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投資性房地產范圍、初始計量、后續計量、轉換與處置。
二、疑難略記
1、范圍應結合實際去理解:為掙租金或資本增值。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不包括計劃出租的)、已出租的建筑物(以經營方式出租的,不包括以備經營出租的空置建筑物,但有書面協議,明確將其用于經營出租且持有意圖短期內不再發生變化的可以)、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沒建筑物,沒閑置土地)。
2、初始計量時,如沒有開始出租或資本增值,不應直接確認,應先確認為其他資產以后再轉換。
3、核算方式有成本法與公允價值法,科目有所不同,公允價值法核算明細:兩個明細科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
4、一個爭議點:改良時是否轉入在建工程。覺得轉入比較好。
5、兩種核算模式,企業只能選擇一同,不能并存,同時公允價值模式條件是全部均可公允計量。
6、投資產房地產核算與其他資產的相同點:可以攤銷或提取折舊,類似固定資產與無形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時不提折舊與攤銷,類似無形資產年限不確認的處理方法,但相比這里又不進行減值測試;公允價值變動的處理類似“交易性金融資產”;
7、兩個轉換,一是核算模式轉換,一是資產類型轉換。核算模式轉換時只能由成本到公允,不能再轉回來,以免操縱利潤;資產類型轉換時成本轉公允的時候限制是貸方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8、處置是通過“其他業務成本”,小尾巴處理: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貸記“其他業務收入”。類似金融資產記“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