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10-24 共1頁
違法行為 |
處罰規定 |
|
開立、撤銷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 |
(1)違反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2)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3)違反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
(1)對于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2)對于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使用銀行存款賬戶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
(1)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違反規定支取現金 (3)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4)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5)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數據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
(1)存款人有第(1)~(5)項行為 ①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 ②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存款人第(6)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
其他 |
違反規定,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 |
(1)對于非經營性的存款人處以1000元罰款 (2)對于經營性的存款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對開戶銀行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處罰
違法行為 |
處罰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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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撤銷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 |
(1)違反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2)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3)違反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
(1)對于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2)對于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使用銀行存款賬戶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
(1)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違反規定支取現金 (3)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4)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5)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數據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
(1)存款人有第(1)~(5)項行為 ①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 ②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存款人第(6)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
其他 |
違反規定,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 |
(1)對于非經營性的存款人處以1000元罰款 (2)對于經營性的存款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