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3-11-22 共1頁
按照《會計法》的規定,我國的會計監督體系由單位內部監督、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督三部分構成。單位內部監督是一種內部監督形式,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督是外部監督形式。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為了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有關管理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風險等目的,而在單位內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制度和方法。
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目標和原則
建立、健全有效的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能夠達到以下五個目標:一是保證單位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二是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三是保證會計記錄的可靠性和及時提供真實的會計信息,四是保證單位各項經濟活動符合效益原則,五是保證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在法定范圍內進行。
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合法性原則,各單位制定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二是適應性原則,各單位制定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體現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業務管理的特點和要求。三是規范性原則,各單位制定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全面規范本單位的各項會計工作,規范會計事務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的工作,要符合并體現會計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四是科學性原則,制定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必須科學合理,以使所制定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便于操作和執行;必須利于控制和檢查,有能了解監督制度執行情況的手段的途徑;必須要根據執行情況和管理需要不斷完善,以保證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更加適應管理的需要。
(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內容(4點內容)
1.會計事項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
《會計法》第二十七條 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應當明確
《會計法》第二十七條 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3.進行財產清查
財產清查制度是根據賬簿記錄,對各項財產物資和庫存現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實地盤點,對銀行存款和債權債務進行核對,保證財產物資、貨幣資金以及債權、債務實存數額和賬面數額相符的一種專門方法。
4.對會計資料進行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內部審計的內容一般包括內部財務審計和內部經營管理審計。
(三)相關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權限
1.單位負責人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具體包括三方面)
2.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具體包括兩方面:
(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或糾正違法會計事項。
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監督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
第一,各單位要建立賬簿、款項和實物檢查制度,保護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
第二,會計人員對賬實不符的情況要及時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