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6 共1頁
征用土地的程序
1.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由擬征用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
2.審查報批:報有批準權限的上級政府批準。
3.方案公告:由市、縣人民政府對經批準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4.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 補償登記。
5.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記情況(經核實)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確定的各種補償的總費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體落實人員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用的土地進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