
三、綱
2010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使用由全國會計考辦新修定的綱。
四、考試時間
2010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時間為2010年5月15、16日。具體安排如下:
考試日期 | 初級資格 | 中級資格 | ||
5月15日 | 9:00—11:30 | 經濟法基礎 | 9:00—11:30 | 財務管理 |
14:00—17:00 | 初級會計實務 | 14:00—17:00 | 中級會計實務 | |
5月16日 | 9:00—11:30 | 經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