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辦法,有自行申報納稅和代扣代繳兩種。
1.自行申報的納稅義務人。下列人員為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義務人:
(l)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時,應計算應納稅額,從其所得中扣除并繳入國庫,同時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凡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軍隊、駐華機構(不含依法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駐華使領館、聯合國及其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個體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代扣代繳的范圍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