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業匯票的付款
商業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據票據文義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
1.付款的提示
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兌人出示票據,請求付款的行為。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才產生法律效力。
《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重點提示】要掌握住提示付款的期限: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同時,還要掌握超過提示付款期的法律后果。即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例題21•判斷題】商業匯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可以拒絕承擔付款責任。( )
【答案】×
【例題22•單選題】見票即付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自( )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A、到期日起10日內
B、出票日起1個月內
C、出票日起1個月后
D、到期日起10日后
【答案】B
付款提示的當事人包括提示人和受提示人。提示人一般是持票人,但也可以是持票人的代理人和質權人;受提示人通常是付款人,在匯票中受提示人包括已進行承兌的承兌人及未承兌的付款人。
2.支付票款
持票人按照上述規定向付款人或承兌人進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必須無條件地在當日按票據金額足額支付給持票人。如果付款人或承兌人不能當日足額付款的,依照《票據法》的規定,應承擔遲延付款的責任。
在支付票款的過程中,持票人必須向付款人履行一定的手續。根據《票據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
在實踐中,持票人和付款人的收款或付款行為往往是通過委托銀行代理進行的。受托收款或付款的銀行不是匯票的當事人,只是代理人,因此,他們只能依照委托按匯票上記載的內容進行資金結算。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此外,如果付款人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在到期日前付款,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