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依據《人事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5〕54號),國家開始實施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2002年2月,人事部、財政部下發了《關于調整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政策的通知》(人發〔2002〕20號),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考試工作由人事部、財政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托中國注冊資產評估協會(WWW.CAS.ORG.CN)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考試以3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參加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所報科目的考試。