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3-11-22 共1頁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是劃分會計管理工作職責權限關系的制度。包括會計工作管理組織形式、管理權限劃分、管理機構設置等內容。
《會計法》第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我國會計工作管理體制遵循的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會計法》第八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會計法》第五十條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以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會計人員的人事管理主要由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主要是明確及正確理解單位內部會計工作管理的責任主體)
《會計法》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會計法》第五十條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包括兩類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