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1.銷售額的內容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承受應稅勞務也視為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價外費用(實屬價外收入)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獎勵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銷售額不包括的內容
(1)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2)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①承運者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②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3.特殊銷售行為
特殊銷售方式下銷售額的確定,也是必須全面掌握的重點內容,主要有:
(1)采取折扣方式銷售
①折扣銷售
折扣銷售的目的是促銷,由于折扣是在實現銷售的同時發生的,因此,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和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②銷售折扣
銷售折扣,是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貨款,而協議許諾給予購貨方的一種折扣優待(如:10天內付款,貨款折扣2%;20天內付款,折扣1%;30天內全價付款)。銷售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后,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此,銷售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但所得稅前可以扣除。
③銷售回扣
銷售回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并且所得稅前也不可以扣除銷售回扣。
④銷售折讓
銷售折讓是指貨物銷售后,由于其品種、質量等原因購貨方未予退貨,但銷貨方需給予購貨方的一種價格折讓。銷售折讓是由于貨物的品種和質量引起銷售額的減少,因此,對手續完備的銷售折讓,以折讓后的貨款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和所得稅。
注意:在折扣銷售中:對于實物折扣,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并且該實物應按增值稅條例“視同銷售貨物”中的“贈送他人”計算征收增值稅。
(2)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
根據稅法規定,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3)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
還本銷售實質是一種抵押籌集資金行為。稅法規定,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其銷售額就是貨物的銷售價格,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
以物易物是一種較為特殊的購銷活動,是指購銷雙方不是以貨幣結算,而是以同等價款的貨物相互結算,實現貨物購銷的一種方式。稅法規定,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定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
(5)包裝物押金是否計入銷售額
①包裝物租金,在銷貨時作為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②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其他應付款”賬戶),一般不并入銷售額征稅。
③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④對銷售啤酒、黃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規定處理。
⑤從價計征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⑥對于即將包裝物隨同產品作價銷售,又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的。如押金不再退還的,應轉入“營業外收入”,在計算增值稅的時候,應該押金換算成不含稅的。
(6)舊貨、舊機動車的銷售
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