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3-11-22 共1頁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和部門的職責分工,從行業管理、履行職責的角度出發,也有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行為實施監督檢查的權利。
(一)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范圍和形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1.依法對各單位設置會計賬簿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2.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
3.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4.依法對各單位任用會計人員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否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任職資格。
(二)其他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
在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中,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和部門的職責分工,從行業管理、履行職責的角度出發,也有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權利。
比如:《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為了合理界定財政部門與其他部門監督檢查有關單位會計資料的職責權限,避免職責交叉和重復檢查,監督檢查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應當做到:
1.有關部門必須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2.監督檢查部門應當避免重復查賬。
(三)對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要求
會計資料是一個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綜合反映。會計資料的許多內容往往會涉及單位的資金投向、技術開發目標、提高市場競爭力的措施等商業秘密,也會涉及國家機關的經濟、政治、科研、國防等國家秘密。這些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關系到經濟組織的發展國家穩定安全,不得隨意泄露、傳播;否則,將會給經濟組織和國家利益帶來嚴重不良影響。因此,《會計法》要求,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如有違反,應承擔法律責任。
(四)各單位應當依法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