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1)不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且不具有一般納稅人核算條件的非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由發電企業按上網電量,依核定的定額稅率計算發電環節的預繳增值稅,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向發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計算公式為:
預征稅額=上網電量×核定的定額稅率
(2)獨立核算的供電企業所屬的區縣級供電企業,凡能夠核算銷售額的,依核定的預征率計算供電環節的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能核算銷售額的,由上一級供電企業預繳供電環節的增值稅。計算公式為:
預征稅額=銷售額×核定的預征率
2.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發電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電力上網并開具確認單據的當天。
(2)供電企業采取直接收取電費結算方式的,銷售對象屬于企事業單位,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屬于居民個人,為開具電費繳納憑證的當天。
(3)供電企業采取預收電費結算方式的,為發行電量的當天。
(4)發、供電企業將電力產品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為發出電量的當天。
(5)發、供電企業之間互供電力,為雙方核對計數量,開具抄表確認單據的當天。
(6)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以外其他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