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行政審批及辦事指南格式規范樣式表 | |||
會計從業資格審批 | |||
辦理機構: | 河南省財政廳 | 受理地址:豐產路河南省省直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辦理處(經三路與豐產路交叉口向東200米路南) | |
聯系人:安金玲 狄緋 | 聯系方式:0371-65808021 65808470 | ||
辦理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河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豫財辦會[2005]51號) | ||
辦理程序: | 1、申請人向廳會計處提交申請資料; 2、由廳會計處負責查對所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初審把關; 3、向申請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 4、受理申請的,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會審; 5、會審過程中,會審單位對申請材料內容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應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6、做出是否同意的預審意見或初審意見并及時送達申請人; | ||
辦理時限: | 20天 | ||
受理條件: | 一、會計從業資格實行全省統一考試制度。 二、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3、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 ||
材料明細: | 1、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2、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與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準考證同一底片1寸免冠照片2張。 | ||
收費情況: | 收取工本費 | ||
是否為行政審批: | 屬行政審批(是) | 非行政審批(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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