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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條件(試行)》的通知
浙人專[2007]276號
各市、縣(市、區)人事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財政稅務局),省級有關單位
根據省委、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浙江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價與職務聘任暫行規定》(浙委辦發〔2004〕75號)有關精神,我們重新修訂了《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條件(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試行。試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映,以便不斷修訂完善。
浙江省人事廳
浙江省財政廳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對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的要求,客觀公正地評價從事財務會計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使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和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適用于從事財務會計工作,并通過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人員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的評價。
第三條 按照本評價條件評審通過并獲得高級會計師資格證書者,表明持證人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和學術水平,是聘任高級會計師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思想道德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本職工作,履行崗位職責,積極完成工作任務;能夠堅持正常工作,積極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服務。
第五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
一、獲得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資格(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下同)后,從事會計工作2年以上;
二、獲得碩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工作5年以上;
四、財經類大學專科畢業,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工作7年以上。
先經考試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后經考試取得會計師資格者,其實際從事企事業單位會計工作或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年限,均可視同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年限合并計算。
先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取得規定學歷者,取得規定學歷前后的會計師資格年限可合并計算。
第六條 破格申報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但會計工作業績突出,并具備下列之一者,可以破格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
?。ㄒ唬┰跁嫀熑温毱陂g,榮獲政府授予的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者,或被省財政廳授予先進財務會計、優秀會計工作者等榮譽稱號者,或申報者所主持的財會機構被省政府、財政部和省財政廳授予先進財會工作集體稱號的;
?。ǘ氖聲嫻ぷ?0年以上并取得會計師資格10年以上。
破格申報僅限于“單破”,即破學歷或破資歷(任職年限)。具體指:不具備規定學歷,但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工作7年以上;或具備規定學歷,但取得會計師資格后的會計工作年限未達到規定年限的人員(原則上提前時間不超過1年)。
第七條 其他條件
(一)外語要求。除符合外語免試條件者外,年齡在40周歲(不含40周歲)以下的申報人員,需取得有效的外語合格證書或成績。
?。ǘ┯嬎銠C技能要求。凡年齡在50周歲(不含50周歲)以下的人員,除符合相應的免試條件外,須取得有效的計算機應用能力考核合格證書。
?。ㄈ┥陥笕藛T必須提供近3個年度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材料,凡屬于從事《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規定的崗位的申報者,還必須持有有效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八條 專業技術水平
申報者應具有較系統的經濟、財務會計理論水平,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具有理論聯系實際、不斷開拓創新的研究水平。能結合本職崗位工作,撰寫具有應用價值的學術論文、調查研究報告,或出版財會專業著作、譯作,或出版合著中專以上財會專業教材等水平。并具備下列具體條件1項以上:
(一)在省級以上專業報刊雜志發表財會專業論文2篇以上,或在省級以上專業報刊雜志發表財會專業論文1篇、地市級專業報刊雜志發表財會專業論文2篇以上。每篇論文在1500字以上,其中需有2篇是獨著或第一作者。
(二)出版財會或相關專業著作、譯作,本人撰寫或翻譯漢字在5萬字以上。
?。ㄈ┖暇帯⒊霭嬷袑R陨县敃蛳嚓P專業教材,本人獨立撰寫8萬字以上。
對未注明作者所撰寫、翻譯章節的著作、譯作或教材,須由主編或出版社出具寫(譯)作分工的證明。
第九條 工作能力(業務經歷)
申報者應具有豐富的財務會計工作或會計教育經驗,具有較強的經濟核算、財務管理、審計、會計實務教學與研究的能力;具有解決財會專業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并符合下列具體條件1項以上:
?。ㄒ唬┰诳h(市、區)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擔任總會計師或財會科(處)長職務3年以上;或副總會計師或財會科(處)副科(處)長以上職務5年以上。
?。ǘ┰诖笾行推髽I中擔任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或財務部經理職務3年以上;或擔任副總會計師、或財務部副經理以上職務5年以上。
(三)在縣級以上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綜合性醫院擔任總會計師或財務科長職務3年以上;副總會計師或財務科副科長以上職務5年以上。
?。ㄋ模┰谫Y產總額4000萬元以上(上一年度期末數,并經上級單位或中介機構審核),或單位人員200人以上的行政事業及其他單位或組織擔任財會主管以上職務5年以上。
(五)在具有從事證券及相關業務資格或承擔國有大中型企業審計業務資格的會計中介機構擔任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務,或在一般會計中介機構擔任業務總經理以上職務3年以上;或上述相應副職5年以上。
?。┰诖笾行推髽I擔任成本、綜合、分析、稽核等重要財會工作崗位5年以上。
?。ㄆ撸┲鞒只驁坦P起草過本地區、系統和行業,或大中型企業及相當規模以上單位,已執行的財務制度、操作規程等3項以上。
?。ò耍┳鳛檎n題負責人或課題組主要成員,承擔省部級財會研究課題1個以上,或主持廳級(地市級)財會研究課題1個以上。
?。ň牛┳鳛轫椖控撠熑嘶蛑饕修k人,承擔設區市重點工程、技改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項目2個以上,或大中型企業改制、上市、重組、清算等項目2個以上;或作為項目負責人擔任過大中型企業年度審計、資產評估、管理咨詢等項目3個以上。
?。ㄊ┏袚叩嚷殬I院校財會類專業教學任務,主講會計專業主干課程2門以上,且主講二輪以上,教學效果被所在院校評為優良等級以上。
以上工作能力(業務經歷)條件,均應提供有關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工作業績與成果
申報者必須在近3個年度考核中為稱職(合格)以上,并在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2項以上(含2項):
?。ㄒ唬┰谪瀼貓绦袊邑斀浄ㄒ帯⒅贫?,開展經濟核算、財務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中,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的特點,工作創新,圓滿完成任務,業績顯著,得到省財政廳、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設區市政府財政部門等表彰。
(二)在完成地市級以上重點工程、技改項目經濟可行性論證、大中型企業改制、上市、改組、清算方案的制定或審定的過程中,提出有較高價值的建議或措施2項以上,得到采納,并在實際運用中成效明顯。
(三)立足財會,參與管理,當好領導參謀,在增加收入、節約開支、降低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成績突出。
(四)負責或執筆擬制、修訂的法規、規章、制度、規劃、專業技術標準、操作規程、會計監督檢查方案等,經批準實施后效果明顯。
(五)在開展內部審計、查錯糾弊,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過程中,通過學術論文、調研報告、管理建議書等提出重要的建設性意見,被有關單位采納實施后效果顯著。
?。┳鳛轫椖控撠熑撕炇鸬膶徲媹蟾?、資產評估報告、基建審價報告,具有較高的公信力。
?。ㄆ撸﹨⒓诱块T組織的重大經濟問題或偷稅、走私案件的檢查,或受司法部門的委托,對疑難、復雜經濟案件進行會計司法鑒定,其工作成果對案件的偵破、定性和處理具有重要作用。
?。ò耍┰诟倪M會計教學方法,提高會計教學效果方面,努力進取,不斷創新,培養會計人才業績顯著。
以上工作業績與成果,申報者均應提供相關的、有足夠證明力的原始材料或其他佐證材料。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按原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在鄉鎮以下企事業單位開展會計、經濟、統計和審計中初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通知》(浙職改辦〔1998〕9號)規定的范圍和評審條件,在2003年底前經評審取得會計師資格,在2006年后參加全國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合格,現仍在鄉鎮以下企事業單位或由此改制為個私、民營企業工作的人員,符合本評價條件的,可以申報評審。
第十二條 申報者資料(主要包括申報者的姓名、工作單位、會計專業工作年限、行政職務、專業技術資格、專業技術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情況)應在本單位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義后按規定程序報送;經省會計專業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人員,將由省財政廳在財政門戶網站上對申報者的姓名、工作單位、行政職務、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及取得時間等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
第十三條 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人員,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處理。
申報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由發證機關收回其高級會計師資格證書,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再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
?。ㄒ唬﹤卧臁⒆冊熳C件、證明的;
?。ǘ┨峤惶摷偕陥蟛牧系?;
?。ㄈ┯袊乐剡`反財經紀律行為的;
?。ㄋ模┯衅渌麌乐剡`反評審規定行為的。
第十四條 本評價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ㄒ唬┍驹u價條件中所述的“專業技術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業績與成果”均指獲得會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以后所取得的。
(二)“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是指財稅經濟師、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資格和注冊稅務師、注冊資產評估師等相關執業資格。
(三)“財務會計工作”包括從事財務、會計的實務和管理工作。
(四)“以上”均含本級,“年”均為周年。
第十五條 本評價條件由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解釋。
第十六條 本評價條件自2007年度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工作開始時執行。
高級會計師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