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采購的功能
政府采購具有以下功能:
(一)節約財政支出,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
實行統一集中的政府采購使采購規模得到擴大,有助于形成政府采購買方市場。與此同時,政府采購充分引入競爭機制并建立對供應商的激勵約束機制、這些都使得政府采購主體能夠以較低廉的價格購買到高質量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從而起到節約財政支出、提高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的作用。
(二)強化宏觀調控
政府采購作為財政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財政支出政策的重要工具。政府在政府采購市場中處于有利地位,可以通過調整采購規模、采購時間、采購項目、采購規則等方式來實現特定的宏觀調控目標。《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三)活躍市場經濟
政府采購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競標過程中執行嚴密、透明的“優勝劣汰”機制,所有這些都會調動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積極性,并能夠促使供應商不斷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或改善售后服務,以使自己能夠贏得政府訂單。供應商競爭能力的提高又能夠帶動整個國內市場經濟的繁榮。從國際競爭的角度看,政府采購有助于供應商邁出國門、走向國際市場,提高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并早日進入國際政府采購市場。
(四)推進反腐倡廉
政府采購作為一項制度安排可以從兩方面推進政府的反腐倡廉工作。首先,政府采購中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三者之間在各自內在利益驅動下所形成的內在相互監督機制,可以促進反腐倡廉;其次,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同時也建立了一套外在的監督機制,如法律監督、政府采購主管部門的監督、各級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等,這些監督都最大限度地增加了政府采購的透明度、盡可能避免****現象的發生。
(五)保護民族產業
政府采購是世界各國為保護民族產業所普遍采用的有效手段。根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除極少數法定情形外,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這一規定就體現了國貨優先原則,即政府采購保護民族產業的功能。
五、政府采購的執行模式
《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一)集中采購
集中采購是指由政府設立的職能機構統一為其政府機構提供采購服務的一種采購組織實施形式。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集中采購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重點提示】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集中采購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二)分散采購
分散采購是指由各預算單位自行開展采購活動的一種采購組織實施形式。《政府采購法》規定,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重點提示】分散采購既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