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五、稅款征收方式
(一)稅款的確定方式
方式 |
含義 |
適用范圍 |
查賬征收 |
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行計算繳納,事后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多退少補 |
已建立會計賬冊且會計記錄完整的單位采用 |
查定征收 |
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數量和銷售額并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 |
生產經營規模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
查驗征收 |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產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據以計算應納稅款 |
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的流動性大的稅源 |
定期定額征收 |
對小型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或所得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 |
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設置賬簿的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納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 |
(二)稅款的繳納方式
方式 |
含義 |
適用范圍 |
納稅人直接向國庫經收處繳納 |
納稅人申報前,先向稅務機關領取稅票,自行填寫,然后到國庫經收處繳納稅款,以國庫經收處的回執聯和納稅申報等資料,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在設有國庫經收處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設賬戶,并且向稅務機關申報的納稅人。 |
稅務機關自收稅款并辦理入庫手續 |
稅務機關直接收取稅款并辦理入庫手續的繳納方式 |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納稅人繳納的稅款;臨時發生納稅義務,需向稅務機關直接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以拍賣所得或變賣所得繳納的稅款 |
代扣代繳 |
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的方式 |
零星分期,不易控制的稅源 |
代收代繳 |
負有收繳義務的法定義務人,對納稅人應納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方式,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照稅收的規定收取稅款 |
稅收網絡覆蓋不到或很難控制的領域,如受托加工應繳消費稅的消費品,應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
委托代征 |
受托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稅款 |
零散稅款 |
六、核定應納稅額
(一)對象(7個方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二)核定應納稅額的方式(4種)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核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入額和利潤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核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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