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1.會計法律:《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
2.規范性文件:同主客全國會計工作的財政部門制定。
包括:《企業會計制度》(38個具體準則)、《小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3.全國的會計工作由財政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4.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并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也是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
5.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核算、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5)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6)總賬、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7)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以上1-7需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取得證書從事工作90日內登記,離崗超過6個要備案,調轉90日登記。
會計人員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得少于24小時
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評結合試點。初級會計師(會計員、助理會計師)
注:注冊會計師不是技術資格
6.應當辦理交接的情形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當辦理交接手續。 2.監交人員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部門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7.會計資料移交后的責任界定 (1)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問題,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卸責任。
8.根據《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作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9.偽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為前提編造不真實的憑證、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無中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