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6-24 共1頁
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3號令)、財政部《關于印發〈新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有關銜接規定的通知》(財會〔2013〕3 號)和《江西省財政廳關于貫徹實施財政部新有關規定的通知》(贛財會〔2013〕26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 現將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換證)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我市自2014年7月1日起開始換證。換證的具體時間由各縣市區財政局確定。
二、舊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在2015年6月30日前換證。換發的新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6年內有效。
三、持有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換證登記表》(見附件1),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到所屬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四、學歷或學位、工作單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持證人員需持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和相關有效證明辦理變更。姓名或有效身份證發生變化的,由市財政局收集匯總后報省財政廳會計處統一修改。
五、因舊版證書遺失需重新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持證人員,應當在我市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聲明遺失作廢,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補發申請表》(見附件2),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屬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證書。
六、持有外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入我省的人員,應在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見附件3)、原會計從業 資格證書、調入地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按本文件第二條規定換發證書。
七、持證人員換證時,必須完成以前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未完成規定年度繼續教育學習內容的,不予辦理證書更換手續。
八、為防替考等舞弊現象,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采用激光彩色打印照片和二維碼防偽技術。
九、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應通過新聞媒體、門戶網站宣傳本次換證的時間、意義和要求,及時通知到期應換證人員換證。同時,要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加強對持證人員換證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換證工作順利進行。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換證登記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補發申請表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
鷹潭市財政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