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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10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臺財會發〔2009〕13號
椒江區、臨海市、溫嶺市財政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市級各單位:
根據省財政廳、人事廳關于2010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工作的通知(浙財會字〔2009〕60號)精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科目、成績管理
(一)考試科目
中級資格:財務管理、經濟法、中級會計實務;
初級資格:經濟法基礎、初級會計實務。
2010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使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會計考辦)修訂印發的《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綱》。
(二)考試成績管理
參加會計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人員,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全部科目考試均合格,可獲得會計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參加會計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會計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二、考試報名條件
考試報名嚴格按財政部、原人事部聯合印發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財會〔2000〕11號,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報考條件見附件。
對符合《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中相應級別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財政部辦公廳、原人事部辦公廳《關于調整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會〔2004〕25號)有關要求,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港澳臺居民在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時,應根據相應級別報名條件規定,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高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事會計工作年限證明、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材料。
三、考試工作的具體安排及要求
(一)考試科目及時間安排
考試日期 | 初級資格 | 中級資格 | ||
5月15日 | 9:00—11:30 | 經濟法基礎 | 9:00—11:30 | 財務管理 |
14:00—17:00 | 初級會計實務 | 14:00—17:00 | 中級會計實務 | |
5月16日 | 9:00—11:30 | 經濟法 |
基本條件 |
檔次 |
學歷和資歷條件 |
(一)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
初 |
高中畢業 |
中 |
(一)取得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 |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