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第一節 稅務管理
一、稅務管理主要包括稅務登記、賬簿和憑證管理、納稅申報。
二、稅務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均應辦理稅務登記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販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3.設立稅務登記―――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為30天,注意從什么時候開始算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
(2)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
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起30日
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
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
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
自期滿之日起30日
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
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
(3)提交的證件和資料
提交的證件和資料 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4.變更稅務登記―――登記內容發生變化
①時間: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5、停業、復業登記
(1)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當辦理停業登記
(2)納稅人停業期限不得超過1年
(3)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4)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6、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納稅人每到一縣(市)都要開具一份“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在“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滿10日內,回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繳銷手續。
7、注銷登記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的,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
(2)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
(3)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4)因住所、生產、經營場所變更而涉及改變主管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生產、經營場所變動前,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主管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5)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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