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賬簿的規定
(一)依法建賬的法律規定
1.“法”(判斷)
既包括《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也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如《稅收征收管理法》《公司法》。(多選)
2.各單位要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包括:(多選)
會計賬簿,是指以會計憑證為依據,由一定格式、相互聯系的賬頁所組成,對全部經濟業務進行全面、系統、連續、分類地記錄和核算的薄記。是會計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
(1)總賬。總賬使用訂本賬。
(2)明細賬。明細賬一般采用活頁式。
(3)日記賬。日記賬是一種特殊的序時明細賬,它是按照經濟業務事項發生的時間先后順序,逐日逐筆地進行登記的賬簿。包括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日記賬采用訂本式。
(4)其他輔助賬簿。
其他輔助賬簿也稱備查賬簿,是為備忘查詢而設置的。在實際會計實務中,主要包括各種租借設備、物資的輔助登記或有關應收、應付款項的備查簿,擔保、抵押備查簿等。
3.建賬規定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要按照要求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不具備建賬條件的,應實行代理記賬。
《會計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會計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2)各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應當統一核算,不得違反規定私設會計賬簿進行登記、核算。
(二)登記會計賬簿的規定 (簡答)
1.根據經過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
2.按照記賬規則登記會計賬簿。
包括:
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
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或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并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以明確責任等等。
3.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其會計賬簿的登記、更正,也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禁止賬外設賬。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私設賬外賬。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六十條 會計人員應當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登記賬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入賬內;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字跡工整。
(二)登記完畢后,要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已經登帳的符號,表示已經記賬。
(三)賬簿中書寫的文字和數字上面要留有適當,不要寫滿格;一般應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記賬簿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銀行的復寫賬簿除外)或者鉛筆書寫。
(五)下列情況,可以用紅色墨水記賬:
1.按照紅字沖賬的記賬憑證,沖銷錯誤記錄;
2.在不設借貸等欄的多欄式帳頁中,登記減少數;
3.在三欄式賬戶的余額欄前,如未印明余額方面的,在余額欄內登記負數余額;
4.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可以用紅字登記的其他會計記錄。
(六)各種賬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如果發生跳行、隔頁,應當將空行、空頁劃線注銷,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頁空白”字樣,并由記賬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七)凡需要結出余額的賬戶,結出余額后。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明“借”或者“貸,’等字樣。沒有余額的賬戶,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平”字,并在余額欄內用“0”表示。
(八)每一賬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當結出本頁合計數及余額,寫在本頁最后一行和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并在摘要欄內注明“過次頁”和“承前頁”字樣;也可以將本頁合計數及金額只寫在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并在摘要欄內注明“承前頁”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