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三)稽核;
(四)資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八)總賬;
(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不得任用(騁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
第四條 省財政廳,市(州)、縣(區)財政局為我省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部門。笫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取得
第五條 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第四章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辦理
第十三條 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可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時應當填寫《會計從業格證書申請表》(單位加蓋公章),并按規定交驗有關材料:
一、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的人員:
1.填涂完整的《會計人員基礎信息表》、《會計人員基礎信息卡》;
2.《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合格證明;
3.會計類專業畢業證書(原件);
4.有效身份證件;
5.近期同底一寸免冠證件彩照兩張。
二、不具備會計類專業學歷的人員,以及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畢業時間超過2年的,或因故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符合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除持以上材料外,還應再持有《會計基礎》考試合格證明及《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合格證》。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委托代理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受理;中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曰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lO曰,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作出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和管理。市(州)財政局根據財政部規定的編號規則負責編號和頒發,并于年度終了后10日內將本年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頒發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條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管轄范圍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一條 省、市(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持證人員的基本情況建立從業檔案,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相關基礎信息和注冊、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四)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五)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項內容發生變更的.可以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第二十二條 省、市(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將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變更、調轉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應當置放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公場所,免費提供。
第二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三)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四)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六章 持證人員繼續教育
第二十五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持證人員每年參加財政部門認可的繼續教育,集中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小時。
各單位應鼓勵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二十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全省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規劃。市(州)財政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具體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的監督和指導。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試成績。
第二十九條 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得以免試考試科目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 持證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注冊、調轉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逾起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 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違紀情形之一,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發現單位任用(聘用)未經調轉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單位任用(聘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應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提交補證申請,并在報刊上登刊遺失聲明。經核查無誤后,予以補辦,號碼為原檔案號,并在備注欄注明“x年X月X補辦”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