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3-11-22 共1頁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劃分會計管理工作職責權限關系的制度。
(一)原則——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二)會計工作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財政所不是);
注:1、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主管本級會計工作;
2、審計、稅務、央行、證監會、保監會等可依法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三)會計制度制定權限:
1、統一會計制度——財政部制定;
2、特殊行業的具體辦法和補充規定——行業依法制定,報國務院財政部審核批準;
3、軍隊的具體實施辦法——解放軍總后勤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四)會計人員管理:
1、一般會計人員:必須取得從業資格證書;
注:(1)會計人員包括從事下列工作的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出納;稽核;資本、基金、收入、支出、債權、債務、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財產物資收發、增減核算;總賬;財務報告編制;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注:(1)檔案管理部門的人員、醫院門診收費員、住院處收費員、藥房收費員、藥品庫房記賬園、商場收費員、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政府審計人員不是會計人員。
(2)不具備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資格考試或評審和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2、會計機構負責人條件:
(1)資格證書;(2)具備會計師以上職務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
3、總會計師條件:(1)資格證書;(2)取得會計師資格后主管一個單位或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財務會計工作不少于3年。
4、會計人員的管理:
(1)業務管理——由財政部門負責:A、從業資格管理;B、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C、會計人員評優獎懲;D、繼續教育。
(2)專業資格管理。
(五)單位內部會計工作管理:
1、單位負責人(法人代表、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的會計責任——對本單位會計工作、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責: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