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講解之偽造、變造的法律責任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一)行為特征
1.偽造會計憑證的行為,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或者資金往來為前提,編制虛假的會計憑證的行為。
2.變造會計憑證的行為,是指采取涂改、挖補以及其他方法改變會計憑證真實內容的行為。
3.偽造會計賬簿的行為,是指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偽造或者變造的虛假會計憑證填制會計賬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記賬簿,或者對內對外采用不同的確認標準、計量方法等手段編造虛假的會計賬簿的行為。
4.變造會計賬簿的行為,是指采取涂改、挖補或者其他手段改變會計賬簿的真實內容的行為。
5.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是指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虛假的會計賬簿記錄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或者憑空捏造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及對財務會計報告擅自進行沒有依據的修改的行為。
(二)刑事責任
刑法:偷稅罪(單選) 采集者退散來
條件1:偷稅數額 占 應納稅額 10%-30%,并且偷稅數額在1-10萬元
或者
二次因偷稅受到行政處罰又偷稅的
處罰1: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處 偷稅數額 1-5 倍罰金。
條件2:偷稅數額 占 應納稅額 30%以上,并且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
處罰2:3-7年有期徒刑, 并處 偷稅數額 1-5 倍罰金。
(三)行政責任
無責令限期改正,加通報,刪去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通報。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對單位并處5 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選)
3.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