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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15-05-29 共1頁

青島市財政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規定》、青島市財政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市級財政部門、區市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考點及應考人員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市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管理全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具體包括:制定全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和考試管理規定,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件系統的建設及管理,接收并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題庫,確定、公示會計從業資格考點,組織開展全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公布考試成績,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并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區、市財政部門協助市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考點考場布置、考試設備調試、巡視等考務工作。

各考點負責考試考務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考試報名

第四條 市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全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考時間、報考辦法、考試相關要求、報名條件和考試科目,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報考人員應當按照公布的報考條件、報考時間和報考辦法,登陸“青島市會計信息網”提交報考申請,填報個人基本信息,并按規定對填報信息進行確認,繳納考試費用。

第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其中,會計電算化和珠算由考生報名時任選其一。

第七條 報考人員應當在報考時一次性填報所有三門考試科目。同一應考人員所有報考科目考試成績一次性全部合格的,視為通過考試。單科考試成績不滾動計算。

第八條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按照山東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考生繳費后,缺考或其他任何原因考試收費一律不予退還。

考務費專項用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的各項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考試實施

第十條 市級與區、市財政部門、考點應設專門負責人,負責組織本區域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實施工作。

第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使用財政部統一制定的考試大綱和題庫。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實行計算機網絡無紙化考試(包括珠算),考試系統自動進行組卷、判分,現場出成績。每科考試時間為60分鐘(珠算考試除外)。

第十二條 市級財政部門根據每年報考人員、考試機位的數量、分布等情況合理制定每年的考試周期、考試計劃和考點考場設置。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各科目的考試時長、題型、題量、分值、合格標準等考試要求由財政部公布。

第十三條 準考證號、考試日期、場次、座次由考試系統根據報名信息自動編排生成。

第十四條 區、市財政部門對本區域考點考試應做好考前準備、監考、巡視等考務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各考點應根據考試工作需要,選配必要的考務工作人員,接受培訓后,承擔監考、巡視等考務組織管理工作。

考務工作人員在考試期間執行任務時,必須佩戴考試管理機構統一制發的工作證。

考務工作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凡與本場應考人員有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本場考試監考工作。

第十六條 考務工作人員應當于考前做好張貼考試信息、確認電力供應、檢查調試考試設備、安裝設置考試軟件、導入考試試卷等準備工作。

第十七條 各考點應當劃出考試區域,并設置明顯的警戒線。每個考場都應在顯著位置張貼《青島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場規則》、《青島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監考規則》、《青島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規定》等考試規定。

第十八條 各考場應當按考生人數配備監考人員,考場外應當設若干流動監考人員。每個考場(25人及以下)應當配備至少2名監考人員,每增加25名考生應當增加配備1—2名監考人員。監考人員應當熟悉監考規則、嚴格遵守考務規定。

第十九條 監考人員應于開考前1小時到達考試現場,完成各項準備工作,并于開考前30分鐘對考生進行身份證驗證、證件照拍照等工作,認真核對考生信息,宣讀或播報《青島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場規則》和《青島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規定》。

監考人員應當在考試開始后,認真核對考生姓名、準考證、身份證、座位號等信息。非考務工作人員和非本考場應考人員禁止進入考場。

第二十條 應考人員應當提前按指定座位入座,錄入身份證號或準考證號登錄考試系統,閱讀考生須知。待考試開始后按照試題要求進行答題。

第二十一條 應考人員應了解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持本人身份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等有效證件原件和準考證入場,兩證缺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二)可以攜帶、使用不具備文字存儲功能的計算器(珠算考試不得攜帶計算器)。

(三)考試開始30分鐘后,應考人員不得入場參加考試。

(四)應考人員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服從監考人員的管理。對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擾亂考場秩序的,按作弊處理。

第二十二條 應考人員必須輸入本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答題,輸入的身份證號必須和報名時一致。每科答題完畢可手動按交卷按鈕完成考試;或當考試時間結束由計算機自動收卷,交卷后不可撤回。考試科目交卷后考生應立即退出考場。

第二十三條 考試系統應當在考試過程中定時自動備份應考人員答題情況,確保應考人員能夠在重啟或更換考試計算機的情況下繼續答題。考試以考試服務器時間為準,考試結束時間到,考試服務器自動收卷。考試成績自動生成,當場顯示。

第二十四條 考試通過人員的基本信息、考試成績儲存在青島市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五條 市級財政部門將于當期考試全部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在“青島市會計信息網”公示考試成績。考試通過人員在考試結果公示之日起6個月內,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所屬財政部門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逾期不辦者,考試成績作廢。

第二十六條 各考點要確保錄像設備正常運行,并對考試全過程實時錄像,錄像資料由市級財政部門保存半年以上。各考點對應考人員可以采取拍照等形式進行身份驗證,所采集的照片可作為本人領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照片。

第二十七條 市級財政部門采用遠程視頻監控系統對考場進行監管。各考點使用監控設備對考場進行全程錄像,并保證考場無盲區。錄像文件嚴禁無關人員調看、拷貝。 考試期間,考點網絡應當是獨立局域網,與外部網絡實行物理或技術隔離。考試計算機禁止連接任何可移動存儲設備,如U盤、移動硬盤、光盤等。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考試考風考紀工作,強化考務管理,加大監考力度,禁止應考人員將各種數據存儲、傳輸及通信設備帶入考場,禁止拷屏、屏幕錄像、屏幕拍照、手工抄題等行為。一經發現,應當沒收設備,停止考試并按考試違紀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級與區、市財政部門在考試期間應當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監督和檢查,選派巡視人員監督、檢查考試的實施情況,協助做好考試工作。

第三十條 市級與區、市財政部門應當對考試過程中出現考試設備嚴重故障、考場斷電、考場大面積舞弊等重大突發事件,或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無法正常進行考試的情況,做好應急預案并及時妥善處理。

第四章 考點考場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級財政部門按照便利、集中的原則,根據報考人數及分布情況合理確定考點和考場。

第三十二條 考點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 單位主要領導任考點負責人;

(三) 具有與考試要求相適應的管理能力,能嚴格執行

考試的各項管理規定,能按照市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考試規定配置軟硬件,按要求及時升級;能夠保證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按計劃正常進行;

(四) 考點實行教、考分離管理制度,考點不得開辦與

考試相關的輔導班、培訓班等。考點管理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任何與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相關的輔導、教學、培訓等工作。

(五) 有2名以上(含2名)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能

為考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保障;

(六) 擁有固定的無紙化考場(計算機機房);

(七)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市以上城市。

第三十三條 考點應當有獨立的服務器機房(機柜)、考務辦公室、應考人員候考區等。應考人員候考區應當配置適當的便民服務設施。

第三十四條 考點及考場應當安全、安靜,寬敞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風性能,并具有防熱、防火、防電擊等保護措施,以及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五條 考點應配備服務器、計算機、備用計算機、不間斷電源、局域網絡等無紙化考試必要的軟硬件設備。單個機房考試用計算機不少于50臺。

考場應配備身份證識別儀、監控等必要的防舞弊設備,防范替考、抄襲、使用通訊設備等舞弊行為。

第三十六條 擬申請考點的單位應填寫《青島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申請表》,向市級財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市級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綜合本市考點分布和考生數量等情況,對擬申請考點的單位進行實地考察、綜合評估,符合考試條件的,可以承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考點設立后,應懸掛青島市財政局統一式樣的“青島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標示牌。

第三十七條 考點應主動接受財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各考點考場進行定期評估,并公布評估結果。對不符合條件的考點考場,要求其予以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作為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

考點主要負責人、地址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將變更的信息報市級財政部門,變更期間應暫停考點考試工作。

第五章 試題的傳遞和保管

第三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試題堅持“分級管理,逐級負責”、“誰接收,誰負責”的原則,由市級財政部門、區、市財政部門和考點分級落實保密安全責任制。必須按照規定的制度和手續進行交接和保管,做到保密和安全,嚴防泄密或其他事故發生。

第三十九條 市級與區、市財政部門、各考點考試工作負責人應當對本區域、本考點考試試題保密安全工作負責,承擔第一保密責任并簽署責任書;應當在正式在編人員中設置專門人員具體負責保密管理工作,承擔具體保密責任。

第四十條 市級財政部門定期接收由財政部統一制定、以光盤方式下發的全國統一題庫。題庫的交接必須嚴格履行交接手續,交接雙方各不得少于2人。交接雙方應當認真核對移交光盤中的文件等內容,確認無誤后進行密封處理,并由雙方在交接單上簽字。

第四十一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考試前,在專用服務器上根據題庫隨機生成考試試卷。試卷生成時應當采用加密技術處理。

第四十二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控制試卷的生成時間,并在充分考慮所需生成試卷數量和服務器工作性能等因素的基礎上予以合理確定。

第四十三條 根據題庫生成的試卷通過互聯網虛擬專用網絡(VPN)進行傳輸并采取數字加密技術處理,提高傳輸過程中的保密性、安全性;由專人按照相關的操作規范使用專用賬號進行一次性操作完成。

第四十四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試卷生成后及時下發至考點,下發時間一般不得超出開考前24小時,并在考試服務器中加密保存。下發至各考點的試卷,應當通過技術手段確保其只有在規定的考試時間段內,由應考人員登錄考試系統方能解密使用。

第四十五條 考試結束后,考務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應考人員的試卷試題編號和答題結果等數據采用加密技術收集、備份,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的方式傳至市級財政部門的專用服務器,并銷毀存放于考點服務器和考試計算機中的試題和答題結果。

第六章 考試信息管理

第四十六條 市級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全市的考試信息,具體包括:考試報名人數、應考人員答題結果和考試成績等相關信息,并按要求報送財政部。

第四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通過考試系統進行評卷。

第四十八條 市級財政部門在公布考試結果的同時,將所有考試通過人員信息導入青島市會計從業人員管理系統并設置為待激活狀態,并在考試通過人員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將其信息激活。

第四十九條 考試系統日志、應考人員信息、試卷試題編號、答題結果、考試成績的保管期限為1年,考試期間監控錄像的保管期限為6個月。

第七章 違紀處理

第五十條 應考人員存在作弊行為,取消考試成績,2年內禁止再次報考,情節嚴重的報請公安部門處理。

市級財政部門將考試舞弊人員信息,及時納入禁考人員

數據庫管理,在規定期限內不允許再次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五十一條市級財政部門、區市財政部門、各考點工作人員發生違紀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對出現違規違紀情況的考點給予停考整頓或撤銷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青島市會計從業資格計算機網絡考試實施細則(試行)》(青財會[2007]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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